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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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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买受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买受人所购车位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车位位于“ ”地下停车场 区, 号,主/子母车位 个,车位使用年限与 土地年限相同,出卖人不办理任何证件。以本合同为使用权凭证。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双方约定按个计算该车位为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三、付款方式:

(一)买卖人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二)买卖人办理按揭方式足额付款 元。 (1)买卖人须在本合同签订 天内按甲方或银行要求

出示按揭所需全部证据和手续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签订按揭合同。

(2)买卖人必须按甲方和银行要求按期如数支付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

(3)若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手续视同乙方自愿放弃车位购买权,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车位并有权另行出售该车位,乙方不得干扰。

(4)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又不能按按揭贷款要求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已偿还贷款本息不予以返还,且甲方有权收回车位另行出售,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交付期限

买受人在交清车位总款,签订合同后,到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办理交接车位手续。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如地震、水灾等;

2、遭遇非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3、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4、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延期,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 五、其他

1、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及车位编号。若出现安全问题和纠纷,买受人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买受人在接受车位后,应与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按物业公司的规定缴纳物业费用。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附件:车位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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