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71—96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目 次
1 总则
2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4 工程观测 5 交通设施 6 通信设施
7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8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9 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
益创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0。2 本规范适用于
l、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
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
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群众
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1.0.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程工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包括以下设
计内容:
(1)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1.0.6 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有基础
上补充、完善.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
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本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
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2.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般应确定
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管辖的
1、2、3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可设置地(市)、县、乡三级管理机构,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 县(市)及以下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 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减少
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
堤段,应配备一名群众护堤员,担负经常性的
维修养护和护堤任务.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
情况,规划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依据.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
伐道、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矾等。
(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3.1。2 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
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1。2护堤地宽胜数值表 工程级别 护堤地宽度(m)
1 2、3 4、5 5~30 30~100 20~60 (4)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点适当延伸,一般可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当扩大护堤地范围。
(6)海堤工程的护堤地范围,一般临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100~200m;背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20~50m。
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
(7)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宽度,在保证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方便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区土地利用情况,对表3。1.2中规定的数值进行适当调整。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自身的建筑范围外,可按以下不同情况
分别确定:
(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控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堤地范围。
(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横向宽度应从护岸控导工程的顶缘线和坡脚线起分别向内外侧各延伸30~50m;纵向长度应从工程两端点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适当扩大。 3.2工程保护范围
3.2.1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
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
工程级别 保护范围的宽度 1 (m) 200~300 2、3 100~200 4、5 50~100 3.2.2 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
定执行。
4 工 程 观 测
4.1 -般规定
4。1。1 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
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下目的: (l)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 (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
4.1.2 工程观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选定,仪器设备选型,观测设施整体设
计与布置,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和工程概算,提出施工安装与观测操作的技术要求等.
4。1.3 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l)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行工况。
(2)工程观测剖面,应重点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化的堤段或建筑物处,尽量做到一种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
(3)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堤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
(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
4。1。4 堤防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的地点. 4。2 工程观测项目
4。2.1 3
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
(l)堤身沉降、位移; (2)水位、潮位; (3)堤身浸润线;
(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
4.2。2 3
级以上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设置下列
专门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 (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平位移; 〔4)渗透压力;
(5)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 (6)崩岸险工段士体崩坍情况; 〔7)冰情; (8)波浪。
4.2.3 各专门观测项目,要统一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并作好地质勘探、试验等
前期基础工作。
各观测项目的选点布置及布设方式,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堤身沉降、位移观测
4.3.1 堤身沉降量观测,可利用沿堤顶埋设的里程碑或专门埋设的固定测量标点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堤段,应适当加密测量标点。
4.3.2 堤身位移观测断面,应选在堤基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化异常,有潜
在滑移危险的堤段。
每一代表性堤段的位移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每个观测断面的位移观测点不宜少于4个. 4。4 渗流观测
4.4.1 汛期受洪水位浸泡时间较长,可能发生渗透破坏的堤段应选择若干有代表
性和控制性的断面进行渗流观测。
4。4。2 堤防工程渗流观测项目主要有堤身浸润线,堤基渗透压力及减压排渗工
程的渗控效果等.必要时,还需配合进行渗流量,地下水水质等项目的观测。”
4.4。3 渗流观测项目,一般应统一布置,配合进行观测。必要时,也可选择单一
项目进行观测。
渗流观测断面,应布置在有显著地形地质弱点,堤基透水性大、渗径短,对控制渗流变化有代表性的堤段。
4.4.4 4。4。5
每一代表性堤段布置的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观测断面间距,一般为
300~500m.如地形地质条件无异常变化,断面间距可适当扩大.
4。4.6 渗流观测断面上设置的测压管位置、数量、埋深等,应根据场地的水文和
工程地质条件,堤身断面结构型式及渗控措施的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4.4。7 渗流观测应结合进行现场和试验室的渗流破坏性试验,测定和分析堤基土
壤的渗流出逸坡降和允许水力坡降,判别堤基渗流的稳定性。 4。5 水位、潮位观测
4.5。1 堤防工程沿线,应选择适当地点和工程部位进行水位或潮位观测。其观测
站或观测剖面,一般应选择在以下地点: (1)水位或潮位变化较显著的地段。 (2)需要观测水流流态的工程控制剖面。 (3)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进出口。
(4)进洪、泄洪工程口门的上下游. (5)与工程观测项目相关联的水位观测点.
(6)其他需要观测水位、潮位的地点或工程部位。
4。5。2 水位、潮位观测设备的选型、布置及水尺零点高程的校测、改正等技术
要求,应按照GBJI38-90《水位观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专门观测项目
4.6。1 汛期应对堤岸防护工程区的近岸及其上下游的水流流向、流速、浪花、漩
涡、回流及折冲水流等流态变化进行观测,了解水流变化趋势,监测工程防护效果。
4.6。2 河型变化较剧烈的河段应对水流的流态变化,主流走向,横向摆幅及岸滩
冲淤变化情况进行常年观测或汛期跟踪观测,监测河势变化及其发展趋势.
4.6。3 汛期受水流冲刷岸崩现象较剧烈的河段,应对崩岸段的崩塌体形态、规模、
发展趋势及渗水点出逸位置等进行跟踪监测.
4。6.4
受冰冻影响较剧烈的河流,凌汛期应定期进行冰情观测,其观测项目有:
(1)结冰期,水流冰盖层厚度及冰压力。 〔2)淌冰期,浮冰体整体移动尺度和数量。
(3)发生冰塞、冰坝河段的冰凌阻水情况和壅水高度。 (4)冰凌对河岸、堤身及附属建筑物的侵蚀破坏情况。
4.6.5 受波浪影响较剧烈的堤防工程,应选择适当地点进行波浪观测。
(1)波浪观测项目:包括波向、波速,波高、波长、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表面的风浪爬高等。
(2)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迎风面水域较开阔、水深适宜、水下地形较平坦的地点。 4.7 观测设备配署
4。7。1 为保证工程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并获得准确可靠的观测资料,应配置
必需的观测仪器及设备。常规的仪器设备,可参照表4。7。1的标准进行配置。
表4。7.1常规观测仪器设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单位 配 置 数 量 一级管理单位 二级管理单位 三级管理单位 一 控制测量仪器 1 J2经纬仪 2 S3水准仪 3 红外线测距仪 二 地形测量仪器 4 平板仪 三 水下测量仪器、设备 5 测深仪 6 定位仪 7 测 船 四 水文测量仪器、设备 8 自记水位计 9 流速测量仪 五 渗流观测仪器设备 10 电测水位器 11 遥测水位器 六 其他仪器设备 12 摄像机 13 照相机 14 计算机 台 台 台 台 台 台 只 架 架 台 台 台 台 台 4 4 1 2 2 1 1 2-4 2 1 2 2 2 1 1 1 2-4 2—4 1-2 1—2 2 2 1 1 1 2 2 1 1 5 交通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堤防管理交通系统,包括对外交通和对内交通两部分:
(1)对外交通,应根据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需要,沿堤线分段修建与区域性水陆交通系统相连接的上堤公路,以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2)对内交通,应利用堤顶或背水坡顺堤城台作为交通干道,连接各管理处所、附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生产企业、场站码头、器材仓库等,以满足各管理点之间的交通联系。
5。1.2 内外交通系统,应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任务的需要,参照《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TJ一1-81的有关规定,确定公路等级和其他有关设计参数.
5。1。3 内外交通系统,应满足行车安全和运输质量的要求,设置必需的维修、
管理、监控、防护等附属设施。
5.2 对外交通系统
5。2。1 对外交通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原则和要求:
(1)充分利用原有的交通道路,合理进行线路调整,改建、扩建。 (2)上堤公路,一般沿堤线每隔10—15km应设置一条.
(3)沿堤防全程,应选择部分上堤公路与附近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连接. (4)上堤公路的路基、路面结构和桥涵等建筑物设计,应满足全天候行车的需要。在低洼水网区的上堤公路,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保持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
(5)上堤公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应设置上堤坡道。上堤坡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与堤防轴线的交角宜小于300。
上堤坡道不应切割堤身,防止削弱堤防工程的设计断面。
5。2。2 对外交通系统,除陆运外,还应充分利用河道和其他水域发展水运或水
陆联运,提高运输能力,降低运输成本。 5。3 对内交通系统
5.3。1 堤顶(或戗台顶)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的原则和要求:
〔1)堤顶结构除满足堤防工程自身断面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汛抢险运输的需要。
〔2)堤顶设计宽度小于6m时,应沿堤身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一错车道或下堤坡道。错车道或下堤坡道的间距,应按双向行车的视距要求确定。错车道段的堤顶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错车长度应大于20m。
特别险要的堤段,可在堤顶路面一侧或两侧路肩建造护拦石或路缘石。 (3)堤顶路面结构,宜采用排水性能好、粗糙度大、易于维修养护的砂石料铺筑.
(4)某些重要堤段,如需结合发展区域性公用交通事业,经过充分论证,可修筑混凝土或其他永久性路面结构。
堤身断面未达到设计标准或堤身填土沉降尚未稳定时,堤顶公路不允许修筑混凝土或其他永久性路面结构。
(5)通向沿堤各管理点的公路系统,应选择适当场地修建停车场和回车场(或下堤坡道)。
5.3。2 沿堤防全线,必须作好堤顶、堤坡和堤基的排水设施,保持堤顶干燥稳定.
5。4 交通工具
5。4。1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机构的级别和管理任务的大小,配置必需
的交通工具.其配置标准,可参见表5.4。1。
表5.4.1 管理单位车船数量配置表
交通设备名称、数量(辆、艘) 载重车 越野车 大客车 面包车 机动车 快艇 6 2 1 2 1 1 1 1 2 1 1 2 1 1 驳船 2 1 管理单位级别 1级 2级 3级 5。4。2 只设一级管理机构,建制属2、3级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车船配置数量,可
适当增加.
6 通 信 设 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为堤防工程的维修管理、抗洪抢险、防凌防潮服的
专用通信网络。
6。1。2 堤防工程通信网的通信范围及应具备的功能:
(1)国家、省(区)、地(市)、县(市)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专用通信。 (2)各级堤防管理单位的内部通信. (3)与邮电通信网的通信。
(4)堤防通信网应具有选呼、群呼、电话会议等功能。分蓄洪区的通信网应支持预警,疏散广播功能。
(5)堤防通信网一般应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可增加图像传输功能。
6。1.3 防汛期间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应不低于6.1.4 堤防通信设施应按以下规定配置:
99。9%。
(1)1 、2级堤防工程1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微波、固定式无线电台和邮电通信等三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及图像传输功能。在特别重要的管理单位还应配置小型卫星通信地面站.
(2)1 、2级堤防工程2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在较重要的管理单位应架设专用有线通信线路。
(3)1、2级堤防工程3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每1~2km配置一台手持机.
(4)3级和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具备一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3km配置一台手待机。 6。2 堤防通信网规划原则
6.2。1 堤防工程的通信建设,应符合流域或地区防汛通信网的规划要求。 6.2.2 堤防通信网的站点设置和专用通信线路架设,应沿堤线附近布局。有条件
时,应尽量利用国家现有通信网络.
6。2.3 堤防通信网应合理确定各通信分点位置、通信方式、容量等。 6。2.4 堤防通信网频率的选择原则:
(l)载波通信在不超过最高使用频率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较高频率。 (2)无线通信频率应在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水利防汛专用频率范围内选定.
6。2.5 在确定无线通信方式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6.2。6 堤防通信网的外部接口,应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保证省(区)和流域
间的组网.
6。3 通信设备的配置要求
6。3.1
通信设备必须采用定型产品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许可生产的产品。选用的设备应技术先进,运行可靠,使用方便,维护简单。
6.3.2 堤防通信网各站点的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应具有相互转接的功能,并应
与邮电网联网。
6.3。3
在洪涝灾害较严重的地区,应优先考虑无线通信方式,除配置固定台外,
还应配置车载台、手持机。在分蓄洪区应增配船载台.
6。3。4 各级之间的通信联络设备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系统兼容。 6.3.5 无线电台备用台与工作台的比例,可按下列要求配置:
(1)一般堤防管理单位按1:5考虑. (2)有人值班差转台按1:1考虑。
当备用台数量不足一部时按一部考虑,超过一部不足二部时按二部考虑,以此类推。
6.3。6 各通信站点应配置录音电话。
6。4 通信设备的布置
6。4.1 通信机房内的电话交换机房、载波室和微波机房设在同一楼层内。 6.4.2 无线电设备的机房应尽量靠近天线。 6。4.3 通信电源室宜布置于一楼或靠近通信室.
6。4.4 通信设备布置除按以上原则布置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设计规范. 6。5 通信系统供电 6。5。1
堤防通信设备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1、2级堤防工程的1、2级管理单
位,应采用双回路交流供电方式,并配置通信设备专用蓄电池和柴油机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
1、2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及分蓄洪区的通信网站点均应配置柴油机发电
机组,其容量应能满足防汛指挥系统的全部供电负荷要求.
6。5。2
6。5。3 柴油机发电机组的燃料储存量,应符合表
6。5。3的规定:
表6。5。3 燃料储存量表
序号 通信网点类别 燃料储存量保证时间 2—3d 一星期 备注 每天按运行8—12h考虑 每天按运行24h考虑 1 1、2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 2 分蓄洪区管理单位 7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1 生物工程
7.1。1 保护堤防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生物工程,主要有防浪林带、护堤林带、草皮
护坡等项目,其防护效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l)消浪防冲,防治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海潮、波浪等对堤防工程的侵蚀破坏.
(2)拦沙固滩,保护堤防和护岸工程的基脚安全。 (3)营造防汛用材林和经济林生产基地。
(4)涵养水土资源,绿化堤容堤貌,优化生态环境。
7。1.2 防浪林带和护堤林带,应按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栽种在堤防工程临、背
水侧护堤地范围内。
临水侧用于消浪防冲的防浪林带,可适当扩大其种植范围。
7.1。3 大江大河堤防防浪林带的优化结构,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相结合
的立体紧密型生物防浪工程。
防浪林带的种植宽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必要时,应采用相似条件下防浪林观测试验成果,类比分析确定。
7.1。4 防浪林苗木,以选用耐淹性好、材质柔韧、树冠发育、生长速度快的杨柳
科或其他适用于当地生长的树种为宜。
7.1.5 护堤林带的种植宽度和植株密度,应根据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的土壤
气候条件,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等环境因素确定。
护堤林带,宜种植适宜于当地土壤气候条件、材质好、生长快、经济效益高的树种。
7。1.6 堤身和戗堤基脚范围内,不宜种植树木。对已栽种树木的堤防工程,应进
行必要的技术安全论证,确定是否保留。
7。1.7 为防御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波浪等环境因素对土堤坡面的侵蚀破坏,
除种植防浪林带和护堤林带外,一般还需种植草皮护坡.一线海堤不是土堤或行洪流速超过3m/S的土堤迎水坡面,不宜种植草皮护披。
护坡用的草皮,以选用适合当地土壤气候条件,耐干旱、盐碱、潮湿,根系发育、生命力强的草种为宜。 7。2 其他管理设施
7.2。1
沿堤防工程全程,应从起点到终点,依序进行计程编码,埋设永久性千
米里程碑。每两个里程碑之间,可根据需要,依序埋设计程百米断面桩。 里程碑应采用新鲜坚硬料石或预制混凝土标准构件制作。里程碑顶端根据需要可埋设金属测量标点.
7。2.2
沿堤建造的堤岸防护工程和工程观测设施的观测站或观测剖面,应设立
统一制作的标志牌和护栏,并进行统一编号。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如有血吸虫等地方病疫区,应设立誓示牌。 沿堤防工程全程,两个不同行政区管辖的相邻堤段处和沿护堤地分界线,应统一设置界碑和界标。
7.2.3 7。2.4
沿堤防工程全程,每隔1~2km,应建造一所护堤屋(兼作防汛哨所)。
每所护堤屋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60m2.房屋设计,宜采用标准化结构型式. 护堤屋宜建造在堤防背水侧的墩台、隙地或专门加宽的堤顶上.
7.2。5
堤防工程沿线与交通道路交叉的道口,应设置交通管理标志牌和拦车卡.
7。3 探查维护设施
7.3。1
管理3级以上堤防,长度达50~100 km的管理单位,应配置一套隐患探测
仪和锥探灌浆设备,包括打锥机、拌浆机、灌浆机、翻斗车及小型移动式发电机组等机具设备。管理堤长超过100 km时,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探查和灌浆等设备。
7.3.2
为满足工程经常维修任务的需要,3级以上堤防工程,每10~15km堤长,
可配置一台小型翻斗车或拖拉机。
7。3.3
根据工程管理和测试工作的需要,堤防管理单位可配置除草机、刮平机、
灭虫洒药机及简易土工、水化试验、白蚁防治、气象观测等仪器设备。
8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1 -般规定
8.1.1 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建设,应本着有利管理、方便生活、经济适用的原
则,合理确定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规模和建筑标准。
8.1。2 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水、土资源的条件,建立适当规模的综合开发经营生
产基地,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工程管理的良牲运行创造条件。
8。1。3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项目包括:
(1)公用建筑。包括各职能科室的办公室及通信调度室、档案资料室、派出所等专用房屋.
(2)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包括动力配电房、机惨车间、设备材料仓库、车库、站场、码头等.
(3)利用自有水、土资源,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及其相应产品加工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
(4)生活福利及文化设施建设。包括职工住宅、集体宿舍、文化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招待所、食堂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5)管理单位庭院环境绿化、美化设施。
8.1.4 地处偏辟乡村,交通闭塞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可选择附近的城镇区建立
后方生活基地。
8.2 生产、生活区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
8.2.1 生产、生活区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位置适中,能照顾工程全局;地形地质条件较好;有利工程管理,方便职工生活.
(2)靠近水陆交通较便利的地点或城镇区. (3)场地较平整,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较省。 (4)不占或少占用基本农田。 (5)对长远建设目标有发展余地.
8.2.2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合理分析计
算确定:
(l)各职能科室办公室建房标准,应按定编职工人数人均建筑面积9~12m2确定。定编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可适当扩大建筑面积。
专用设施所需之房屋,应按其使用功能、设备布置和管理操作等要求确定。 (2)生产维修车间、设备材料仓库(包括1级管理单位防汛专用仓库)、车库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其生产及仓储物资的性质、规模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 (3)职工宿舍及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筑面积,可按定编职工人数人均35~37m2综合指标确定。其中,图书室、接待室、医务室、公用食堂等文化福利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人均5m2的指标以内。
(4)在附近城镇区建立后方生活基地的管理单位,前、后方建房面积应统筹安排,其建房面积可参照上述第(3)项的建房指标适当增加.
(5)生产、生活区的庭院工程和环境绿化美化设施,应通过庭院总体规划和建筑布局,确定所需的占地面积。
生产、生活区的人均绿地面积应不少于5m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m2。
8.2.3 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1)生产基地建设,应在工程划界确权、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处理好与当地群众有关水士资源等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
(2)生产基地建设,应以促进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为前提,坚持一业为主、发展多种经济的原则,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资源的经济优势. 8.3 生产、生活区附属设施
8.3.1 生产、生活区建设,应根据当地的水源、地形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建
设经济适用的供排水系统。
位于城镇区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当地公用供排水设施。
8.3.2 生产、生活区建设,应优先利用区域电网供电,尚未建成区域电网的地区,
应自备电源供电.电源点的发配电设备容量和线路输送容量,应当能满足生产、生活区高峰用电负荷的需要。
8.3。3 生产、生活区必须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设备容量,应能满足防汛期
间电网事故停电时,防汛指挥中心的主要生产服务设施用电负荷的需要。
8。3。4 位于寒冷地区的生产、生活区,冬季需要供热取暖时,可选择集中供热
或分散供热方式,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
8.3.5 生产、生活区的道路系统,除应满足对外交通要求外,还应创造条件,便
利内部各公用设施和住宅间的交通联系。
8。3。6 生产、生活区的庭院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环境绿化、美化要求,因地制
宜、形式多样地进行庭院式园林布置。
9 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9。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在工程总体经济评价的基础上,单独提出工程初
期运行和正常运行所需之年运行管理费用,为有关部门筹集维护管理资金和制定相关的财务补贴提供数值依据。
测算年运行管理费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包括堤防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9.0。2
9。0.3 与堤防工程共建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应与堤防工程视为整体,在项目各开
发目标间进行工程固定资产分摊,分别核算各自的年运行管理费用。
9。0.4 堤防工程年运行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及福利费。包括职工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及劳保福利费等。 (2)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包括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及动力费用.
(3)工程维护费.包括堤防及附属工程的岁修养护费及一般防汛经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技术开发费,工程观测试验费,小型机具更新改造费,林带营造费,白蚁、獾、鼠等生物隐患防治费等.
(5)管理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采暖费、房屋修缮费及工会经费等。
9。0.5 工程年运行管理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应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
范》SL72-94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胡九皋
邓福生 尹刚
张世侃 扬金春
李九鼎
吴越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71-96
条 文目 1 总则
2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4 工程观测 5 交通设施 6 通信设施
7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8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9 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说 明 次
1 总 则
1.0.1 堤防是江河湖海的主要防洪工程。由于我国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尚无规范可
循,为了加强堤防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和堤防工程设计是统一的设计整体,设计应采用统一
的级别.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海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建设是堤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新建堤防
工程设计,或堤防工程加固设计中,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亦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我国堤防长度已达
20余万km,有的是国家级重点管理堤段,有的是省级
重点管理堤段,众多的则是由当地管理的堤段,因此,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和群众性,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群众性管理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堤防工程管理,尚处于很不完善状态,随着国家现代化、科学化进程的实现,堤防工程管理建设目标,也要处埋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1.0.5 根据对长江、黄河、珠江及松花江等江河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调查,堤防
工程管理设计内容归纳如下:
(1)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生物防护工程和其他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测算。
以上工程管理设计内容,均应按照工程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设计。
1.0。6 对于改建扩建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也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
有管理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提高。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亦应符合一般工程设计规定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设
计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2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根据对长江、黄河等主要江河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调查(以下简称根据
调查),黄河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实行全流域(或全水系)统一管理;长江流域和其他水系堤防工程管理实行以省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在尊重历史事实和承认现实条件下,我国堤防工程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或两者相结合的管理。无论哪种管理,均应建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0。2 根据调查,堤防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隶属关系的确定,是一项
性很强的工作,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关于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根据调查,当
1、2、3级堤防工程长度跨越县级行政区划时,堤防工程管
理机构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均设置地(市)、县、乡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其中第一级管理局,即处级单位;第二级设管理总段,即科级单位;第三级设管理分段,即股或站级单位。
根据调查,当1、2、3级堤防工程管理长度属一个县级行政区划管辖时,其管理机构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 根据调查,目前堤防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时,都是本着“精兵简
政,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根据对黄河中下游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的调查,黄河堤防工程虽属国家统一
管理,但受益区的群众对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长期实践的结果,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 m堤段,配备一名专职护堤员,由受益区群众选派,担负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护堤、护林任务。其他各地也都采用这种类似办法.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通过工程规划,合理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堤防管理设计的重
要内容之一,也是据以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基本依据。两者相辅相成,构成堤防工程系统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模管理范围,是指堤防系统全部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这一范围内的土地,必须在工程建设前期,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和法律程序,实行划界确权、明确堤防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本条文对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作了规定,其中除对“护堤地\"和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将在3。1.2、3.1。3条目中另作规定外,对其他项目,补充说明如下:
(1)条文中规定的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指的是堤防管理单位利用自有水土资源、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基础产业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 (2)兴建在堤防工程上为其他国民经济部门服务的工程和设施,仍需按照统一标准,划走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所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征得堤防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有偿利用协议。同时在工程维护管理和抗洪抢险任务上,必须接受防汛指挥中心和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1。2 护堤地范围:护堤地是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防洪、
防凌、防浪、防治风沙、优化生态环境以及在抗洪抢险期间提供安全运输通道,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历史条件和工程运用情况,存在着显著的地域性特点,反映在护堤地名称和界定的范围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部分省区护堤地的调查统计资料见表3.1.2。
表3。1.2部分省区护堤地范围统计表 不同等级堤防护堤地范围统规定 省 别 1 堤内(m) 堤外(m) 堤内(m) 青海 云南 广西 (江河) 2 堤外(m) 100 10~20 10~20 3 堤内(m) 堤外(m) 5 100 30~50 200 5 备 注 滇地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广西 (海) 护堤地外两侧各200m为工程留用地,留用地外两侧各300m为安全保护区 湖北 湖南 江西 河南 安徽 江苏 (江河) 30~50 50~100 10~20 50~30 80 30~50 30 30 10~50 30 50 80 3~5 30 100~200 100~200 50 10 50 保护范围 3~5 20 30~50 30~50 50~100 20 30 30~50 20 20~30 10 管理范围 50 30 江苏 (海) 50 浙江 (江河) 20 50 30~50 5 护堤地外5~10m为保护范围 护堤地外5~10m为保护范围 主要河流300m以内其他河流100m以内为安全保护区 浙江 (海) 黑龙江 广东 山东 20~30 5 注长江一级堤防指确保干堤,黄河一级堤防指黄河干堤。
本条文对护堤地的名称、范围及数值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其依据,简要说明如下:
(1)关于护堤地的名称,调查情况表明,全国各省区使用的名目繁多,用词很不统一.有的省市叫“堤防禁脚”或“工程留用地”;有的省市则直接称之为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但有比较多的省市称之为“护堤地\"。本规范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直接引用颁发的《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发的《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使用的“护堤地”这一统一名称,其涵义比较明确,并符合规范名词标准化的要求。
(2)关于护堤地的起始边界线,涉及到护堤地与堤防工程的相对关系和安全标准,但有的省区简单地把堤防坡脚线定做护堤地的起始线;也有的省市把紧邻堤脚的压渗平台(或压重铺盖)包括在护堤地范围以内,这样使得不同地区所定义的护堤地范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本规范根据护堤地的特定含义,规定护堤地范围必须从工程建筑轮廓线(包括渗控工程)开始起算向外延伸.现有工程中部分超过设计标准,安全裕度很大的防渗压重铺盖,是否可代替一部分护堤地宽度,可作个案研究,但不应改变规范标准。
(3)关于护堤地的尺度,从本条文说明中表3。1。2的调查统计资料来看,同一级别堤防工程的内外护堤地宽度,其数值差别相当悬殊,有的宽达100~200m,有的却只有3~5m.这种状况,反映出各地区自然历史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的差异,同时也与各地区采用的安全标准和工程措施有很大的关系.如黄河中下游的临黄大堤,虽然规定的护堤地宽度很窄(堤内宽度10m,堤外宽度7m),但在堤防两侧普遍淤填了宽达50~100m淤临、淤背工程,大大提高了堤防工程的安全度。
本规范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制订了条文表3.1.2的护堤地的数值标准。表中规定的数值变化幅度较大,且没有区分堤内、堤外护堤地宽度的差别,其目的是使各地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数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样处理,比较符合我国现有堤防工程的实际.
(4)关于海堤工程的护堤地标准,主要是参照江苏、浙江等省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的.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种类较多、型式多样,如何合理确定其管理范围,情况比
较复杂。条文针对护岸控导工程的建造特点,归纳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其管理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与堤防工程连接或邻近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与堤防工程视为一体统一进行考虑.故条文只对护岸控导工程中临河一侧的管理宽度作了规定.而对临堤一侧和两端的管理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因考虑其已包括在相应的护堤地范围之内了。其余两种情况,无需进行说明,含义已比较明确。
3.2 工程保护范围
3.2。1~3.2.2 工程保护范围,是为防止在临近堤防工程的一定范围内从事石油勘
探,深孔爆破,开采油气田和地下水或构筑其他地下工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而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域。
关于工程保护范围,拟作以下说明:
(l)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改变土地和其他资源的产权性质,仍允许原有业主从事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但必须或禁止如上面例举的某些特殊活动,以保障工程安全。
(2)在堤防背水侧的工程保护范围,应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界线起算,其宽度可参照表3。2。1中规定数值选用。表中数值是综合全国各省市颁布的工程管理条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的。
在堤防临水侧的工程保护范围因已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故条文规定应执行颁发的《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 工 程 观 测
4。1 -般规定
4。1.1 工程观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概括为:一是监测工程安全状况;二是检验工
程设计;三是积累科技资料.三者互相联系,但监测工程安全是工程观测的首要目的.
4.1。2 我国现有堤防工程,大多是用传统的技术经验建造起来的,在工程设计上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关工程观测设计更是缺乏完整的设计要求,鉴于此,条文对工程观测设计的内容和应达到的深广度提出了统一的要求。
4.1。3 从总体上说,堤防工程沿线分布的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工程受综合环境
因素的影响较突出。根据这一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故条文规定工程观测设计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观测站点和观测剖面要布置在工程结构及地形地质条件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化的堤段和建筑物处,使其对工程全局有较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这样可使各项观测资料的可比性、相关性、适用性较好,应用价值较高,不致由于项目选点布置不当而造成大量人、财、物力的浪费,达不到预期的观测效果。 4。2 工程观测项目
4.2。1~4。2.3 堤防工程上的观测项目,按其观测目的和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基本的观测项目:如水位、潮位、堤身沉降、浸润线及堤表面观测。这类观测项目是维护工程安全的重要监测手段,对3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都应进行观测,另一类是专门观测项目,如堤基渗压、水流形态、河势变化、河岸崩坍、冰情、波浪等.这类观测项目与工程所处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是针对某种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而设置的,具有地域性和选择性。因此,条文要求对这类观测项目要作好地勘、试验等前期基础工作,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不可盲目布点。 4.3 堤身沉降、位移观测
4.3.1~4.3。2 堤防工程竣工后,无论是初期运行或正常运行阶段,都要定期进行
沉降和位移观测(主要是垂直位移).
工程运行初期,堤身填土尚未固结稳定,大部分沉降量将在这一阶段发生,因此要加强对堤身进行沉降观测,以了解土体的沉降速度和稳定性。当工程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后堤身填土已逐步趋于稳定时,年观测次数可以减少。但每年汛后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为工程冬修提供依据。
堤坡位移观测,主要是选择一些有潜在滑移危险的代表性堤段进行垂直位移观测,必要时也可结合进行水平位移观测。 4.4 渗流观测
4.4。1~4.4。7 建造在冲积平原区双层或多层地基上的堤防工程,汛期堤坡滑移,
堤基翻沙涌水,是最易发生的渗流破坏现象,因此在工程管理设计中要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堤段进行渗流观测。渗流观测项目,一般有堤身浸润线、堤基渗透压力及减压排渗工程的防渗效果等。必要时,还需结合进行渗透流量和地下水化学分析等项目的观测。对于代表性堤段各渗流观测项目,通常要统一进行布置,同步进行观测.它们对观测断面的选择布置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测压管分布位置和埋置深度有所区别。因此条文只对渗流观测项目的共性方面提出了一些综合性的设计要求.而未分项进行具体规定。 4.5 水位、潮位观测
4。5。1~4.5.2 水位观测,是作好工程控制运用、监测工程安全的重要手段。水
位观测站的分布范围广,服务项目多,诸如监测了解堤防沿线的水情、凌情、潮情及海浪的涨落变化;各类供水、泄水工程的过流能力、流态变化及消能防冲效果;与有关的工程观测项目进行对比观测,综合分析观测资料的精确度和合理性等。这些都需要选择适宜地点进行水位观测,因此,条文对水位观测站和观测断面位置的选择作了一般性规定。 4。6 专门观测项目
4.6.1~4。6。5 对水流流态、河床冲淤变化及河势变化,滩岸崩坍、冰情、波浪等
观测项目的内容及布设方式等提出了设计要求。 4。7 观测设备配置
4。7.1 为满足各级堤防管理单位正常开展观测试验工作的需要,必需配置一定数
量的观测仪器设备,条文表4。7。1列出了不同级别的堤防管理单位常规性仪器设备配置数量指标,供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参照选用.其他非常规专用仪器设备,根据需要,应通过设计选型确定。
5 交 通 设 施
5。1 -般规定
5.1。1~5.1.2 为工程管理和防汛任务服务的堤防工程交通系统,由对内和对外交
通两部分组成.对外交通指的是堤防工程与外部区域性交通网络相连接的上堤公路,每隔一定距离要布置一条,以保持堤内外交通的畅通。对内交通指的是利用堤顶或顺堤戗台作为对内交通干道,使之与所属的工程区段、管理处所、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管理点相连接的交通系统。
内外交通系统,除根据堤防自身特点提出符合堤防管理实际的交通要求外,还需参照公路行业技术标准,确定相应的道路等级和设计参数。 5.2 对外交通系统
5.2.1~5.2.2 对上堤公路设计,主要提出了如下技术要求:
(1)沿堤线全程相间分布的上堤公路,要保持适当的密度,且大体分布均匀,根据调查对大江大河的堤防工程,要求每隔10~15km,要布置1条上堤公路。约相当在一个行政辖区范围内有2~3条上堤公路直达堤线。这样可较好地满足防汛期间抢运人员、物资的需要,不致造成不合理的绕道运输,影响防汛运输的时效。
(2)要有计划地将一部分上堤公路与附近的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联通,使之有利于汛期人员物资的集散储备和巡堤查险人员的临时居留,也可为堤防管理单位改善物质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3)对上堤公路的等级、路面结构以及与堤防工程连接的上堤坡道等,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5。3 对内交通系统
5.3.1~5.3.2 主要对堤顶道路的最小宽度、路面结构、错车道、停车车道、回车
场、路堤排水设施等提出了技术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根据行车安全和交通管理需要,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1-81而拟定的. 5.4 交通工具
5。4。1 根据调查,目前我国一些基层堤防管理单位交通工具远不能适应工程管
理的需要。针对这种状况,条文表5.4。1规定了各级堤防管理单位的车船数量配置标准,可供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时选用。表中数值是参照水利部1991年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有关交通设备配置数量指标而拟定的。因该标准中空缺堤防工程的车船配置指标,故参照该标准中其他水利工程交通设备配置标准,结合堤防管理特点拟定。同时因堤防工程沿线,有近水通航的有利条件,故比照上述标准,适当增加了船舶的配置数量。
5.4.2 工程只设一级管理机构,建制属
2级以下的基层管理单位,考虑其管理工作
的性和特殊性,条文规定可比照相同级别管理单位的配置标准,适当增加车船配置数量。
6 通 信 设 施
6.1 一般规定
6.1。1~6。1。2 为了保证快速、可靠、保密地将有关各种信息传送给防汛指挥中
心,堤防管理单位应设置专用通信网,使其不但具备话音通信功能,还应具备有数据、图像的传输功能,使防汛指挥中心能及时获得信息,准确、迅速地处理各种险情。
堤防通信网应是专业性很强,具备多种功能的通信网。防汛指挥中心可随时利用该通信网召开各种会议,发布各项命令,并利用其发布汛情、灾情、通报和通知群众转移,确保人身安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堤防管理单位也是一个汛情测报站,除采用人工报汛外,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具备计算机处理报汛,以增加其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特别重要的堤段和分蓄洪区的重要地段应设置摄像机进行图像监视,给高层次指挥者以实地感,以便及时处理险情。
6。1。4 为保证堤防通信的可靠性,在险情发生前能提前预报和发生后能紧急处理,
堤防管理单位的通信设施应有多种通信方式互为备用。 6.2 堤防通信网规划原则
堤防通信与其他通信不同,应由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按统一规划,与堤防工程同步进行的原则进行建设,通信网的站点应紧靠堤段,减少通信距离。堤防通信网的外部接口,应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保证省(区)和流域的组网。 6。3 通信设备的配置要求
6.3。3
洪涝灾害会使有线线路损坏,定点的通信设施在灾害期间经常受到威胁。
故在洪涝灾害较严重的地区,堤防管理单位的通信设施应优先考虑无线通信方式,同时除配置固定台外,还应配置车载台、手持机,在分蓄洪区还应增配船载台。
6。4 通信设备的布置
通信设备的布置应按照有关专业规程执行. 6。5 通信系统供电
堤防管理单位,特别是重要的堤防和分蓄洪区的管理单位,与上级指挥机构和当地应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因此,除了通信方式和通信设备本身的可靠性外,还必须具有稳定可靠的电源。当汛期灾情发生时,可能造成市电中断和对外交通中断,故重要堤防和分蓄洪区的管理单位的通信设备必须配备备用电源,同时还必须为备用的柴油发电机组储备一定数量的燃料。
7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1 生物工程
7.1。1 对堤防起防护作用的生物工程,主要有防浪林带、护堤林带、草皮护坡等
项目。他们不仅对保护堤防免受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潮汐、海浪等自然力的侵蚀破坏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美化堤容堤貌,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管理单位的经济收入等也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因此,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生物工程应和主体工程一佯,一次设计到位,并积极创造条件,力求达到条文所要求的技术经济效果。
7。1.2~7。1.7 对防浪林、护堤林、草皮护坡等生物工程的种植范围、技术规格
和适宜栽种的树种、草种等分别作了技术规定。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的营造管理经验和种植习惯也不尽相同,因此,除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规定外,其余条目的内容可视具体条件参照执行。 堤防临水侧的防浪林带种植范围,如因消浪防冲需要,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护堤地宽度的,可适当扩大防浪林带的种植范围.
我国堤防工程种草护坡具有悠久的历史,各地应用十分广泛,是普遍成功的经验。但长期浸泡在水下或行洪流速超过3m/s;的土堤坡面不适宜种植草皮护坡。
7.2 其他管理没施
7。2。1~7.2.5 为推进堤防工程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除大力加强各项基础
设施的建设外,还应重视其他管理设施的建设.这类设施包括里程碑、界碑、标志牌、护堤屋、护栏、拦车卡等。近年来,各地在堤防工程管理达标中,加强了堤容堤貌的整治,包括其他管理设施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发展仍很不平衡,离优化标准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中小堤防工程的标准低、质量差的状况还比较突出,为迅速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促进堤防工程管理规范化,条文对其他管理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7。3 探查维护设施
7.3.1~7.3.3 我国堤防工程,质量隐患较普遍,其中以白蚁、动物洞穴隐患危害
最严重,为有效地杀灭白蚁和穴居动物,消除隐患,全面提高堤防质量,延长使用寿命,保证防洪安全,必须对堤防工程加强探查、测试、防护、维修和管理。通过经常性的维修管理工作,才能全面提高堤质标准,使之日趋完善.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隐患探测仪、锥探灌装机、装卸土料翻斗车,以及为工程维修管理服务的其他机具设备和测试仪器。有关的常规机具设备,有的按管理单位级别和管辖堤防长度规定了配置数量,有的不便进行量化,可在设计中根据工程需要酌情配置。
8 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1 一般规定
8。1。1~8.1.2 过去由于受重建设、轻管理指导思想的影响,在堤防管理单位生
产、生活区建设上无统一的规章可依,建设程序与主体工程不配套,不同步,投资渠道不落实,致使许多基层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设施基础差、底子薄、标准低,严重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发展与提高,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为迅速改变这种贫困状态,必须加强生产、生活区建设。条文从总体上规定了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明确提出了充分利用自有水土资源,建立适当规模的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的要求.旨在促进管理单位搞好生产、生活区建设,为逐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8。1。3 堤防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项目,条文按其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区
分为五类建筑:即公用建筑;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建设、生活福利文化设施;庭院工程;环境绿化、美化设施。条文对各类设施均列举了基本的建设项目。由于生产、生活需要而需建设的其他特殊项目,可在设计中酌情考虑.
根据调查了解,我国许多居住偏辟乡村、从事堤防管理工作的职工队伍,
工作条件艰苦,生活上存在许多实际困难,最突出的是生病就医、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条文将管理单位建立生活基地,作为生产、生活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使这些管理单位依靠国家扶持、行业统筹和自身努力,达到逐步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的目的。
8。1.4
8.2 生产、生活区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
8。2.1 生产、生活区建设场地的选择,根据前面
8.1.1条规定的基本设计原则,
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址要求.其中在第(1)项中强调位置适中,照顾工程全局,有利工程管理,方便职工生活是基本的核心要求、围绕它而规定的其他要求,可作为补充条件,争取尽量满足。
8。2。2 条文对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采用的各项综合指
标,是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颁发的下列文件经测算调整后拟定的:
(1)1981年国家建委颁发的建设字(384)号文件。 (2)1985年原水电部水总颁发的投资估算建筑面积指标。 (3)198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民用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4)1991年原水利部、能源部颁发的水规375号文件及附件. 其中一般办公用房,根据1993年水利部水管司召集的部分堤防管理单位代表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直接采用1986年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面积指标,按定编职工人数人均9~12m2控制。其他专用设施的办公室和生产、辅助生产设施的用房面积,按照其使用功能,生产性质、规模及管理运用要求等应通过具体设计确定.
职工住宅,对照上述(1)、(2)、(3)项文件规定的指标进行测算,测算参数为带眷职工占职工总数的60%,单身职工占40%,带眷系数3~4。测算得出的住宅指标为人均30~33m2,加上文化、福利辅助设施的建筑面积4~5m2,职工住宅综合测算指标为34。0~38.5m2.这一测算指标符合1991年水利部、能源部颁发的水规375号文规定的指标范围,故条文规定建房指标为按定编职工人数人均35~37m2控制。
按当地条件需要在附近城镇区建立后方生活基地的管理单位,条文规定前后方建房面积应统筹考虑,可比照规定的建房指标适当增加建房面积,主要是增加前方值勤人员的用房面积。
生产、生活区庭院环境工程所需的建设场地面积,应通过庭院规划和建筑布局确定。条文中规定的居民人均绿地面积和公共绿地面积,都是比较低标准的绿化指标。
9 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9。0.1 堤防工程是防洪体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危,关系着国计民生的
全局。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作保证。但我国堤防工程战线长、规模宏大,而维修管理经费渠道不确定、数额不足,严重地制约了工程的良性运行和使用寿命,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条文规定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要以工程总体经济评价(主要是财务评价)为基础,将工程年运行管理费单独提出,明确反映在设计文件中,供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年费用标准,落实资金渠道和分配比例,为制定财务补偿、考察工程财务偿付、保值能力等提供依据。
9。0。2 年运行管理费测算的工程项目,总体而言,应包括按照设计标准已形成
固定资产,基本发挥工程效益的全部工程和设施。本条文规定了应参加测算项目的大类,其子项目,应按其项目性质归类分别进行测算。
9。0。3
与堤防工程共用建设资金,同步兴建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如抽水泵站、
供水涵闸等,条文规定应与堤防工程视为整体,进行项目固定资产与年运行管理费分摊,计算确定各类项目的费用负担份额。凡使用专项投资,独资兴建的其他经营性工程,如船闸、鱼道、港口、码头等,其年运行管理费应由该项目核算,自行负担.
9。0。4 堤防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是指全部工程项目(包括附属设施)初期运行和
正常运行阶段,每年需要支出的全部运行管理费用。条文根据堤防工程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并参照水利基建财务会计科目的内容,将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划分为五类。其中工程岁修设备检修及防汛抢险费用为其大宗。条文中未包括齐全的其他具体项目,应按照费用性质归类,分别进行计算。
9。0。5 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对水利经济、财
务评价的基本准则,年运行管理费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及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故条文规定堤防工程的年运行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要求,应按照该规范的有关条文执行,但同时要符合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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