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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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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现将学分计量和认定标准公布如下,请各位培训人员参照执行。

(一)学分计量

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符合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规定条件,并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全国、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5、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考试当年24学分;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本专业一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其中会计类专业是指以下11个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

7、承担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0、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以上4—10项的会计人员在取得24学分,并经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总结材料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勤登记表》、《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培训录像、照片等资料,报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学分认定。

会计人员以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1、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应提交培训通知和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提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应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通(成绩单上的时间必须为2013年);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一般由所在院校按年度统一组织向同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报,因就业等特殊情况,学生也可单独申报。

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报的,由学生登陆教务网打印本人2013年度成绩,并加盖单位公章。

学生单独申报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并提交由所在院校

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和学籍证明。

4、承担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课题研究,应提交课题中标通知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应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复印件;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应提交书籍原件、书籍封面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会计人员应确保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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