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来源:华佗小知识
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

(一)通过环保网站、新闻发布会、公报等获取部门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承担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公开发放的环境保护宣传资料;

(三)公众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四)其他依法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保

— 2 —

规、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收费等环境信息。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自觉履行企业环境责任,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信息、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受理公示期间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及相关信息,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采纳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众应当主动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在制定有关环境、环境规划过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但涉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 3 —

第十三条 在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阶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众可以根据公布的时限、程序、方式等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完善重大信息权威发布与解读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公众结合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深化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发挥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课外实践活动。

第十 支持和鼓励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发展壮大社区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环境圆桌对话会议等机制。

第十九条 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专业培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参与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能力

— 4 —

和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环境保律法规知识培训,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众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具有行业、表性以及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 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切实履行公民的环保义务和责任,不得对国家、、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 5 —

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6 —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