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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小区内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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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小区内道路设计规范(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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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 道路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取消该款)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纵坡不应大于%;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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