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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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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规定

1.目的

为有效控制作业噪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减轻或避免扰民,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和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程序。

3.2 生产部/安全员负责现场噪声的监督实施。

4.控制程序

4.1厂界噪声限值

根据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按城市不同的功能区域,把环境噪声标准分为5类。

0类: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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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dB,夜间40 dB。

1类: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dB,夜间45dB。

2类: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0dB,夜间50dB。

3类:适用于工业区。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dB,夜间55 dB。

4类: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dB,夜间55 dB。

另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dB。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当地划定,昼间和夜间时间的划分,要由当地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确定。各单位应识别出生产/施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4.2 施工时间

施工尽量应安排在6:00------22:00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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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应尽量避免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4.3 一般噪声源

4.3.1 打桩施工、混凝土搅拌、沙浆搅拌、泵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木工机械加工、砂轮锯、无齿锯切割等。

4.3.2 模板支拆、清理与修复(木模板拼装、钢模板支设、钢模板清理)。

4.3.3 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拆卸。

4.4 噪声控制措施

4.4.1 在居民区和敏感区施工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优先选用低频率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防止触动钢筋和模板。

4.4.2 居民区内施工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如无条件,混凝土搅拌站应搭设封闭式工作棚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4.4.3板、脚手架、钢管等材料的拆、立、装、卸要做到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严禁抛掷,施工中慎用锤敲击模板。在脚手架支设扣件垂直传送时,应采取用绳索或使用容器,减少噪声的排放。修理应设专门的修理场地,四周应有围档或封闭,清理时严禁用大锤直接剔凿。

4.4.4混凝土剔凿前将作业面分散布置,切忌集中操作,以减少噪声的排放.。夜间禁止剔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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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或在施工机械设备四周设置围档,对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维护应在封闭的场所内进行。所有机械设备须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使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

4.4.6凡安装备用发电机、水泵、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保部门验收。

4.5 噪声监测

对在社区或敏感地带施工的工程项目,应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相应的监测,并保存相应的检测报告。基层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并保存相应记录。

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执行《不符合、事件、事故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5.1《不符合、事件、事故控制程序》

5.2《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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