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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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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姚高速公路第2合同5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楚姚高速公路第二合同五工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云交建专[2015]59号)文件要求等,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楚姚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五工区施工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

三、相关要求及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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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科室、劳务协作施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工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施工队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工区安全科负责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劳务协作施工队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工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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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工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责任人、措施、时限;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 工区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分管安全副工区长负责,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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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项目部、驻地办审查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工区必须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根据其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和评估后,应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项目部-工区-各施工队”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区域、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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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对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估,重新进行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工区、劳务协作施工队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要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工区、劳务协作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标准,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负责。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科室,必

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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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科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科室、劳务协作施工队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工程技术科、质检科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三)现场管理员、保卫人员负责重大事故隐患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区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指派专人落实,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项目部安全科,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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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劳务协作施工队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区领导或有关科室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工区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楚姚高速公路第2合同段5工区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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