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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关于印发武清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武清区关于印发武清区工业用地分割(合

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 • 【公布日期】2020.06.23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6.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武清区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

办法等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镇、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武清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关于协同做好司法案件涉及土地房屋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武清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清区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的宗地分割(合并)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工业生产(包括标准厂房)的国有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是指对武清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进行宗地分割(合并),并进行变更登记或依法转让后进行转移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途不变原则。宗地分割(合并)前后,土地用途应保持一致; (二)建筑物完整原则。宗地分割(合并)应不影响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完整性;

(三)土地使用期限统一原则。宗地分割(合并)后土地使用期限应与原剩余年限保持一致。拟合并宗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从早原则,确定合并后土地使用期限,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返;

(四)用地兼容从属原则。工业用地允许兼容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不得单独进行宗地分割。

第二章分割合并条件

第四条工业用地分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宗地分割前应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分割后不得低于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控制指标;

(三)宗地分割应保持功能的完整性,满足规划审批、消防安全、市政配套等要求;

(四)无查封、无权利纠纷,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工业用地合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人相同,宗地相连;

(二)拟合并宗地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若控制指标低于现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按现行工业用地指标执行; (三)宗地合并后应满足规划审批、消防安全、市政配套等要求; (四)无查封、无权利纠纷,且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六条工业用地分割(合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镇(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初审通过

后,出具初审意见,并组卷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部门联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区政务服务、工信、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镇(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进行部门联审,并出具会议纪要。

部门联审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分割(合并)条件符合性,分割(合并)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可行性、消防和市政配套可行性,分割(合并)后产业准入可行性等,并对分割(合并)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部门联审所需要件包括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申请、属地准入意见、土地权属证件、项目产业类别和排放指标、分割(合并)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三)方案编制。规划编制主体依据法律文件、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细分导则,并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细分导则出具规划条件。 (四)审批。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宗地分割(合并)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区审批。

上报区审批的材料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初审意见、部门联审会议纪要、宗地分割(合并)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细分导则、宗地分割(合并)后的规划条件等。

(五)信息公示。区审批通过后,在武清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土地转让及登记。公示期满后,签订补充合同,办理变更登记;需办理土地转让的,按照《武清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完成土地转让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物流仓储用地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宗地分割(合并)。

第本细则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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