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瓦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黑龙江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佳木斯金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鹤岗市采煤沉陷棚户区改造项目锦绣家园项目的屋面陶瓷瓦铺装工程交由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鹤岗市兴安区,惠民小区公共廉租房东侧 二、结算方式:
单价:主瓦铺装工费:29元/平方米;
脊瓦铺装工费:29元/延长米;(此价格包括沟瓦铺装工费,沟瓦不再另行计算。)
施工面积暂定为5500平方米,此面积只做暂估合同价值所用,此价格包含人工费和税金。竣工结算按图示量结合现场施工面积进行结算。 三、施工工期要求:以甲方通知的进出场时间为准。
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乙方每铺设完成一栋楼,甲方验收一栋,验收合格后以支票或电汇形式结算施工费,由乙方提供正规。支付款项乙方应保证合同、、与收款单位一致。 五、质量要求:
1、本工程要求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
2、施工工艺必须达到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要求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标准及目标,遇施工图纸、业主指令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当地管理条例标准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必须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图组织施工,必须对其承揽工程的质量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误,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可随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进行抽查、检验工程施工质量,如检验由不合格品时乙方必须及时返工、修改,一切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4、乙方应自觉遵循和履行甲方的各项合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三检”制、“样板”制、交底责任制均到班组到人,一旦出现质量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停工、经济处罚及清退出场;对事故的责任人甲方有权进行批评、警告、罚款和清退出场,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安全义务:
1、乙方必须根据黑龙江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现场必须达到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要求。 2、乙方必须执行相关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班组长口头交底制度,并及时跟随检查监督管理。
3、乙方员工进场施工前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必须给进场员工配备足够的合格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未予配备相应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人员一律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乙方经确定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乙方施工人员需要调整变化,必须提出书面计划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
4、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省市地方性颁发的相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出现任何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其它约定:
甲乙双方须做好配合工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主动配合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甲方需提供塔吊、施工主料、辅料及符合陶瓷瓦施工工艺要求的屋面,以便乙方合理安排施工。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出民事诉讼。 九、协议份数、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各项条款履行完毕为止。
十、本合同签订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22-5号。
甲方: 乙方:
项目经理: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