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合同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本着一心一意为老婆服务的最高宗旨,经本人反复研究,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特拟定以下卖身协议条款:
第一条 卖方在协议成立时起对自己的身体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不得作为债权进行抵押。
第二条 卖方有义务提供身体任何部位供买方使用,娱乐(特殊时期除外)。买方在经过卖方同意条件下有权利拒绝或提出涉及有关生理需要的任何条件。
第三条 卖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义务为买方保管好自己的身体,如身体有损坏卖方应对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条 卖方自合同生效日起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身体(及身体各部件)的形状,大小。
第五条 卖方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擅自转借或租赁身体供她人使用。
第六条 买方应不定时对卖方的身体进行维护及保养,以保证卖方身体生理乃至心里上的健康。
第七条 买方应尊重卖方感情,不得采用皮鞭,蜡烛,脚镣,浣肠,电击,窒息,口套 等方式对卖方身体进行损坏性使用,若因此而产生损失,买方自负。
第 买卖双方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及生理素质,时刻准备接受买方提出的各种考验,买方不满意可以退货。
第九条 买方有义务保证卖方心理健康。
第十条 买方在享有卖方身体所有权期间不可再使用其他人类身体,并且不得以精神层面(YY)代替物质享受间接使用他人身体。
第十一条 卖方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归买方所有,卖方不得擅自使用;一旦发现,买方可可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卖方在不违反道德法律的前提下,必需无条件满足买方提出的要求。
买方享对此协议最终解释权,卖方不享有任何权利。
本协议一式两份,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日起生效,买卖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的地位。
买方: (签字)
卖方: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