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十大共惯性问题
2012年起,局实行了“5553”专业片区管控模式,推行了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和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局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工作持续稳定好转。
但是通过一年的管控发现,还有一些共、惯性问题在全局许多项目中普遍存在或长期存在,若不大力整治、消灭这些顽疾痼疾,将严重危及全局生产和企业安全,现就以下十大共性、惯性问题,列出其主要表现和整改要求:
一、火工品管理、使用不规范: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库管员不是正式职工,入库、发放、退库手续不全,制度执行不严。内业资料不规范。
② 储存库房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库内存放不规范;监控、报警设备、施故障修复不及时。避雷设施未按规定定时检测。现场临时存放无临时雷管、炸药存放箱。导爆索的切断工具和方法不正确。对毫秒雷管的保管重视不够,随意丢甩。雷管、炸药、导爆索未按规定销毁。
③ 火工品运输、临时存放和使用无单位职工监控;领取手续未按制度执行。雷管、炸药同车运输;现场爆破作业无安全员、监炮员监控。毫秒雷管、导爆索、起爆雷管的连接没有专项设计,随意乱接,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装药作业工具不符合要求。现场的雷
管、炸药未按规定分开放置。装药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隔离。装药区域与电器和射频设备没有隔离。起爆器保管不善,随意乱放,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④ 当班没用完的火工品未及时退库。
2、基本要求:
① 新建库房须符合国家、地方和局相关规定,库管员等涉爆管理人员须是单位职工,并经当地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② 火工品储存、运输、临时存放和使用等环节必须由本单位职工全程监控,消防砂、水池和静电释放桩等设置齐全。避雷设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现场临时存放必须有临时雷管、炸药临时存放箱(木质),监控、报警故障按要求48小时内恢复,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导爆索要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切断。毫秒雷管要放在安全可靠位置,严禁随意丢甩和重压。民爆器材的销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③ 在库内设置标识牌,分类存放,禁止将火种、手机等设备带入库区内。雷管、炸药分车运输(雷管配备专用储存箱),同时关闭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实行入库双人双锁制度(使用爆品专用保险箱的也必须实行入库双人双锁制度)。
④ 爆破作业须配有监炮员,当班没用完的火工品须及时退库。
二、施工用电管理混乱,消防管理基础薄弱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项目部无专职电工或机电工程师;未进行用电设计,大型工程未编制施工用电方案。
② 现场未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未按三相五线制进行布线或布线凌乱、开关箱无门无锁、接线随意或箱内存放杂物,漏电保护参数不匹配、用插座代替开关箱。特殊场所没有使用安全电压。
③ 消防设施未配置或配置不够;灭火器失效或位置不当。
④ 现场无人会操作消防设施。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流于形式。
⑤ 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劣质电热毯使用较多;大功率热水器未用专线和专用满足负荷的线、漏电保护开关。
⑥ 油库重地没有有效的安全隔离和配置定量的消防设施。隧道防水板施工时消防器材配置不够。
⑦ 施工现场没有列出明确的消防等级。
2、基本要求:
① 项目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机电工程师,要有专职电工。
② 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或施组。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③ 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连接,做到布线规范、标准。
④ 所有机械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箱门要上锁,箱内禁止存放杂物;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⑤ 严禁使用插座代替开关箱,电工要严格执行日常巡查和月检修制度。
⑥ 隧道、高温、有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⑦ 项目要有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图,消防器材管理要责任到人,要建立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安全演练。
⑧ 防火重点部位和所有动火作业点必须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每个动火作业点至少有一人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器材。
⑨ 宿舍内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寒冷地区施工须提供洗澡和供暖措施。项目定期检查,发现插线板烧坏,及时更换。
⑩ 乙炔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两者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三、隧道、深基坑门禁系统失效、初支不规范及步距超红线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人员出入门禁登记不严,未采用门禁系统,导致洞、坑内作业人员数量不清等。
② 锚杆数量、长度不足。
③ 硬岩隧道未采用光面爆破,超欠挖现象严重。
④ 初支、二衬厚度不足。
⑤ 初支钢架连接不牢固或钢架底部悬空。
⑥ 掘进、支护、仰拱、二衬步距超红线。
⑦ 监控量测未按照方案定期检测和数据分析。
2、基本要求:
① 严格执行门禁制度,进出洞必须登记,洞、坑内作业人员数量、姓名必须随时掌握。
② 锚杆数量、长度及喷射方法和厚度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③ 硬岩隧道必须进行光面爆破,严格控制超挖、欠挖现象。
④ 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控制初支、二衬厚度。
⑤ 二衬钢架连接必须牢固,各个螺栓、螺帽必须拧紧牢固,底部不得虚空。
⑥ 掘进、支护步距及仰拱、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要严格执行中铁股份安[2011]337号文件,不得超红线。
⑦ 监控量测必须按照方案定期检测和数据分析,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部也必须定期进行复核和数据分析。
四、营业线施工方案、实施细则、计划执行、安全防护不规范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施工方案、实施细则制定不细致,可操作性不强。
② 施工方案在施工前未向全体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③ 营业线施工防护人员数量不足或未经培训;施工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防护破坏后未及时恢复。
④ 营业线施工时,与工务、车务、设备管理等单位沟通不到位,未取得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和支持。现场施工纪录不详细。
⑤ 工程运输线管理未按严格规定进行管理。执行制度不严格,管理和作业不规范。自轮设备检查维修不及时。司机超劳作业。
2、基本要求:
① 营业线施工方案编制后必须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施工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施工方案须报铁路局审核通过,施工前,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制定实施细则。
② 施工方案在封锁施工前一周内须向全体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封锁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与车务、设备管理等单位沟通到位,严禁超范围作业,严禁由于自身原因不按批准的封锁施工计划完成作业。
③ 施工防护要严格执行铁运[2012]280号文件规定。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由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选择合适的人员担任驻站联络员,驻站联络员和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作业过程中,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五、承重支架、挂篮等受力结构检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验收,使用不规范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承重支架、挂篮等受力结构专项方案简单,设计检算资料不规范或不完善。
② 未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控制内容、指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
③ 进场材料使用前验收不到位,贝雷片弦杆、竖杆变形,支架立杆变形、开裂。
④ 不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进行地基处理、支架搭设或挂篮拼装。
⑤ 首件使用前无上级单位的验收资料或验收不认真。
2、基本要求:
① 承重支架、挂篮等受力结构专项方案要认真执行中铁四技[2010]75号文件和约束性条款要求进行编制及报批,重大方案(特殊环境、特殊地质、特殊结构、特殊荷载等)由公司牵头组织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② 对租用和外购的挂篮,须取得设备提供单位的设计图纸和计算资料,并结合实际使用工况进行结构及计算复核,公司审批。
③ 技术交底必须以通过最终审批的方案为依据,当技术方案发生变更后须重新交底;技术交底要交到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可采取会议形式的讲解和互动交底,以便交清楚施工要点、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包含材料和安装)和注意事项,须绘制能反映细部结构尺寸的图纸,关键及复杂节点须有大样图。
④ 挂篮交底应明确锚固系统、悬挂系统、走行系统和前支点处的构造及使用要求;承重支架交底应明确支架基础处理措施、支架构造及关键节点等的工艺控制要求、检查验收指标。
⑤ 严格做好进场材料的分批次验收,验收时材料截面尺寸、壁厚等指标应以计算书为准,变形、开裂等影响受力性能的杆件,无有效加固措施不得使用;确因难以克服的客观因素致使材料与设计计算有差异的,须根据进场材料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结构计算,并由公司审批。
⑥ 必须由局指或公司提前明确首件验收的具体责任人,该责任人应为生产口部门副职负责人及以上职别人员;承重支架、挂篮等结构首件使用前,上级单位必须验收,对提出的问题需确认整改后方可放行,验收资料必须完整、签字齐全,并有结论;对于重大方案须执行分工序、定量验收的要求。
⑦ 在支架和挂篮的安装及使用过程中,须分工序做好过程验收,验收除定性描述外,须有定量数据,描述杆件(材料)的截面尺寸、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基础尺寸、各种杆件间距、立杆垂直度及杆件间连接情况。
⑧ 挂篮使用过程中应在挂篮走行前、挂篮走行后(钢筋作业前)及混凝土浇筑前三个工况进行检查,检查应针对工况风险体现锚固系统、悬挂系统、走行系统和前支点处构造的实际情况。
⑨ 施工过程中不得对主要受力杆件进行性能削弱方向的改造或切割,次要受力杆件确需局部改造时应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总工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外协队伍准入手续把关不严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无局下发的《分包方资格准入证》;
② 分包方资格准入手续办理不及时;
③ 有局下发的《分包方资格准入证》,但“四证一照”没及时年审,协作队伍承担的施工任务与资质不符或超越资质。
④ 《分包方资格准入证》未及时进行年检。
2、基本要求:
① 选择在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合格协作队伍名录中的外协队伍;
② 对新进的外协队伍,准入手续不齐的,要及时完成子(分)公司评审,同时要做好项目履约评审,且须在进场三个月之内补办齐全;
③ “四证一照”必须按规定年检;协作队伍承担的施工任务需与资质相符。
④ 按规定于每年7-9月份到局人力资源部办理。
七、教育培训、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对项目部人员动态掌握不够,未严格按照局《三级教育培训体系实施办法》组织进场培训;未按规定对转岗人员进行岗前教育。
② 培训计划没有根据项目施工技术难点、安全生产重点、质量控制要点编制,培训内容未能与施工工序有效结合;新工序教育偏少。
③ 工程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未交到作业人员和安质部,导致施工和检查依据不足。
④ 月度大检查未按制度执行,非项目经理带队;日常检查频次不够;检查不能发现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重检查、轻整改,检查问题整改验证不到位。
2、基本要求:
① 按照《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和局《三级教育培训体系实施办法》(中铁四人[2011]209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项目部要制订培训计划,落实责任人。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培训工作,掌握项目部人员动态,制订“项目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 项目施工前,要根据项目施工技术难点、安全生产重点、质量控制要点编制项目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与施工工序有效结合。项目部按照培训计划举办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班,关键工序、新工序、转岗或转换工序施工前要安排专门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
③ 工程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除必须交到现场作业人员手中,还必须交到安质人员等管理人员手中,以便管理人员日常检查。
④ 项目部必须坚持每月一次由项目经理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进行处理。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应及时进行,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八、搅拌站管理不严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建站时,对季节性(冬、雨、夏等)施工考虑不全。
② 操作人员素质不高。
③ 未按施工配料单进行施工,计量偏差超标。
2、基本要求:
① 混凝土搅拌站纳入物资机械部门管理范围,由经理部试验室和安质部对其进行质量监控,并建立相应管理的物资进场检验、检定和自校、不合格物资处理、开盘令签批、混凝土配送管理、退站混凝土处置等制度和流程;搅拌站不得大包。
② 按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及工期等情况,一次性配齐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应的硬件设施(如供热、保暖、防雨、防晒及排水等),确保季节性混凝土施工质量。
③ 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的熟练人员,上岗证由局、劳动部门发放。
④ 进场的原材料须物资部门牵头,经物资和试验部门初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胶凝材料和外加剂不得露天存放,各种材料须进行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检验状态等标示。
⑤ 试验室根据当时砂石含水率和理论配合比换算成施工配料单,下达到搅拌站,并对配合比录入进行复核,全程监督混凝土生产过程。
⑥ 按期对搅拌站计量系统进行检定和自校,系统在建站时,要求厂家进行动态误差调整。单方混凝土水的计量偏差超过5kg为严重、1~5kg为一般。
九、子(分)公司对项目被动管理,对局管控提出的问题整改不认真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各公司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检查制度和计划,未对项目进行管控检查或检查频次不够。
② 对上级文件传达不及时,甚至不传达;对上级重要文件不认真组织学习传达,而是个别领导传阅。
③ 项目对管控检查提出的问题,现场整改不及时、不认真,对存在问题未进行原因分析,只制定简单的改正措施,导致整改不彻底,同样的问题在同一工点或不同的时段重复出现。
④ 公司对项目整改督促不到位,对整改结果不现场验证,虚假回复。
2、基本要求:
① 子(分)公司根据局管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管控检查制度、计划;局管控组检查子(分)公司对项目的管控检查情况及整改回复处罚情况。
② 公司对上级下发文件要及时转发到项目部,项目部要做好传达和贯彻,对重要文件要组织学习,保存学习记录。
③ 对各级管控检查提出的问题,项目部要分析并找出管理上的原因,并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在生产会上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关处理、落实到人。
④ 子(分)公司、局工指、投资公司要按照局管控办法制定相应的管控办法,制定详细的管控检查及奖罚措施。
十、违反约束性条款或相关规定等
1、问题主要表现:
① 同一项目部违反多条约束性条款。
② 项目部对同一约束性条款多次违反。
③ 对约束性条款不组织学习,不考试。
④ 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或执行不严格。
2、基本要求:
① 每个项目部均要严格执行约束性条款,不得有多条违反的现象发生。
② 项目部对同一条约束性条款更不得出现多次违反现象。
③ 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要进行旁站,坚持 “三检制”,按规定做好记录。
④ 有较大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进行带班,并详细记录带班情况。
⑤ 要按规定编制施组和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按审批后的施组进行施工,严禁无方案和不按方案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