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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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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部 重大危险源监控暂行规定 设备租赁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部施工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

1)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可能导致重大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我部在施工中的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源有: (1)起重吊装工程; (2)高处临空作业;

(3)发电机组、管道、闸门安装; (4)履带吊、门机、塔机等大型起重设备; (5)6000伏以上高压电气、路线施工; (6)旋挖钻机等基础设备的施工; (7)乙炔瓶、氧气瓶,贮罐区;

(8)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载人3人以上)临时提升吊笼; (9)其他重要设施的施工。

第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项目部,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负责对所属项目部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 1 - 设备租赁部 重大危险源监控暂行规定 第二章 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我部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本单位的所有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危险源总表,并对每个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

危险源的辨识的范围应以我部所有的作业活动、产品或服务所产生影响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为依据,对生产作业活动的划分应以施工项目各施工阶段的工艺流程为基础,对所从事的活动中潜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七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及其他性质特别重大的事故;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上及其他性质特大的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及其他性质重大的事故。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1-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以上及其他性质重大的事故。

第 我部应结合本单位施工特点,根据危险源总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价、讨论,确定重大危险源,编制详细的《重大危险源清单》,并报批。

第九条 为保持评价的有效性,我部在项目更新、工程施工条件、工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补充辨识、修改、更新《重大危险源清单》并报租赁公司安监管理部门。

第十条 我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评估制度和制定专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及其控制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 第三章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 2 - 设备租赁部 重大危险源监控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应当对固定场所重大危险源建立固定安全实时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并将采集的数据及时向安监部门传送。

第十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质或设施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我部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信息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技术负责人的监督下排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并在有条件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租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救援的机构及职责; (二) 应急设备与设施及其他资源; (三)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四) 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 3 - 设备租赁部 重大危险源监控暂行规定 (五) 保护措施与程序; (六)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 培训与演练。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相关项目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项目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租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租赁部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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