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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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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

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

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

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

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

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

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

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

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

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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