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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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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二级 三级

监测(巡视)频率

备注

一级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稳定前: 1 次/ 天;

对于桩(墙) 锚支护,基 坑开挖深度

支护结构

施工监测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

顶部水平 应测 应测 应测位移

第三方监

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3 小于总深度 天;

的 1/2 时, 可适当降低 监测频率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15 天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稳定前: 1 次/2 天;

对于桩(墙) 锚支护,基 坑开挖深度

基坑周边

建(构)

施工监测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

筑物、地

应测 应测 可测

第三方监

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3 小于总深度 天;

下管线、

测 的 1/2 时, 可适当降低 监测频率

道路沉降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15 天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稳定前: 1 次/ 天;

对于桩(墙) 锚支护,基 坑开挖深度

施工监测

基坑周边

应测

地面沉降

应测

可测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

第三方监

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3 小于总深度 天;

的 1/2 时, 可适当降低 监测频率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15 天

应测 (土 支护结构 应测 (土 钉墙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稳定前: 1 次/ 天;

施工监测

顶部竖向 宜测 位移 钉墙 及复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3 天;

及复 合土 第三方监

合土 测

钉墙) 钉墙)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15 天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稳定前: 1 次/4 天;

支护结构

深部水平 应测 宜测 可测位移

施工监测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第三方监

/10 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30 天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稳定前: 1 次/ 天;

应测

施工监测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3 天;

锚杆拉力

应测 (桩

第三方监

锚)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15 天

应测

应测

(桩

施工监测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支撑轴力

稳定前: 1 次/ 天;

第三方监 测

撑)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

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3

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15 天

挡土构件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

依据设计文件

内力

测 施工监测 宜测

支撑立柱 沉降

应测

第三方监

依据设计文件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稳定前: 1 次/ 天;

施工监测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

应测 应测 应测 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3 第三方监

天;

结构底板完成后至回填

土完成前: 1 次/15 天

第三方监

土压力

可测

可测

可测

依据设计文件

孔隙水压

可测 可测 可测

第三方监

依据设计文件

基坑开挖至开挖完成后

施工巡视

巡视内容应 满足《建筑

稳定前: 2 次/ 天;

应测

第三方巡 视

安全巡视

应测

应测

基坑开挖完成稳定后至 结构底板完成前: 1 次/

基坑工程监 测技术规 范》

总包巡视

天;

( GB50497-

2009)的规

注: 1. 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2. 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 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 总包单位

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 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 GB50497-2009)第 7.0.4 条 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测结果。

4. 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 GB50497-2009)第 8.0.7 条 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 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

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的通知》(建市〔 2013〕9 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

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 DB11/4—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京建发〔 2013〕435 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 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

释的通知》(京建发〔 2013〕435 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 -2009 )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并提高监测频率;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

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 2013〕 435 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

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或开挖深度小于 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

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 45 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2014 年 6 月 1 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 年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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