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彭州市城市管理局
执法职责:彭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 2、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组织、试点和实施工作。
3、负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城市道路的冲洗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机动车清洗、环境卫生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消纳等的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定点和监督管理。
4、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建筑物、构筑物(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除外)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市停车场(库)、菜市场(以下简称“两场”)建设中、长期规划布点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两场”建设的配套;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管理;负责清理取缔占道农贸市场、夜市、大棚市场、摊区的组织工作。
6、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镇规划区及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石化基地、公路沿线、旅游沿线的户外广告规划实施的协调,定点设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路灯和城市夜景灯饰的维护及监督管理;参与、协调、检查城市照明工程建设。
7、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行业管理。
8、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受理市民有关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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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群众投诉;负责市容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9、协调、配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协调、配合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对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方面在城区的行政执法工作。
10、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11、负责对各镇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统一执法文书;负责对城区、城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义务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装备标准和执法标志;组织专项、重大执法活动。
12、受理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 13、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咨询、投诉电话:83881007 二、行政执法依据(共19部)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9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301) (二)行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时间:19920801)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间:20050601) 3、《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50901)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19930901) (三)省级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2、《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416)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省、施行时间:19940201)
(四)市级地方性法规
1、《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常委会、施行时间:19900116) 2、《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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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830) 4、《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施行时间:19950917) 5、《成都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施行时间:20020601) 6、《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四川省常委会、施行时间:20060601)
7、《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成都市、施行时间:19980820) 8、《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施行时间:19920826) 9、《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成都市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619)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行为(共) 1、对招牌设置办理的许可
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许可
依据:(1)《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或市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地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2)《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建筑施工、设置设施、占道停车场(点)、搭建亭棚等),须报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维修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3、对建筑渣土处置的许可
依据:(1)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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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装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4、对机动车辆清洗站备案的许可 依据:
(1)《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范,对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二)审核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5、对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的许可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市中设置的 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害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雕塑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6、人力客运三轮车登记过户备案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申请登记时,需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等。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七条 凡购买、异动非机动车的,应在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牌、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7、人力客运三轮车年审
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核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8、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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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行政处罚行为(共82项)
1、对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2、对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对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4、对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5、对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6、对新建筑临街面安装空调外机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7、对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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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8、对在临街树木或护拦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9、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10、对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11、对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粪便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12、对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13、对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14、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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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15、对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16、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设置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17、对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旧、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 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漆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500元以下罚款。
19、对在街头散发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500元以下罚款
20、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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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1、对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2、对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3、对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4、对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5、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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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下罚款
26、对屋顶乱堆乱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7、对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脱漆、不整洁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对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9、对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八)项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对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围墙未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未作美化装饰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对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未堆放整齐、渣土未及时清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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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个人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32、对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未按规定排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个人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33、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个人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34、对家庭装修后产生的建渣,未及时清运和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个人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35、对临街工地末打围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个人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36、对停工场地末进行整理和覆盖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个人违法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37、对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8、对运输建筑垃圾撒漏:一般污染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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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9、对运输建筑垃圾撒漏: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罚款。 40、对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可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罚款。 41、对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2、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可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3、对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可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4、对收集建筑垃圾的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可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5、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周围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可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6、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可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7、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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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清除污染,并可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8、对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清除污染,并可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9、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清除污染,并可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0、对乱抛、乱扔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十第(一)项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1、对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十第(二)项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2、对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和乱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十第(五)项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3、对损坏或擅自搬迁、拆除、封闭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十第(六)项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4、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既不自行清运,又不委托清运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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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项对单位处以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500以上5000以下元罚款。
55、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袋装经运性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项对单位处以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500以上5000以下元罚款。
56、对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修整或更换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对个人处100元以下,对单位非经营处1000元以下,对经营性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7、对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洗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机动车冲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8、对洗车场点强制拦车清洗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机动车冲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9、对洗车场点不按标准收取服务费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机动车冲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0、对洗车场点洗车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且又未采取整改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成都市城市机动车冲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1、对洗车场点指示标志残缺、不规范,洗车场作业未达到安全、有序,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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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成都市城市机动车冲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2、对在公厕内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
63、对损坏公厕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对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厕,产权单位未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65、对有偿服务的公厕未实施公示内容并接受群众监督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66、对公厕未昼夜开放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67、对未在新建、扩建、改造道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不含以街为市的市场)及公共建筑,未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公共厕所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8、对未在新建、扩建、改造道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不含以街为市的市场)及公共建筑,未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公共厕所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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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9、对擅自不开放经批准规划修建公厕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0、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1、对车站、商场、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集贸市场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附属设施不足的,其产权单位未按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或改造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2、对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厕,其产权单位未按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建或改造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3、对公厕竣工后,建设单位未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4、对擅自转包有偿服务的公厕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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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5、违反装载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1)违反装载规定的;
76、在禁行区域内驾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2)在禁行区域内驾驶的;
77、驾驶营运的三轮车未按规定佩带标志或不携带各种牌、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3)驾驶营运的三轮车未按规定佩载标志或不携带各种牌、证的
78、转租、转借营运三轮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1)转租、转借营运三轮车的;
79、涂改、伪造、挪用、重领、冒领车辆牌、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2)涂改、伪造、挪用、重领、冒领车辆牌、证的。
80、未经核准从事营运的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运或转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车辆:(1)未经核准从事营运的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运或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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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动力配置或拼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车辆:(2)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或拼装的;
82、驾驶无牌、无证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车辆:(3)驾驶无牌、无证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 1、征收营业性垃圾清运处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缴纳服务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起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许可收费 法律依据:
(1)《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或市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地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2)《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占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建筑施工、设置设施、占道停车场(点)、搭建亭棚等),须报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市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维修费、道路修复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3、对建筑渣土处置的许可的收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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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4、强制拆除未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5、扣押在城市内占道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内占道清洗机动车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扣押或没收从事清洗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6、强制封闭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处置场所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第二十 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六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
7、扣押或没收从事以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占道经营许可证。(1)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摊位的;(2)出租或转让占道经营许可证的;(3)无占道经营许可证摆摊设点的;(4)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的;(5)擅自养犬的;(6)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7)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经营费的。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扣押或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占道经营许可证.”
8、强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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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用设施。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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