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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钢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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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强化固定资产监督,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损坏、流失,优化配置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资产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钢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全民单位

第三章、固定资产与闲置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但对更换频繁、流动性大、使用周期短的设备,虽然单位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的设备,也不列为固定资产。

以下设备不列入固定资产: (1)交流电动机30kw以下; (2)直流电动机22kw以下; (3)电焊机70KVA以下; (4)砂轮机全部;

(5)台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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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闲置固定资产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置两年以上的不能投产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为闲置固定资产。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备部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集团公司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业炉窑和其它与生产有关的仪器、仪表、工具器具、衡器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子公司和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及审查批准工作; 4.负责调拨各单位多余及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

5.负责固定资产对外调剂、出租的管理工作,如对调剂的固定资产性能、新度系数、价格进行评估,并办理对外转让、出租手续及换发固定资产出门证;

6.负责汇总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各种报表,包括固定资产年报、闲置设备、封存设备、备用设备等报表;

第六条、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督促检查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利用情况;

2.汇总本公司固定资产各种报表,包括固定资产年报、闲置设备(不良资产)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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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审查工作;

4.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调拨、出租审查工作,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变动情况;

5.负责办理本公司固定资产调剂收款及转帐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机动科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全部情况,掌握设备动态和技术状况,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利用情况;

2.负责健全各种固定资产管理资料;

3.负责上报固定资产各种报表,包括固定资产年报、闲置设备、季度报表等;

4.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

5.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及审查工作,并组织设备专管员和设备点检员进行报废鉴定;

6.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调剂的技术鉴定及评估定价工作;

7.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转帐、出租手续及换发设备出门证; 第五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固定资产基础资料管理

1.各单位凡是技改、大中修、设备更新等工程竣工后,要把

设备所属装箱单、图纸、技术资料及时归档,统一存放在资料室。

2.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要统一编码,建立健全完整的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同时,要及时记录资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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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固定资产各种报表要装订成册,以作备查。

4.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消帐必须要以财务凭证为依据,同时调拨单、报废单要附有财务凭证,并装订成册。

5.各单位对闲置资产(不良资产、帐外资产)要妥善保管,并要建立台帐及出、入库凭证。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1.各单位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机动科和财务科共同办理验收手续后,报经集团公司设备部和计财部审核批准后进帐。同时,增建设备卡片,输入计算机管理。

2.基建移交资产,基建部门必须列出移交明细表,按基建程序办理移交手续,验收时由设备部、财务部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组成验收组,按有关手续逐台、逐项进行验收。

3.固定资产变动时,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凡是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拆迁、租出、调出或变卖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盘点

1.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查一次,各单位由财务科资产员、机动科资产员和车间点检员共同进行帐帐、帐卡、帐物核对,检查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分析设备利用情况。

2.在清查的基础,要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包括:固定资产年报、闲置设备、报废设备、备用设备等)。

3.报表时间:固定资产年报是下年的1月15日报设备部;闲置设备、报废设备、备用设备于每年11月20日报计财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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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微机管理

1.各单位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的固定资产微机软件,要及时把固定资产输入计算机管理。

2.固定资产编码必须执行集团公司统一下发“本钢固定资产目录”

3.为了便于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凡是构成固定资产的都要有编号。编号顺序如下:

(1)厂矿编号,两位数字,公司统一规定; (2)车间编号,两位数字;

(3)《本钢固定资产目录》分类代码,六位数字; (4)固定资产顺序号,三位数字。

4.各单位要及时调整计算机中的数据,确保机器中数据准确性。

5.各单位要按照公司规定传送软盘,即每季末传送一次,每年12月末进行全面调整,并上报年报盘,以保证集团公司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程序和审批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集团公司内部调拨

(1)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之间相互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首先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报请设备部审核批准后,设备部通知给调出单位。调出单位接到通知后填写“本钢固定资产调拨转帐单”一式六份,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及有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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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备部审核盖章后送交计财部办理转帐手续。

(2)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之间相互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按有价调拨,价格一般按设备净值转帐,净值接近残值时,由计财部、设备部评估定价。

(3)子公司与分公司及放飞单位之间的调拨价格按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调拨价格规定办理。

(4)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及放飞单位之间的调拨由集团公司计财部办理转帐手续。

(5)子公司与分公司及放飞单位之间的调拨由本部门财务办理转帐手续。

(6)子公司内部之间固定资产调拨,由本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内部转帐手续(无价调拨),同时转帐手续要上报设备部备案。

2.集团公司对外调拨

(1)各单位向集团公司外部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首先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调出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调出单位提出对外调剂申请,并组织有关人员对闲置资产进行鉴定,说明设备名称、型号、原值、净值、重置价格、新旧程度及处理价格。经子公司主管部门初审,报请计财部、设备部审核并评估定价后,填写“固定资产调拨转帐单”,经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

(2)主线单位对外调剂的收款和转帐由集团公司计财部办理。

(3)子公司、分公司及放飞单位对外调剂收款和转帐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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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闲置资产调剂的原则

1.对外调剂的原则:先集团公司内部,后外部单位,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固定资产调剂。

2.闲置资产调剂价格: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评估后,按省国资委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闲置设备经修理、改制后再出售的价格,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3.对公司管以下设备的处理由计财部、设备部审查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

4.对公司管以上设备处理由计财部、设备部审查, 报设备经理审查批准后, 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5.对单项价值100以上万元及成套生产线设备的处理,由主管设备经理审核,报省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待报废资产)的管理:

1.对在技改、大中修改造或维修中淘汰下来的不良资产,首先由各单位机动科专管员和车间点检员进行鉴定具有可利用、改代的设备。

2.凡是本单位要留用的有利用价值的设备,必须要妥善保管,并建立台帐及出、入库凭证。同时要按在帐设备管理。

3.对各单位不留用的不良资产,由设备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利用设备鉴定,凡是集团公司内部和社会上具有通用性或改代利用的设备,原则上由各单位送备件处歪头山库集中存储管理。同时对集中存储的不良资产,各单位和歪头山库都要建立台帐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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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手续。

4.对根本没有利用价值的设备,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具有通用性不良资产的调剂 1.集团公司内部调剂

(1)对具有通用性的不良资产由设备部通知各单位,需用单位可向设备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转帐单,然后设备部开设备支出单给歪头山库办理出库手续。需用单位必须及时使用调拨设备,不得长期不用。 (2)调剂价格按闲置设备内部调剂原则办理。 2.集团公司外部调剂

(1)设备部负责发布对外调剂可利用设备明细表,需要单位向设备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闲置设备对外调剂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开设备支出单给歪头山库办理设备出库手续。

(2)调剂价格可按闲置设备外部调拨价格办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报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满效用年限,磨损程度在80%以上,无继续使用价值者;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经济效益差者; (3)生产工艺改进或改建、扩建而必须拆除者;

(4)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设备,其零部件不在生产,确实难以修配者;

(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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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者。

2.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首先由各单位车间点检员提出申请报机动科,由机动科组织专业人员、固定资产员和车间点检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书”,由设备副厂长亲自签署意见,且均加盖公章和有关印章。报子公司、分公司审查,最后报集团公司设备部、计财部审批。

(2)对厂管设备除汽车、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工业建筑等特种设备由公司审批外,其它厂管设备由子公司及放飞单位主管部门自行审批,之后报设备部审核,并由子公司及放飞单位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公司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报废设备进行抽查。 (3)对公司管以上设备由集团公司设备部、计财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审查批准后,报主管经理审批。 (4)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报废手续,设备未经批准报废前,不得拆卸和挪用零部件,要保持原有的设备状况。

(5)各单位要及时送交报废设备,由集团公司指定单位回收。其中黑色金属送废钢厂,有色金属送供应处。

(6)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回收残值,负责回收的单位,应对报废设备按规定计价,及时向报废设备单位付款,同时要填写回收重量、付款金额,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租及联营、联办的管理 1.固定资产出租

(1)凡外部单位租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一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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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借出、不得在未办理出租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固定资产。

(2)出租固定资产前,双方必须填报公司统一规定“资产出租合同”,“资产出租合同”必须经子公司审查同意,到集团公司计财部、设备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转移资产(公司管以上设备原则上不出租,特殊情况必须出租时,要经集团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办理出租手续)。

(3)凡对外出租的设备,必须建立建全出租手续,其中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技术状况、维修责任、出租期限、出租费用、结算方式及批准人和经办人等。

(4)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负责租出的单位必须按期收取租金和到期催还,若租用单位仍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出租手续或有偿转让。

(5)固定资产归还时,租出单位应及时验收,并按在用设备管理。

2.固定资产出租租金的收取

(1)集团公司内部的租赁费,应按公司规定的折旧费或大修理费的基础上加10%比例收取。

(2)公司外部单位租赁费,按市场价格,但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折旧费及税金之和。

(3)凡出租固定资产,首期应付租期应付租金的40%,主管部门在未见预付金凭证时不予审批。

(4)出租结束,必须当月结算,因租方原因未及时结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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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仍按租赁期收费。 3.固定资产联营、联办的管理

(1)各单位对外联营、联办企业需以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到集团公司财务部、计划部、设备部办理有关手续。

(2)严禁未经批准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搞联营、联办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联营、联办企业的合同到期或无收益时,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对非在用设备(包括闲置设备、不良资产、淘汰设备)的存放管理

1.各单位对本单位需用的非在用设备要自行保管,并要建立台帐及出、入库凭证;

2.对本单位不需用的非在用设备,原则上由本单位保管,如确有困难,由集团公司统一指定地点,送到备件处歪头山库集中保管。

3.对本单位不留的通用性设备,各单位机动科要及时送到备件处歪头山库保管(指主线单位)。

4.各单位和备件处对集中保管的设备要建立台帐,并严格执行设备出、入库制度。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出厂、各单位固定资产转移时(包括闲置设备、不良资产、报废设备及设备修理等),必须持有设备部签发的物资设备出门证,首先,由调出单位持本单位的物资出门证和设备调拨单及有关凭证,到集团公司设备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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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不予出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设备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不执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处理。对严重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原本钢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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