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杨小弟 ,男 ,51岁;住址:芜湖市弋江区商业街 造漆厂宿舍 手机:153*********
被诉人:安徽施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雅芙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59号(中加学校对面福强路转方兴路即到)
法定代表人:催志中 ,男,43岁,公司董事长 手机:187********* 固话:3********
仲裁请求事项:
1. 判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9月份工资3591.97元;
2. 判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3000.00元;
3. 判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6-9月份双倍工资11878.86元;
4. 判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4个月社会保险金2000.00元;
以上四项费用共计20470.83元。
事实和理由:
崔小弟(申诉人)于2011年6月20日到安徽施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雅芙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诉人)工作,担任水电工一职,双方约定申诉人工资为3000元/月,并缴纳社会保险。
被申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500*4个月=2000.00元),2011年9月31日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被申诉人应支付申诉人6(1154.00元)、7(3310.77元)、8(3822.12元)、9(3591.97)月未与申诉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4个月双倍工资23757.72元,扣除被申诉人已支付的6(1154.00元)、7(3310.77元)、8(3822.12元)月工资,被申诉人还应支付申诉人工资15470.83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0元。
至今,被申诉人仍未向申诉人发放9(2993.31)月份工资。
综上,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认真工作,然而被申诉人却无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违反法律规定未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一、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诉人6-9月份工资条;
三、申诉人离职证明;
此致
鸠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