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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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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1. 首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收住院和转院等工作负责。

2. 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 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记录。

4. 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 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是否收住院治疗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6、首诊医师完成本岗位工作后应主动指导患者进入下一个诊疗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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