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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财产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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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财产的独⽴性

《信托法》规定,受托⼈因承诺信托⽽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也归⼊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规禁⽌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规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

第⼀,信托财产与委托⼈未设⽴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信托后,委托⼈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是唯⼀受益⼈的,信托终⽌,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不是唯⼀受益⼈的,委托⼈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受托⼈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部分。受托⼈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终⽌,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之,信托财产对受托⼈来说具有⾮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的。《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1)设⽴信托前债权⼈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使该权利的;(2)受托⼈处理信托事务所产⽣债务,债权⼈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信托⼀经产⽣,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我封闭”,不论是受托⼈固有财产的债权⼈,还是受托⼈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

第四,信托财产抵销的。受托⼈管理运⽤、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的债务相抵销。受托⼈管理运⽤、处分不同委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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