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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告知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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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现将人民调解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调解员回避条件、司法确认制度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人民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六、人民调解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有求调解员回避:

(一)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七、司法确认制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并愿意在调节中自觉遵守。

当事人(按指印并签名或盖公章):

当事人(按指印并签名或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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