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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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3 年5 月2 日(星期四)上午9:00 时起在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华府海景大厦20层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2 日(星期四)上午9:00 时起在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华府海景大厦20层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4,196,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50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2、《关于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司<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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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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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倪俊骥
主办律师: 钱大治 邵 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