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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1-29

来源:华佗小知识
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1—005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355号,山鑫城市广场11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并于2011年1月13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出通知。公司董事长柳志成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3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038,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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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的要求,拟在《公司章程》第二十原条款后增加如下两款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章程第二十第三款之规定。” (2)为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拟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内容由“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无变动。

表决结果为:同意13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52,038,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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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壹年。

本议案经过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13名,持有公司股份52,038,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名,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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