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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的留置和养护

来源:华佗小知识
地铁工程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的留置和养护

邵腾龙;高永冬

【摘 要】根据相关规范要求,介绍了地铁隧道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的留置数量,并探讨了抗渗混凝土试件的养护条件,从而确保地铁隧道工程的整体防水质量,实现地铁隧道的安全运营.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16(042)018 【总页数】2页(P170-171)

【关键词】地铁工程;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养护 【作 者】邵腾龙;高永冬

【作者单位】青岛市政管理处,山东青岛266000;青岛市政管理处,山东青岛266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TU761.11

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纷纷上马地铁项目,地铁工程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地铁工程的施工质量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已投入运营的地铁工程渗漏水现象也时有发生,防水混凝土作为地铁工程地下防水分部的一个主要分项工程,其施工质量控制是关键。混凝土的抗渗性能是防水混凝土施工质量的主要验评依据,根据国家现行规范相关规定,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性能是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的混凝土抗渗试件试验结果进行评定;但由于地铁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编

制和修订存在时间差,新旧规范、标准相关条文在相互借鉴和引用上就有可能衔接不上,导致地铁施工人员对规范中关于防水混凝土抗渗压力试件(以下简称混凝土抗渗试件)的留置数量和养护条件的有关规定不能准确把握。笔者将结合自身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对相关系列规范的理解,逐一对现行地铁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规范中有关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和养护的条款进行分析和释疑,以帮助地铁建设有关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规范条文,保证地铁防水工程质量。

GB 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地铁规范》)第5.7.10条规定:地铁工程隧道混凝土抗渗试件每段结构不应大于30 m,车站留置2组,区间及附属建筑物各留置一组;第9.2.17条规定:隧道结构防水混凝土试件的留置组数同一配合比时每500 m3(不足者也按500 m3计)应做两组抗渗压力试件,其中一组在同条件下养护,另一组在标准条件下养护。于是产生了这样的疑问:隧道结构的混凝土抗渗试件的留置数量和养护条件具体应该如何确定。如果按照第5.7.10条的规定留置,则无法执行第9.2.17条“一组标养、一组同养”的规定,而如果按照第9.2.17条规定执行,则又与第5.7.10条相矛盾。

查阅《地铁规范》“条文说明”对第5.7.10条的解释是:“混凝土抗压和抗渗试件的留置组数,是根据本规范第9.2.17条的规定并结合隧道结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由于地铁工程隧道结构在长度上属超长结构,其混凝土结构是分段进行施工的,《地铁规范》规定的结构分段长度不超过30 m,是根据我国多数已建成隧道其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分段长度值经过数理统计分析得出的合理数据,因此规定隧道结构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按照不超过30 m的结构段长度而不是按照混凝土的连续浇筑方量来控制是符合实际施工需要的,也是方便在实际施工中进行控制的,且其留置数量是完全可以满足甚至超过该规范其他相关条文规定的留置数量要求。所以,隧道结构防水混凝土抗渗压力试件的留置数量应执行《地铁规范》第5.7.10条的规定。

3.1 历史背景

查阅《地铁规范》“条文说明”中对第9.2.17条的解释是“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试件的留置组数,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地下铁道隧道结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因为《地铁规范》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而在1999年以前施行的有效的“国家有关标准”只有GBJ 108—8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 208—8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J 82—85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等。在GBJ 108—87中规定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一组应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应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28 d”;在GBJ 208—83中规定“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抗渗性能应以标准条件下养护的防水混凝土抗渗试块的试验结果评定”,同时所留置的混凝土抗渗试件“其中至少一组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试块应与构件相同条件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少于28 d,不超过90 d”;在GBJ 82—85中规定在混凝土抗渗试件成型、拆模后“送入标准养护室养护”“试件一般养护至28 d龄期进行试验,如有特殊要求,可在其他龄期进行”。对比可知以上几个标准规范相关条文对混凝土抗渗试件养护条件的规定同样存在不一致之处。《地铁规范》第9.2.17 条实际上就是在综合考虑以上标准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后结合地铁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在1998年前后,结合我国基本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逐一对以上标准进行了修订,根据“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分别于2001年、2002年发布了相应的新的国家标准GB 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2001年12月31日起施行)和GB 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后分别于2008,2011年对以上两本规范进行了修订,发布了现行版GB 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和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于2009年修订发布了GB 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上新标准规范发布

实施的同时其旧标准同期废止。 3.2 养护条件的确定

根据现行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条文规定,“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性能必须以标准条件下养护的抗渗试块作为依据”,已无进行同条件养护的要求。同时,在现行的GB 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和GB 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并未对混凝土抗渗压力试件的养护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混凝土抗渗压力试件的养护条件应按现行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进行标准养护。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地铁规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只在2003年针对“隧道盾构掘进法施工”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局部修订,与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和养护有关的条款并未及时根据国家现行的单行地下防水规范条文进行修订。因此,在实际施工中,我们应充分深入理解规范有关条文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意图,系统掌握规范条文,不被规范中个别有歧义的条款所误导,多做无用功,真正做到规范为我所用,为工程质量服务。

【相关文献】

[1] GB 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 [2] GBJ 108—8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S]. [3] GBJ 208—8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

[4] GBJ 82—85,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S]. [5] GB 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S]. [6] GB 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S].

[7] GB 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S]. [8] GB 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S]. [9] 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S]. [10] GB 50299—200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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