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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2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促进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主任担任,秘书由系主任担任。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由校长颁发聘书。
第五条 委员一般由有较高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工作能力强、热爱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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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尽可能吸收专业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厂长(经理)参加。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承担督促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及管理的日常组织工作。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 负责新设置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
第九条 负责学校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制订优化学校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市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为制订、审定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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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九条 可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二十条 在学校宣传媒体上为受聘委员所在单位提供广告宣传,并优先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由我校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其子女在我校读书,可享受本校教师子女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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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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