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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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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动火工作票制度

1 主题内容

为贯彻执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兆光公司所属各部门一切主、辅生产设备以及与生产设备有联系的其它辅助系统上进行的检修、消缺、维护、试验等项的动火工作的管理。在生产现场进行与设备系统有关的消缺、检修、安装、调试、试验等动火工作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3 引用标准

3.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3.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3.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4 专业术语定义

动火工作票:为保证电力生产设备的检修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火灾事故,保护和保障人身及设备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种具有严格执行流程和规范的、必须经过一定审核和批准手续的针对于检修中应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 5 执行程序

5.1 下列设备、系统和易燃易爆区域,划定为明火“禁区”: 5.1.1 燃油罐及其周围50米以内,输道及其两侧5米内。

5.1.2 各类油库、油处理室、蓄电池室、易燃易爆仓库及其周围10米以内。 5.1.3 制氢站、储氢罐区,氢气管道及其两侧5米内。 5.1.4 汽轮机油系统及充油容器、油泵、道及附件。 5.1.5 充油电气设备。

5.1.6 运行(备用)中的制粉系统、输煤皮带及原煤仓间。 5.1.7 其它润滑油系统及电缆沟、电缆夹层。

5.1.8 脱硫吸收塔内(包括在吸收塔外部本体上、距吸收塔外部3米远之内周围)。 5.1.9 脱硫石灰石系统。

5.2 动火级别划分: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以及明火禁区的危害程度,分为:特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二级动火区和一般动火区。

5.2.1 特级动火区:是指特别火灾危险性很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 5.2.1.2 油罐、油泵房及道沟内动火。

5.2.1.3 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5.2.1.4 煤粉仓及其难以切断系统粉管上动火。 5.2.1.5 制氢站、储氢罐区、氢气管道。 5.2.1.6 脱硫吸收塔内。

5.2.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动火部位及场所。 5.2.2.1 油库围墙以内,燃道5米以内;

5.2.2.2 蓄电池室内、易燃易爆仓库、各单位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5.2.2.3 电气充油设备;

5.2.2.4 生产现场的燃油系统、汽机油系统;

5.2.2.5 易燃易爆仓库及其它单位易燃易爆库房及场所。

5.2.2.6 脱硫吸收塔外部本体上、距吸收塔外部3米远之内周围。

5.2.3 二级动火区:是指特级、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 5.2.3.1 燃油禁区内,除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5.2.3.2 汽轮发电机辅助油系统、磨煤机润滑油系统的明火作业。 5.2.3.4 露天油库、易燃易爆仓库院内明火作业。

5.2.3.5 蓄电池、油处理室周围5米以外10米以内的明火作业。 5.2.3.6 物资供应院内及其它较危险场所; 5.2.3.7 职工俱乐部、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5.2.3.8 制粉系统、输煤皮带间煤粉仓和全厂电缆沟、电缆夹层; 5.2.3.9 脱硫石灰石系统。

5.2.4 一般动火区:是指特级、一级、二级动火区以外的一般动火部位或场所。 5.3 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需要动火者,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5.3.1 特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5.3.1.1 一级动火工作前三天(但事故抢修除外),由动火单位负责人提出保证特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工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安全环保部申请办理动火工作票领用登记后,由所在动火单位主任签发。

5.3.1.2 动火准备工作在动火前一天做好后,在动火当天由动火工作批准人或由总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召集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动火人、消防监督人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查动火工作票上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特级动火工作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并到现场检查核实动火部位。

5.3.1.3 动火工作票手续办完后,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专责人、监护人、消防监督人员共同到现场对动火作业监护。

5.3.2 关于一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5.3.2.1 动火工作前一天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所在单位安全员办公室申请动火工作票的领用登记手续。(生产单位到安全环保部办理)

5.3.2.2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或监护人、对照现场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进行填写,动火工作票由维护部领导签发。

5.5.2.3 动火当日由动火工作批准人或委托安监人员,牵头召集消防监督人员、动火部门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工作许可人共同审查动火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并到现场检查核实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是否妥当。

5.3.2.4 动火期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共同到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监护。 5.4 动火审批权限

5.4.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安全第一负责人签发,公司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审批,总工程师或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对防火安全措施无把握或本企业无法办到的,应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并接受其指导。

5.4.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全主管人员、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总工(分管公司领导)或公司、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5.4.3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安监部门批准、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5.5 动火的现场监护

5.5.1 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5.2 一级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由工作票签发人或车间主任指定专人监护,工作必要时增设几名专责监护人,分片进行防火监控。

5.5.3 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工作票签发人或班长指定专人监护,班组安全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5.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5.6 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6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6.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5.6.1.1 工作必要性。 5.6.1.2 工作是否安全。

5.6.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6.1.4 动火执行人、动火监护人、动火负责人是否合格。 5.6.2 运行许可人应负责。

5.6.2.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5.6.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5.6.2.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5.6.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5.6.3.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5.6.3.2 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5.6.3.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6.3.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6.3.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5.6.3.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6.4 工作监护人应负责:

5.6.4.1 动火工作期间始终在本人负责动火作业区域监护,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6.4.2 本人监控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完善并严格执行; 5.6.4.3 配备了必要的足够的灭火器材;

5.6.4.4 了解本人的监控动火现场,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6.4.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6.4.6 随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本现场监控区域的防火情况。 5.6.5 消防监督人员应负责:

5.6.5.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5.6.5.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5.6.5.3 了解现场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6.5.4 始终监视现场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6.5.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6.6 动火执行人职责:

5.6.6.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5.6.6.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5.6.6.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现场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5.6.6.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5.6.6.5 以上各级人员及安全监察人员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关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负责人。 5.7 动火工作票管理的几项规定

5.7.1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5.7.2 动火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消防部门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有一份保存在动火许可人处。

5.7.3 根据公司动火工作票制度规定,特级动火区和一级动火区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区和一般动火区执行二级动火工作票。

5.7.4 为了缩短在危险性大、明火禁区的动火工作时间,能使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员始终在动火现场搞好安全监护工作,对动火工作票上的工作时间做出规定;特级动火区动火工作票工作时间只允许办理半天(特殊情况除外);一级动火工作票时间只允许办理一天(特殊情况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时间只允许办理五天。这样,缩短了在明火禁区的动火工作时间,对防止发生火灾有很大好处,检修及动火人员应充分做好物资与人力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动火工作时间。如确因系统庞大、动火作业点多,在办理结束第一张动火工作票的同时,办理第二张同一工作内容动火工作票或者办理延期手续(只允许延期一次,第二次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7.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工作时,有关检验人员在接到检修人员测量气体电话后,必须立即前往动火地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动火工作票或提出专题测试化验报告;每隔2-4小时或工作地点转移时必须重新测量,隔日动火也必须重新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工作票内。

5.7.6 动火工作票不能替代热机或电气工作票,在明火禁火区动火时除执行工作票外,还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是动火工作负责人,特级动火或一级动火监护人为部门领导、工程技术员或安全员,二级动火工作监护人为班组技术员或班组安全员。 5.7.7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次日开工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包括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

5.7.8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发包方的有关人员,或设备所属车间按照本制度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5.7.9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7.9.10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分别由运行、检修、消防系统,按公司《安规》“两票”统计办法进行统计考核。 5.8 动火工作说明

5.8.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法兰等应折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8.2 可以采取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8.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8.4 遇到下列情况时严禁违章动火 5.8.4.1 油车停靠的区域; 5.8.4.2 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

5.8.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8.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8.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6 职责

6.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 负责提出本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性。

6.2 制度执行人:由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发电部、机务维护部、仪电维护部、综合维护部、消防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制度的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 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7.1 工作票的检查包括:票面、措施的执行、检修工作期间、设备的试运、工作终结等全过程的检查。

7.2 各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本专业的工作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安全专工对本部门的工作票都有权进行检查,每月各部门的安全员对工作票的抽查应不低于2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提出改进和考核意见,并在检查的工作票上签字。

7.3 工作票合格率:工作票合格率=合格工作票的张数/已执行工作票的总张数×100%

7.4 工作票合格率应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的统计,并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逐步提高。

7.5 对工作票的统计情况及工作票的合格率,应每月在安全简报上进行通报,从而促进工作票的管理水平,保证工作票的合格率达到100%。 7.6 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正确或不合格工作票 7.6.1 工作票无编号或重号、错号。

7.6.2 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或不正确。 7.6.3 填写工作任务时,设备有双重编号而未填写。 7.6.4 安全措施与工作任务不相符,或无故扩大安全措施。 7.6.5 设备编号有涂改或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7.6.6 安全措施不全而未补充; 7.6.7 主要安全措施未填写;

7.6.8 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未填写、不完善、不正确; 7.6.9 未注明装设标示牌的地点或标示牌名称错误、装设错误; 7.6.10 未按规定签名、盖章;

7.6.11 在工作票上乱写乱画,或将工作票丢失、损坏; 7.6.12 按照规定应重新填写工作票而未填写;

7.6.13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工作延期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7.6.1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或超出批准范围; 7.6.15 工作票票种签发错误;

7.6.16 未按规定履行许可手续或开工前没有共同去现场检查;

7.6.17 未按规定履行监护职责或开工后监护人不在现场或不带工作票; 7.6.18 未按规定履行终结手续或结束工作票未检查验收、未拆除安全措施; 7.6.19 执行中发生异常、故障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8 反馈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现场不相符或不全面的情况,应及时反馈至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便及时修改、补充。

注:本标准如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有抵触的,以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9 附录

9.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 本制度解释权为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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