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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范

来源:华佗小知识
游客接待中心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游客接待中心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及游客的人身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游客接待中心工作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三条 游客接待中心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游客接待中心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游客接待中心应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完善安全工作条件,确保安全接待。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

2.贯彻执行安全接待、消防安全、停车安全、内保安全、水电操作安全等各项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5.保证本公司安全工作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8.及时、如实报告各项安全事故; 9.定期组织研究各项安全工作;

10.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组织,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七条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安全工作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在职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7.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

8.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确定解决办法。 第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督促落实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2.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3.组织实施对安全设备、设施、电梯、配电房、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

6.组织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制; 7.制定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8.组织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及游人的安全知识的宣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 2.安全设施、电梯、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检查、维护、更新; 3.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4.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5.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游客接待中心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接待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职工的责任体系;

3.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应急处理方法;

5.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1.教育和培训制度; 2.检查制度;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6.奖励和惩罚制度; 7.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其他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应对职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包括: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换岗人员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全体职工安全教育等。制定教育计划,对教育内容、教育时间、教育要求、教育经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教育结果进行检查与考核。教育内容、教育时间应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游客自我安全意识防范宣传。要利用窗口单位的特点,在重点时期采取广播、板报、橱窗、牌示、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广大游人宣传各项安全工作。

第四章 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

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户内标牌、海报等的张贴不允许遮挡安全标志;

2.在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专人负责。非游泳区、非游乐区、防火区、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不允许标志;

3.在接待中心内施工,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4.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规定。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接待中心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储存地点应选择干燥、通风、荫凉处,有详细的出入库记录,做到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配电室的安全管理

1.配电室内禁止吸烟。非电工人员不许随便进入配电室;

2.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3.配电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应保持配电室的灭火器完好有效,严禁将灭火器材挪作它用;

4.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检修维护清扫,一般每年不应少于二次。一般情况下,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一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一次。保持设备正常完好、清洁,安放挡鼠板,防止因尘污、小动物等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有机清洗物擦洗。清扫的内容:清扫电器设备上的尘土;进行电缆遥测和接地遥测;各部连接点和接地处的紧固情况;检查油式变压器是否缺油; 5.电工在维修、安装电气设备、线路时,应按规程操作,不准违章操作,电器设备周围按规定铺设绝缘垫并树立警示牌;

6.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分开,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制度;

7.安装或移动电气设备,应由电工按照要求进行接线和安装。任何部位的线路、闸箱、开关应符合安全规程,除电工外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接电源或接线增容; 8.电器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拆卸、移动,需要移动、保养维修时应由电工办理。所有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9.电缆、电线的布置应隐蔽,接头、触点不得外露,不得危及游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0.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11.凡是游人可接触到的电力设备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识及警示语;在安装照明灯具或其它电器设备时,所有电气线路应穿套管保护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 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1.对接待中心的租赁、承包、联营单位要纳入本中心安全管理范围。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应遵守本中心的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2.租赁、承包、联营单位使用的电器设备、燃汽设备,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待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在签订租赁、承包、联营等协议的同时应与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同时附所属人员名单备案;

4.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人员应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留宿客人,特殊情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报告。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应由租赁、承包、联营单位承担责任;

5.租赁、承包、联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否则,有关部门会按规定进行处罚,后果自负。 第十 绿化施工的安全管理

1.进行绿化养护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游客中心接待区域治虫、施肥、修剪,应避开游人高峰,并设立牌示提醒游客注意。

2.进行绿化修剪及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对树木修剪、移栽或支撑时,应设安全防护绳和牌示进行隔栏,设施工安全员并有专人疏导游客,在进行浇水作业,绿化用水井盖打开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1.在停车场区域内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自行车),应有序停放。 2. 接待中心行驶的车辆每小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允许鸣笛、超车,在行驶中应避让游人。

第二十条 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

1.监控室应设专人值班,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空岗,值班时要密切注意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控图像,并做好值班记录;

2.按规定妥善保存监控图像资料(30天),留存期满的图像资料可根据情况自行删除,严禁外传;

3.视频监控系统出现问题时应及时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4.新建、改建监控系统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确保与中心监控系统兼容。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系统管理

1.根据本中心的特点,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管理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 2.保证进出游客接待中心的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和摆摊经营,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消防通道。

3.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喷淋设备、烟控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能用、可用范围内。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具体计划。检查形式应采取:领导检查;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查;自查。检查方法:坚持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时期检查相结合。检查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设备设施、查安全教育、查操作规程、查防护用品的使用、查事故的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封闭隐患存在部位并派专人24小时看守,同时制定整改计划从速加以解决,并将整改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系统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中应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重点时期(黄金周、主要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及重点部位制定最大游人量预警线。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职工任何人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值班室或安保科,并说明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及程度;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调动机动队伍,携带相应的工具、器材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立即处置。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通报处置情况。 第九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完成上述要求、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的突出部门,个人给予表扬。

第二十 对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游客接待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游客接待中心 二О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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