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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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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规范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加强风险信贷资产的管理,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根据《农商行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县级联社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风险信贷资产业务主要包括抵债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咨询及其他风险信贷资产业务。

第四条 省联社设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级联社上报的风险信贷资产业务进行咨询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联社分管风险信贷资产业务的副主任担任。省联社纪

检监察室、财务管理处、信贷管理处、风险资产管理处、风险合规处、稽核处负责人为委员。

第六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风险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原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该职务的继任者担任。

第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全省农商行风险信贷资产结构,评估全省农商行风险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并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审议县级联社上报咨询的抵债资产业务; (三)审议县级联社上报咨询的呆账贷款核销业务;

(四)审议其他需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初审县级联社上报咨询的风险信贷资产业务;

(二)向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供审查报告。专业性较强的风险信贷资产业务应征求外部专家意见,并向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提请召开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议记录,组织投票计票,整理会议纪要等报主任委员签署意见;

(四)督促落实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完成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对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享有表决权;

(二)质询权:有权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向上报咨询的县级联社提出质询;

(三)建议权:有权就审议通过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改进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知情权:有权获得上报咨询的县级联社对委员所提意见或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风险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秉公办事、勤勉尽责、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收集同业风险信贷资产业务最新状况; (二)按时出席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联社内部相关制度及议事程序等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遵守保密制度,对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及结果在该信息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二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其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提议立即召开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或表决。不能出席的委员,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批准。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未能出席会议,本人在充分了解审议事项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提出书面意见,其意见计入总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4名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可邀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为部分拟审议的风险信贷资产业务提供、技术、市场、效益、风险及规避途径、法律保障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其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议题和会议议程; (三)县级联社上报的咨询材料; (四)投票表决书;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七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程序:

(一)主持人检查到会委员是否符合规定人数;(二)主持人简要说明会议议程和拟审议内容;

(三)听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四)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五)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通报表决结果。

第十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审议事项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反对意见须写明理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双人统计票数,并设有监票人监票。审议事项必须得到总表决票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经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会议表决结果和委员意见填写咨询意见书,由主任委员签署委员会意见,报省联社有权人签署省联社意见后,委员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回复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登记。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10年。具体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会议审议的全部资料; (二)投票表决书; (三)会议记录;

(四)咨询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归档保管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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