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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论文1

来源:华佗小知识


信用证的风险思考

10金融2班 虎媛媛 2010241096

信用证是国际支付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欺诈案的发生,数额巨大,危害严重。信用证风险的存在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对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问题的研究方面,百家争鸣。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出口商不信任进口商,不愿意先交出货运单据;进口商则不敢先交出钱,唯恐先付款后对方不交货,由此出现商业。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买方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安全系数更大了,所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当事人通常位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收付要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交易的环节越来越多,可能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因此,信用证支付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应如何防范,值得我们思考。

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二、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实际上无论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即“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针对单证文件而非货物。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美钞、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那么,在信用证方式下,卖方以假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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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出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卖方)所提供的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买方是很危险的。 (二)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 1、出口方面临的风险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

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进口方从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开出信用证,在外经贸实际业务中,不法进口方往往与一些信用较差的小银行勾结,故意开出内容叙述纷繁复杂、条款含糊不清的信用证,致使出口方收汇困难,或造成单据不符而被迫主动降价的结局。 (2)、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使出口方违反合同规定,遭致额外损失。

(3)、进口方开出有“陷阱”的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陷阱”有:信用证中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特点,出口方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银行才保证付款。但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无法出具的(比如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或其指定的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的单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买方指定检验机构。若信用证上明确规定由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受益人很可能会受到该检验机构的,该检验机构有可能会对受益人进行为难挑剔,使受益人因此遭受任人摆布的危险。买方指定议付行。如果买方指定的议付行与受益人没有业务往来,虽然可以利用转议付方式办理,但由此受益人不但要多花费用和延迟收款时间,而且有时还可能受银行的左右。买方指定船公司。如果买方指定船公司,则卖方的装船伸缩性和灵活性大为减少,不仅卖方装运不方便,而且还可能因而多付运费。进口方要求、装箱单等单据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函纸,并且该信函纸必须和开证行备案记录相符。

这些要求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卖方有时很难做到。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有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小小的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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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点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其他“无理”要求。比如有时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没有直达船只可航行,而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准转船;或货物量极大,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得分批装运;或信用证有效期规定的太短等。 2.进口方面临的风险 (1)、容易遭到欺诈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得到货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银行不问事实,只要受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即可付款。如果受益人不根据事实,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相符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时进口方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2)、获得倒签提单

所谓倒签提单是出口商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装船,而是晚于规定日期装船后为了获得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倒签提单的直接后果是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被推迟,从而影响进口方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三)、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

从上案例及上述分析看,虽然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出口方是从银行获得货款。但仍存在着较多的风险。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出口方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防范。 1、出口方的防范措施 (1)、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

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2)、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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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3)、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二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

2、进口方的防范措施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

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2)、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

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适当使用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 不可撤消信用证的原则是信用证的最基本的特征。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买方指控货物不合质量而命令银行停止付款。但是,如果进口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口方在利用所签合同和信用证进行欺诈,且进口方银行尚未在合理时间内停止付款的,进口方可以要求当地向银行发出停止付款的命令,这就是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该原则既不违背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可以保护进口商不被欺诈。进口方应拿起这一武器,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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