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威政发〔2013〕21号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完善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500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可适当扩大高龄津贴范围。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市级新建1处主办、以收养失智老年人为主的养护设施;每个市区至少建有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三)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兴办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配餐送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加快推进以民
政公益服务热线“12349”和威海市居家服务呼叫中心为载体,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在职业院校设置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充分发挥现有培训机构作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三、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对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建设用途和有关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投入。各级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有重点地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和各市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等方面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
1.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改造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在省级按核定床位数量每张给予45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市级每张床位再给予45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在省级按核定
床位数量每张给予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助的基础上,市级每张床位再给予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助。
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已运营、床位达到5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年人数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在省级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60元、600元和720元的基础上,市级每人每年再分别补助300元、600元和900元。
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的,按规定享受省级补助;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市级每处补助7万元,500平方米以上不足750平方米的,市级每处补助10万元。对正常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和业务量,市级每年择优给予最高4万元的运营补助。
4.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实行购买服务,每月为每户提供购买服务一般不少于30小时;在城市社区老年人家中设立的邻里养老互助点,每处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城镇“三无”老年人、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中加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的,给予每户每月10元的话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自行负担。
对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年满70周岁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加强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专门,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补贴的方式,加大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对参加市级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市级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
(八)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鼓励、澳门、地区的组织及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我市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鼓励探索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上述市级补助范围均不包含省财政直管县。具体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订。各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市级各项补助标准对本区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威海市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