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在册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返聘人员。 二、假种
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节育假、献血假、陪护假、工伤假、调休假等12种假种。
㈠ 年休假
1. 入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最长可休12天。
⑴ 入公司前无工作经历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可休假5天;次年起可休假11天;以后每年度增加1天;最长不超过15天。
⑵ 累计工作经历满10年不满20年的, 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可休假10天,以后每年增加1天; 最长不超过15天。
⑶ 累计工作经历满20年的,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每年可休假15天。
⒉ 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⒊ 年休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全额发放。
⒋ 年休假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及员工需求,制定年休假计划,报公司人事部备案后安排实施。
⒌ 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⑴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60天的; ⑵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90天的; ⑶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120天的。 ⒍ 员工按公司规定申请各类休假时(除工伤假外),应优先使用年休假。
⒎ 公司原则上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当年度有效且应一次性休完,不得累计或顺延,跨年度作废。
㈡ 探亲假
⒈ 员工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含岳父母、公婆)不居住在一起,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一百公里以外,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⒉ 一年一次探父母假:未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每年20天探父母假。
⒊ 一年一次探配偶假:已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享受每年30天探配偶假。
⒋ 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已婚员工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四年(进入公司后结婚的,按结婚当日起计算满4年),父母在异地者可享受一次探父母假20天,不得提前使用。
⒌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得分次使用;可按相关规定报销探亲交通费。
⒍ 探亲假的交通费须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按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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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员工与父母、配偶都不居住在一起,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如果顺路同向只给其中一种假期,路途假按实际需要计算,探亲费用按较远一地报销;如果不顺路则分别给假。如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享受探父母假。
⒏ 员工利用年休假回家探亲的,可按休探亲假标准报销路费,但本年度内不可再安排休探亲假。
⒐ 员工探亲期间如因丧事、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须及时提交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所续假期列入相关假别,否则按缺勤处理。
㈢ 病假
⒈ 员工因病或非工伤休假,需持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诊无法事前请假,应在次日办理补假手续。
⒉ 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⒊ 病假超过1个月,应办理病休手续,签订《员工病休协议书》(见附件3),纳入公期休假人员管理。
⒋ 病假假期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明确的医疗期执行。员工病休期间可用年休假、探亲假冲抵医疗期间的病假,但医疗期的计算仍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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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 超过病休期限仍不能上岗,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鉴定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⒍ 半日病休,半日工作,按两天折合一天计算病假天数。 ⒎ 病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㈣ 事假
1.事假不含公休假日与法定节假日,不得分次使用。 2.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 ㈤ 婚假
⒈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天。
⒉ 晚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登记结婚)给予婚假13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⒊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过期不得补假。
㈥ 丧假
⒈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给予丧假7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需前往外省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加2—3天路途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⒉ 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三个月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过期不予补假。
⒊ 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⒋ 丧假交通费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可按探亲假标准报销。 ㈦ 女员工四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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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产假
⑴ 女员工单胎顺产给予产假90天;经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员工满24周岁初育)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产假(含多胞胎生育、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奖励的产假)必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⑵ 女员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给予流产假。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11天至21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
⑶ 产假天数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⑷ 产假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产假开始次月起停发职务、通讯和交通补贴,产假结束自恢复正常工作次月起恢复发放。
⒉ 哺乳假
⑴ 女员工子女不满1周岁的,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但路途只能给一次。
⑵ 哺乳假期间视同出勤。
⒊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需要休息的,可给假1天,视同出勤。 ⒋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视同出勤。
㈧ 节育假
⒈ 凡经医疗中心证明,男女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间,均视为节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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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医疗中心确认后按照工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⒊ 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㈨ 献血假
⒈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经综合管理部确认可享受三天献血假,献血假不得分次使用。
⒉ 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㈩ 陪护假
⒈ 陪护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⒉ 公司员工的妻子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凭医院或生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夫妻双方在同地的可享受陪护假5天,夫妻不在同地的可享受陪护假7天。陪护假必须在配偶生产后90天以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过期不得补假。
(十一)工伤假
⒈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其所在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
⒉ 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国家或当地相关法规执行。
⒊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工伤假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工作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核定,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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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工伤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十二) 调休假
⒈ 凡公司安排加班、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未计发加班费的员工,可以享受调休假。
⒉ 除法定节假日外,双休日或平时加班原则上以调休假补休。
三、请销假审批流程 ㈠公司领导
⒈ 请病、事假1天(含)以上、3天以下的公文审批程序为: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核假人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易生控股CEO
⒉ 请病、事假3天(含)以上,以及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及其它各种假期的公文审批程序为: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核假人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易生控股CEO→易生控股董事长。
㈡ 公司部门级(含)以下干部员工
⒈ 请病、事假1天(含)以上、3天以下公文审批程序为: 部门经理→综合管理部行政人事助理→综合管理部经理。 ⒉ 请病、事假3天(含)以上,以及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及其它各种假期的公文审批程序为:部门经理→综合管理部行政人事助理→综合管理部经理→公司总经理。 四、销假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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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员工需在休假完毕次日(逢节假日顺延)返回工作岗位开始上班的2小时内完成销假申请。
㈡ 员工如需提前销假,经所在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办理销假申请,考勤负责人根据员工销假记录将未使用的假期予以减除。
㈢ 如因特殊原因休假结束无法返岗工作,员工应提前按照各类休假审批程序提出续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其他事项
㈠ 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公休假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各1天。
㈡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㈢ 除法定节假日外,所有休假均应遵循“先申请再休假”的原则,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后补请假手续的,应在次日完成补假手续。
㈣ 本办法执行前已核准及已抵减的假期不再按本办法予以变更、追加。
㈤ 本办法中所指路途假计算方法为:凡交通畅达地区,当天即可到达的给予一天单程路途假;凡当天无法到达需转乘其他交通工具的可再给予单程路途假一天;单程路途假最多两天。
㈥ 在调出单位已享受休假待遇的员工,原则上应在调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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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休完可享受的所有假期;因工作原因无法在调出单位享受完毕假期的,经调出单位证明且在休假期限内的可在公司继续享受。
㈦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或地方相关不一致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执行。
㈧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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