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A06586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适⽤范围
本表适⽤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填报。⼆、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化企业发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情况。三、有关项⽬填报说明
1.第1列“研发项⽬”:填报纳税⼈研发项⽬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填报纳税⼈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员费⽤”:填报纳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及纳税⼈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民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4.第4列“专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维护费”:填报纳税⼈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5.第5列“专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专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形资产的摊销费⽤。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样品、样机及⼀般测试⼿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专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般测试⼿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填报纳税⼈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第9列“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填报纳税⼈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10.第10列“年度研发费⽤合计”:填报第2+3+…+9列的⾦额。
11.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处理的财政性资⾦⽤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研究开发费⽤中作为不征税收⼊处理的财政性资⾦⽤于研发的部分。12.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填报第10-11列的⾦额。
13.第13列“计⼊本年损益的⾦额”:填报纳税⼈未形成⽆形资产计⼊本年损益的研发费⽤⾦额,本列⾦额≤第12列。14.第14列“计⼊本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填报第13列×50%的⾦额。
15.第15列“本年形成⽆形资产的⾦额”:填报纳税⼈本年按照国家统⼀会计制度核算的形成⽆形资产的⾦额,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资本化本年结转⽆形资产⾦额和本年研发费⽤资本化本年结转⽆形资产⾦额。
16.第16列“本年形成⽆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本年形成的⽆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
17.第17列“以前年度形成⽆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以前年度形成的⽆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18.第18列“⽆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第16+17列的⾦额。
19.第19列“本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第14+18列的⾦额。20.第10⾏“合计”:填报第1+2+…+9⾏的⾦额。四、表内、表间关系1.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2+3+…+9列。(2)第12列=第10-11列。(3)第13列≤第12列。(4)第14列=第13列×50%。(5)第18列=第16+17列。(6)第19列=第14+18列。(7)第10⾏=第1+2+…+9⾏。2.表间关系
第10⾏第19列=表A107010第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