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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管理9

来源:华佗小知识


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零一零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满足公远发展需要,以达到激励员工兼顾内外部公平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及证书注册在公司的人员。

第三条 原则

公司补贴坚持“标准统一、公平合理、鼓励学习、促进效率”的原则,使补贴机制更符合科学管理的需求。

第二章 资格证书类别及发放标准

第四条 资格证书类别

本办法所指的“资格证书”特指如下类别:

(一) 通过国家规定的各级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或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仅指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审计系列、计算机系列、统计系列、翻译系列。

(二) 国家承认、并在公司注册的的各类执业资格证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仅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 其它与本岗位专业相关、公司需要的各类证书。 (四) 上述证书必须经持证人书面同意,在公司存放原件。 第五条 发放标准

对于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将予以适当奖励和补贴。

(一) 职称证书发放标准:除享受《基投集团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称补贴标准外,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注册各类资质时如需使用证书,则一次性增发职称补贴,标准为:高级 2000元,中级1000元。

(二) 执业资格证书发放标准如下: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注册各类资质或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员工持有的执(职)业证书时,按以下标准发给员工补贴(表中未列证书在公司需要时参照同级别补贴标准执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勘注册土木工程师 察注册电气工程师 设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计注册化工工程师 行注册机械工程师 业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月发放标准 一次性奖励 非本单位员工 800元/月 8000元 25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800元/月 5000元 20000元/年 500元/月 3000元 10000元/年 500元/月 3000元 10000元/年 3000元 500元/月 10000元/年 3000元 150元/月 6000元/年 (三)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资格证书的,按就高的原则给予补贴,其余证书按照该证书发放标准的20%发放。

(四) 以上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适时调整。 (五) 上述表格中未包括的证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补贴标准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相关费用和服务期限

第六条 相关费用

(一) 公司员工参加上述资格证书培训或考试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投集团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须事先填写培训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司龄满一年且前12个月内未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员工凭成绩合格通知单或相关证书、缴费凭证到人力资源部申请报销相关费用。

(二) 上述资格证书的复审年检、继续教育等发生的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服务期限

公司员工参加上述资格证书培训的,要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每500元服务期限为1个月(不足500元的部分不计算服务期限),从取得证书的日期算起。亦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证书存管

第 公司员工的上述资格证书一律不得外借到外单位使用。因离职而需要转出的,应提前两个月告知公司,并在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转出。

第九条 员工上述资格证书需要转出的,应提前两个月告知公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资格证书的持有人有义务协助公司及时注册登记、资质升级、年检等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取得上述资格证书,对拥有上述资格证书的员工,在评定绩效工资及竞争上岗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对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特种操作岗位人员取得的各类从业证书和其他资格证书提出奖励和补贴办法,但须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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