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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itygasengineering

GB50028—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5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O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成都市煤气公司苏州科技学院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华北石油钢管厂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金石坚李颜强徐良冯长海王昌遒高勇陈云玉顾军沈余生孙欣华李建勋邵山曹开朗王启李猷嘉贾秋明刘松林应援农沈仲棠曹永根杨永慧吴珊樊金光周也路刘正郑海燕田大栓张琳王广柱韩建平徐静刘军吴国奇李绍海王华牛铭昌张力平边树奎苏国荣陈志清缪德伟王晓香孟光孙建勋沈伟康

1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1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1.0.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人工煤气manufactured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居民生活用气gasfordomesticuse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gasforcommercial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2.0.5基准气referencegas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2.0.7直立炉verticalretort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自由膨胀序数crucibleswellingnumber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2.0.9葛金指数Gray-Kingindex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2.0.10罗加指数Rogaindex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0.11煤的化学反应性chemicalreactivyof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0.12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stabilityofcoal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0.13气焦gascoke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人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2.0.14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electrcfilter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调峰气peakshavinggas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2.0.16计算月design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0.17月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monthlyconsumption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日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dailyconsumption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9小时高峰系数maximumunevenfactorofhourlyconsumption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2.0.20低压储气罐l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lO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0.22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2.0.23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2.0.24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6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buildingadjacenttobuildingsuppliedwithgas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

2.0.27单独用户individualuser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2.0.28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fuellingstatio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0.30压缩天然气气瓶车CNGcylinderstrucktransportation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压缩天然气瓶组multipleCNGcylinderinstallations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storedanddistributedstation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stationforCNGmultiplecylinderinstallations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liquefiedpetroleumgases(LPG)supplybase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0.3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LPGstoredstation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2.0.36液化石油气灌装站LPGfillingstation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LPGstoredanddeliveredstation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0.38液化石油气气化站LPGvaporizingstation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39液化石油气混气站LPG-air(otherfuelgas)mixingstation

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2.0.40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气LPG-airmixture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2.0.41全压力式储罐fullypressurizedstoragetank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2半冷冻式储罐semi-refrigeratedstoragetank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3全冷冻式储罐fullyrefrigeratedstoragetank在低温和常压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4瓶组气化站vaporizingstationofmultiplecylinderinstallations配置2个以上15kg、2个或2个以上50kg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2.0.45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bottledLPGdeliveredstation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0.46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LNG)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

2.0.47液化天然气气化站LNGvaporizingstation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又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satelliteplant)。2.0.48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2.0.49管道暗pipingembedment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2.0.50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2.0.51钎焊capillaryjoining

钎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钎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入要被连接的两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钎焊可分为硬钎焊和软钎焊。

3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用气量

3.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3.1.3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4制气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4.1.5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以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5净化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煤干馏制气及煤炭气化制气的净化工艺设计。煤炭气化制气及重油裂解制气的净化工艺设计可参照采用。

5.1.2煤气净化工艺的选择,应根据煤气的种类、用途、处理量和煤气中杂质的含量,并结合当地条件和煤气掺混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煤气净化主要有煤气冷凝冷却、煤气排送、焦油雾脱除、氨脱除、粗苯吸收、萘最终脱除、硫化氢及氰化氢脱除、一氧化碳变换及煤气脱水等工艺。各工段的排列顺序根据不同的工艺需要确定。

5.1.3煤气净化设备的能力,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和其相应的杂质含量确定。5.1.4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做到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仍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5.1.5煤气净化工艺设计,应与化工产品回收设计相结合。

5.1.6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1.7煤气净化工艺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废水、废气、废渣及噪音的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防止对环境造铖二次污染。

5.1.8煤气净化车间应提高计算机自动监测控制系统水平,降低劳动强度。

6燃气输配系统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2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斯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6.1.3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

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文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6.1.4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爱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6.1.5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6.1.4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调峰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6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

表6.1.6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高压燃气管道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

低压燃气管道

ABABAB

压力(Mpa)2.5<P≤4.01.6<P≤2.50.8<P≤1.60.4<P≤0.80.2<P≤0.40.01≤P≤0.2P<0.01

6.1.7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7压缩天然气供应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城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1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的规定。7.1.3压缩天然气的运输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也可采用船载气瓶组或气瓶车水上运输。

8液化石油气供应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1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包括: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5液化石油气用户。

8.1.2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

2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外);3海洋和内河的液化石油气运输;

4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9液化天然气气化站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的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工程设计。

9.1.2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1液化天然气终端接收基地;

2油气田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天然气液化工厂(站)。3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

10燃气的应用10.1一般规定

3

10.1.1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

10.1.2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烧器具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10.1.3燃气应用设备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附录A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A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易燃或等级

生可

耐火

项目及产燃物质

场所及装置说明

名称类释室内室外

等级别放源、级

固体状2223

受煤、煤场(棚)丙二

可燃物区区

22

破碎机、粉碎机室乙二煤尘

区22

配煤室、煤库、焦炉煤塔顶丙二煤尘

胶带通廊、转运站(煤焦),

煤尘、焦22

丙二

尘区

水煤气煤斗室

备煤及

焦尘、固

焦处理2223

煤、焦试样室、焦台丙二状

区区

可燃物

22

筛焦楼、储焦仓丙二焦尘

封闭建筑且煤气、二

乙二2区

有煤气漏入级包括直立炉、水煤气、发生

制气主厂

炉等敞开、半敞开

房储煤层22

顶上的储煤层建筑或无煤乙二煤尘

气漏入

焦炉地下室、煤气水封室、煤气、二

甲二1区通风不好

封闭煤气预热器室级

焦炉分烟道走廊、煤气、二无通风良好,可使煤气浓度不

甲二

炉端台底层级01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焦炉

煤气、二变送器

煤塔底层直接式计器室甲二1区

级在室内煤气、二

炉端台底层甲二2区

直立炉顶部操作层

直立炉

其他空间其他操作层煤气生产厂房

水煤气炉、两段水煤气炉、流化床水煤气

煤气排送机间煤气管道排水器间煤气计量器室室外设备煤气生产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煤气管道排水器间煤气计量器室室外设备重油制气排送机房

重油制气

重油泵房重油制气室外设备

轻油制气排送机房

轻油制气

甲甲甲甲甲甲甲乙乙乙乙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发生炉、两段发生炉

甲丙

二二

甲二二

轻油泵房、轻油中间储罐甲

轻油制气室外设备

缓冲气罐

地上罐体煤气进出口阀门室

煤气、二

1区级煤气、二

2区级煤气、二

1区级煤气、二

2区级煤气、二

1区级煤气、二

1区级煤气、二

2

级煤气、二

无级煤气、二

2区级煤气、二

2区级煤气、二

2区级煤气、二

2区级煤气、二

2区级

21

重油

燃气、二

2

级燃气、二

2区级轻油燃2

1区

气、二级燃气、二

2区级燃气、二

2

1区

天然气改制,可参照执行。区当采用LPG为原料时,还必须执行本规范第8章相应的安全条文

注:1、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0.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0.75。

2、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直立炉、水煤气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执行。

附录B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表B-1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生产类别

生产场所或装置名称

煤气鼓风机室室内、粗苯(轻苯)泵房、溶剂脱酚的溶剂泵房、毗啶装

置室内

1、初冷期、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终脱萘、脱水、一氧化碳变换等室外煤气区;

2、粗苯蒸馏装置、毗啶装置、溶剂脱酚装置等的室外区域;3、冷凝泵房、洗苯洗萘泵房;

4、无水氨(液氨)泵房、无水氨装置的室外区域;5、硫磺的熔融、结片、包装区及仓库。化验室和鼓风机冷凝的焦油罐区

生产类别

表B-2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生产场所或装置名称区域等级

煤气鼓风机室室内、粗苯(轻苯)泵房、溶剂脱酚的溶剂泵房、毗啶装置1区室内、干法脱硫箱室内

1、初冷器、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终脱萘、脱水、一氧化碳变换等室外煤气区;

2区

2、粗苯蒸馏装置、吡啶装置、溶剂脱酚装置等的室外区域;3、无水氨(液氨)泵房、无水氨装置的室外区域;

4、浓氨水(≥8%)泵房,浓氨水生产装置的室外区域;5、粗苯、储槽、轻本储槽。脱硫剂再生装置10区硫磺仓库11区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及焦油储槽、焦油洗油泵房、洗苯洗萘泵房、洗油储槽、

21区

轻柴油储槽、化验室

稀氨水(<8%)储槽、稀氨水泵房、硫铵厂房、硫铵包装设施及仓库、

非危险区

酸碱泵房、磷铵溶液泵房

注:1、所有室外区域不应整体划分某类危险区,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以释放源和释放半径划分危险区。本表中所列室外区域的危险区均指释放半径内的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未被划入的区域则均为非危险区。2、当本表中所列21区和非危险区被划入2区的释放源释放半径内时,则此区应划为2区。

附录C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

C.0.1低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在管道中不同的运动状态,其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1层流状态:Re≤2100λ=/Re

(C.0.1-1)

2临界状态:Re=2100~3500

(C.01-2)

3湍流状态:Re>35001)钢管:

0.1-3)2)铸铁管:

)

式中:Re—雷诺数;

△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C.

(C.0.1-4

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d—管道内径(mm);ρ—燃气的密度(kg/m3)

Τ—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K);Τ0—273.15(K)

3

v—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s)

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对钢管:输送天然气和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取0.1mm;输送人工煤气时取0.15mm。

C.0.2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

根据燃气管道不同材质,其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采用下列各式计算:1钢管:

(C.0.2-1)2铸铁管:

(C.0.2-2)

式中: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C.0.3高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充摩擦阻力损失,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有关规定计算。

注:除附录C所列公式外,其他计算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λ)的公式,当其计算结果接近本规范式(6.2.6-2)时,也可采用。

附录D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D.0.1本附录适用于运行介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O.75的燃气。相对密度大于O.75的燃气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

D.0.2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所有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其区域的划分宜符合以下典型示例的规定:

1)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1。

图D-1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距管口。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

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

2)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2(a)和D-2(b)。

图D-2露天设置的低压储气罐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

干式储气罐内部活塞或橡胶密封膜以上的空间为1区。

储气罐外部罐壁外4.5m内,罐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3)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3。

图D-3低压储气罐进出气管阀门间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

阀门间内部的空间为1区。

阀门间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7.5m内的范围为2区。

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4。

建筑物内部及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4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用房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5)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D-5。

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装置)以上7.5m内范围为2区。

图D—5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

图D-6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7)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D-7。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图D-7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2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4)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E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1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石油气站内灌瓶间的气瓶灌装嘴、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的释放源属第一级释放源,其余爆炸危险场所的释放源属第二级释放源。2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宜根据释放源级别和通风等条件划分。

1)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等级。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2)根据通风等条件调整区域等级。当通风条件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宜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有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宜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宜符合第E.0.2条一第E.0.6条典型示例的规定。注:爆炸危险性建筑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可燃气体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E.0.2通风良好的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气化间、混气间等生产性建筑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E.0.2,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面以上高度7.5m和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

距离为7.5m的范围划为2区;

2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图E.0.2通风良好的生产性建筑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3露天设置的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见图E.0.3,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和储罐区防护墙以内,防护墙顶部以下的空间划为2区;

2在2区范围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3当烃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时,以烃泵为中心,半径为4.5m以及至地面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注:地下储罐组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可参照本条规定划分。

图E.0.3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4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见图E.0.4,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以内地面以下的沟、坑等低洼处划为1区;

2以装卸口为中心,半径为4.5m,1区以外以及地面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图E.O.4槽车装卸口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E.0.5无释放源的建筑与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见图E.0.5,宜符合下列规定:

1以释放源为中心,按本附录第E.0.2条规定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2与爆炸危险建筑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建筑,其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

3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时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图E.O.5与具有第二级释放源的建筑物相邻,并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隔开时,其爆炸危险区域和范围划分

E.0.6下列用电场所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侵入的区域;2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的混合气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其爆炸下限10%的区域;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炽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

4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以外露天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但其阀门处视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表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同类型燃具数燃气双眼灶和同类型燃具数

燃气双眼灶

目N快速热水器目N11.0001.0004021.0000.56050

燃气双眼灶0.390

0.380

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0.1800.178

3456710152025300.8500.7500.6800.0.6000.5800.5600.5400.4800.4500.4300.4000.4400.3800.3500.3100.2900.2700.2600.2500.2200.2100.2000.19060708090100200300400500700100020000.3700.3600.3500.3450.3400.3100.3000.2900.2800.2600.2500.2400.1760.1740.1720.1710.1700.1600.1500.1400.1380.1340.1300.120

注:1表中“燃气双眼灶”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的同时工作系数;当每一户居民装设两个单眼灶时,也可参照本表计算。

2表中“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是指一户居民装设一个双眼灶和一个快速热水器的同时工作系数。

3分散采暖系统的采暖装置的同时工作系数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中表3.3.6-2的规定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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