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省主任的来龙去脉
兼任省主任的来龙去脉
目前,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协四大家首长都已经产生。其中,有24个省、自治区的兼任主任,只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7个市、区没有兼任。除了是个特例外,其他6个没有兼任主任的都是政治局委员。
有很长一段时间,各地主任和政协一般是一线工作的党政领导在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
1992年,在有关省市自治区选举的文件就提出,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提名作为主任的候选人。虽然对市县乡的没有硬性规定,但中国的事往往容易上行下效。
2002年,统一要求,各(自治区)除非兼任政治局委员,一般应被推荐为本省主任的候选人。之所以全面要求应被推荐为本省主任的候选人,其根源在于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
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与、、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虽然为了加强党对工作的领导,兼任主任的做法,便于把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机构变成国家的意志。但是兼任主任之后,一般也没有充足的精力兼顾的工作,而是交由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其效果自然是不如主任出面的显著。
兼任主任,可以起到加强党对的领导,保持党的领导核心的作用。也是对工作、对立法工作的重视。按此推理,为了搞好行政工作,加强执法工作,是不是也要兼职行政首长呢?为了重视政协工作,是不是也要兼职政协呢?直至党政军群都由一人兼任呢?
兼任主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党与意见不统一、互相扯皮的现象。也有人说,兼主任,其实是法制建设的重大倒退!权已很大了,再兼任主任,谁来监督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