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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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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化工厂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术语及定义

(一)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

(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管理权限

(一) 安全分管领导负责本规程的保持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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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环科归口管理。

(三) 煤化工厂其他分管领导、各科室、各车间配合实施。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4.防爆电动葫芦操作;

5.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二)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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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科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科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 考核和发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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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 复审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科提出申请,由安环科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四)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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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管理和监督

(一)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公司有关制度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三)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制度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制度的特种作业的。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部门要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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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八)安环科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里)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核

(一)由安环科检查与考核。

(二)检查与考核按相关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环科所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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