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第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第四条 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六条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出车前准备与检查。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按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第 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第九条 随车携带的防护用品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条 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十一条 车辆停靠装货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第十三条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第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六条 必须在指定位置设置危险品信号标志。
第十七条 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第十 炸药混装车,在开赴现场时,要中速行驶,能见度良好时,不得超过40Km/h;扬尘、起雾、大风天、雨天等能见度低时,不超过20Km/h。要有专人跟车,不准许无关人搭车。
第十九条 运输车距:平坦道路不小于50米;上下坡时不小于300米。炸药混装车开到现场时,首先要与爆破人员取得联系。选好位置,不得压坏炮孔。
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第二十一条 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及负责维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 第二十四条 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
第二十五条 装运前,要根据所装卸货物的晶类、数量、特性和运载工具等情况,按已拟定的安全装运计划装卸。
第二十六条 应在监装、监卸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装卸,应分清品类、批号,堆码整齐,不得倒置、侧置,放置稳固、紧凑、码平。严防翻车倒箱。
第二十七条 包装不良或散装在木箱内的弹药、火工品严禁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