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程序(QG/XXCX4.4.6.19-2002) 页码: 1/3
1 目的
为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杜绝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爆炸物品的控制管理。 3 职责
3.1 供气分厂负责锅炉、氧气瓶(罐)、氮气瓶(罐)、氩气瓶(罐)、氢气瓶(罐)、压缩空气罐、煤气柜及煤尘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3.2 鸿华公司负责汽油、柴油、煤油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3 物管处负责各类润滑油及重油、油漆、香蕉水、松节油、丙酮、乙醚、甲醇、无水乙醇、石油醚、二甲苯、二硫化碳、石蜡等化学危险品的仓贮管理;
3.4 生活公司负责液化石油气、凯腾气、石油液化气贮罐(槽车)等爆炸物品的管理; 3.5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爆炸物品的控制与管理;
3.6 安环处负责对爆炸物品实行监督管理及、外委检测工作;
3.7 安环处负责废弃爆炸物品的收缴、储存、运输、销毁以及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8 人力资源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的培训及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工培训发证工作;
3.9 采购部负责废钢采购环节废弃爆炸物品控制;
3.10 炼钢分厂负责废钢验收环节废弃爆炸物品控制及分拣废钢中的废弃爆炸物品和上交入库;
3.11 保安处负责对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品和产生或使用可燃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的消防管理和消防器材配置;
3.12 保安处协助废弃爆炸物品的处理;
3.13 保安处负责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3.14 武装部负责等军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爆炸物品分类 4.1.1 物理爆炸类物品
锅炉、压力容器:4t锅炉、10t锅炉、20t锅炉、氧气瓶(罐)、氮气瓶(罐)、氩气瓶(罐)、氢气瓶(罐)、乙炔瓶、凯腾气瓶、压缩空气罐、煤气柜、汽油贮罐、石油液化气瓶贮罐(槽车)、贮氨罐等。
4.1.2 化学爆炸类物品
4.1.2.1 易燃、易爆化学品:重油、汽油、柴油、煤油、各类润滑油、油漆、香蕉水、松节油、丙酮、乙醚、甲醇、无水乙醇、石油醚、二甲苯、二硫化碳、石蜡等。
4.1.2.2 可燃气体及粉尘:煤气、氢气、液化石油气、凯腾气、乙炔气、粉尘(包括煤尘、木工尘)等。
4.1.3 废弃爆炸物品 4.1.3.1 废弃类
榴弹、燃烧弹、子母弹、火箭弹、雷管、反坦克地雷、爆破筒、照明弹、信号弹、土制等。
4.1.3.2 废弃子弹类
手子弹、步子弹、机子弹、手子弹头、步子弹头、机子弹头等。 4.1.3.3 废弃密封容器类
灭火器、汽车风包、火车风包、锅炉风包、汽车传动轴、减振器、各类机械压缩机、汽 缸、罐、桶、箱状的各种油盛装容器,医疗小型氧气包、液化气瓶以及各类机械油过滤器等。
爆炸物品管理程序(QG/XXCX4.4.6.19-2002) 页码: 2/3
4.1.3.4 废弃密闭容器瓶类
氧气瓶、乙炔气瓶、压缩空气瓶、盐酸瓶、氯气瓶、氮气瓶、氢气瓶、氩气瓶等。 4.2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和使用遵照《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和操作; 4.3 安环处协助各部门联系市技术监督局定期对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
4.4 对新装、迁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在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办理运行许可证,检修后的锅炉、压力容器应进行验收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4.5 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要进行技术培训,经地方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方可执证上岗操作;
4.6 对锅炉、压力容器要定期维护保养,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4.7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产生或使用可燃气体及粉尘的建筑物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的。电气装置设施等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不得由于这些电气装置设施着火而引发易燃物品燃烧。这类建筑物一般不得少于两个入口,门窗要向外开;
4.8 易燃、易爆化学品爆炸物品在装运、贮存、使用过程中及使用后残渣的处理时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和操作;
4.9 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品爆炸物品、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检查漏气时使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验。气体钢瓶不得放在热源附近,或在日光下曝晒,使用氧气时禁止与油脂接触;
4.10 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当班人员要及时按照《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和生产制造部、保安处、安环处,由生产制造部、保安处、安环处联合组织调动人力、物力采取紧急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
4.11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关于加强废钢中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条款加强对废钢中危险物品的管理:
4.11.1 采购部和国贸公司在签订废钢采购合同时必须有控制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的条款并执行;
4.11.2 炼钢分厂应严把废钢验收关,发现混有爆炸物品的废钢予以拒收; 4.11.3 炼钢分厂在废钢分选过程中,必须做到: 4.11.3.1 制定严格的分选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4.11.3.2 在分选过程中对废弃爆炸物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4.11.3.3 分选出的废弃爆炸物品不得擅自拆毁;
4.11.3.4 分选出的废弃爆炸物品必须及时、如数上缴安环处,并建立废弃爆炸物品回收台帐。
4.11.4 安环处负责废弃爆炸物品的登记、分类、入库保管。
4.11.4.1 爆炸物品由安环处按《危险物品的分类和管理》分类收集,统一集中;
4.11.4.2 废弃爆炸物品须单独设库房,专人专管,专库专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4.11.4.3 废弃爆炸物品须分类存放,并在存放点加标识;
4.11.4.4 保管人员在入库前按入库单当面点清废弃爆炸物品的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记录;
4.11.4.5 建立完善废弃爆炸物品的登记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4.11.4.6 定期对废弃爆炸物品库房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4.11.5 爆炸物品销毁处理
4.11.5.1 安环处负责与衡阳市申报办理废弃爆炸物品的运送、销毁及相关事宜; 4.11.5.2 废弃爆炸物品统一由衡阳市销毁处理;
4.11.5.3 废弃爆炸物品运送销毁现场的过程,由安环处、保安处严格按机关有关规定押运。
爆炸物品管理程序(QG/XXCX4.4.6.19-2002) 页码: 3/3
4.12 保安处按照机关的规定对雷管、炸药等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 4.13 武装部按人武系统的规定对等军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
5 记录
废钢危险品入库单 爆炸物品检查登记表 爆炸物品销毁记录 锅炉、压力容器清单
6 相关文件
QG/XXCX4.4.6.3-2002《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程序》 QG/XXCX4.4.6.10-2002《消防管理程序》
QG/XXCX4.4.6.18-2002《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 QG/XXCX4.4.7-2002《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 《关于加强废钢中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危险物品的分类和管理》 《危险物品的处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