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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现场执法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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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

现场执法检查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中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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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安全生产许可类 1

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4 表3:建设工程项目类 6 表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11 表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 13 表6:安全资金投入类 20 表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21 表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类 25

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 29 表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 34

表10-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场所类)表10-2: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作业类)表1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类 50 表12:现场作业管理类

60

表12-1:现场作业管理类(通用类) 60 表12-2:现场作业管理类(地下矿山) 62 表12-3:现场作业管理类(露天矿山) 114 表12-4:现场作业管理类(尾矿库)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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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法规】《安全生有无证照; 检查证照。 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查验证照有效期。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 1.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件有效;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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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许可证。 3)采矿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交回; 1.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查验证照。 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5)非法取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 证照真实合法。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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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人员任命文件。 查阅文件。 机构成立文件;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查阅文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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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 ;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考核合格证明查阅文件。 文件。 考核记录文件查阅文件。 ; 第3号,80号令第考核不合格。 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全生产监管总局令未按规定考核或【部门规章】《生【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元以下的罚款: 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况;”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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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建设工程项目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1.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报告。 查阅资料。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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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查阅资料。 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7号令修订)第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2.安全设施设计 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评审意见; 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查验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2)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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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一款。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工的; 处罚依据 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2.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文件; 查阅资料。 【规范性文件】《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 3)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未设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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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审意见; 重大变更批复文件。 查验资料。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4)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安全设施验收 验收评价报告; 查阅资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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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法律】《安全生验收意见。 查验资料。 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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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建立健全1.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度文件。 查阅资料。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第二款。 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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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文件。 查阅资料。 规章制度文件; 作业规程; 工种操作规程; 查验资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 1)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 2)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十六条。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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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培训记录查阅资料。 ;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抽查询问相关人员培训情况;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从业人员培训 安全培训情况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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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新上岗人员培训规定》(国家安抽查记录。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新上岗井下作询问相关人员。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3)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1.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再培训记录;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上岗作业的;” 训 业人员实习情况;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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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人员工资及培训费用凭证; 检查方法 查验资料。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 4)生产经营单位未承担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及费用。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资金支付情况。 询问从业人员。 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或证明; 等。 考核合格证书查验合格证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合格证书过期失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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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管理人员培训 考核记录;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违法行为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查验考核记录。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够。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培训及再培训记录。 训规定》(国家安抽查记录。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特种作业人员培培训记录; 考核记录; 持证情况; 查阅记录并查验证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第一款。 1)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作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条。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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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训 培训记录及再培训记录;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抽查记录。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长不够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验证件。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3.特种作业人员培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抽查并查验证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验证件。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第【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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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训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第一款。 违法行为 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违法条款 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80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抽查并查验证件。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6)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档案和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安全培训投入情况; 查验资料及相关凭证。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保【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培训记录; 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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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保障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 证安全培训资金; 。 违法条款 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资料。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 3)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订)第三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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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安全资金投入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与凭证; 第三十一条。 。 理办法》第六条、金投入。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查验资料费用提取和使用管全生产费用和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规范性文件1)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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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 排查治理方案; 查阅资料。 制度文件(排查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使用、责任制等制度)。 查阅资料。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1)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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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 查阅资料。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情况; 事故隐患通报和公示材料;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 3)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上报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和公示材料; 查阅资料。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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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地方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重大隐患报备材料; 评估材料; 查阅资料。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 5)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事故隐患排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二款。 6)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监管指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将事故隐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查 情况; 监管指令文件; 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 事故隐患通报和公示材料;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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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2.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记录及情况。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第五项。 8)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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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应急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查阅资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定期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88号令修订)第【部门规章】《生事故风险评估查阅资料。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88号令修订)第十条。 2)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应急救援及演演练记录及方案资料; 练 报告; 应急资料调查记录及报告;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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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生违法行为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事故风险及应急防范措施等公示及通报材料;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应急救援及演练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案管理办法》(国查阅资料。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应急预案评审纪要等材料; 查阅资料。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4)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5)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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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6)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应急救援及演应急预案评估记录及报告; 查阅资料。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查阅资料。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练 应急预案变更材料; 重新备案材料。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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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2.救护队或救护协议 3.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 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救护协议。 救护队成立文件及花名册;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查阅资料。 第一款。 【标准】《矿山救护规程》4.4。 1)未设立矿山救护队或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且未签订救护协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储放地现场检查结合现场人员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矿山救护规程》7。 储放地现场检查比对。 1)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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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查阅资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承包单位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承包单位资质 资质文件; 【部门规章】《非施工作业在注册地以外的承包单位的上报文件等。 查阅资料。 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 2)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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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件。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协议内容参见【部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 【法律】《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文件。 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 3.分包工程内分包工程合同; 查阅资料。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对比查验合同内容及现场抽查询问。 号)第十二条。 1)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容 分包内容。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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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对承包单位的检查记录、整改通知等; 定期考核记录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1)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查阅资料。 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四条。 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表等资料;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全管理暂行办法》查阅资料。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非技术交底资料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查阅资料。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3)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理 ; 与外包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等资料;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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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承担单位负责人资质及相关查验文件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情况;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5)承包单位挪用发包单位投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安全费用使用凭证; 查验资料。 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非的安全资金;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第6)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一款及第二款“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部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隐患查阅资料结合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现场抽查。 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理 排查相关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落实情况;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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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4.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管理 承包单位分包合同。 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承包单位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记录等文件; 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7)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十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8)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第二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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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

表10-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场所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3。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1.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警示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井下作业危险区域的安全警示 现场查看。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8。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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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3.露天矿边界安全警示 现场查看。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9。 【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12第一款。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露天采场人行通道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5.露天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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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洞的安全警示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 违法行为 明显。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7第三款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6.露天开采铁路运输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7.露天矿急弯、陡坡、危险地段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3。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8.露天矿溜槽底部接矿平台的安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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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全警示 检查方法 ; 现场查看。 。 检查标准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3.1。 违法行为 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违法条款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9.露天矿溜井的卸矿口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3.5。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1.6第二款。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露天矿运矿沟槽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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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11.露天矿地表动力电缆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10。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12。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12.露天采场进出口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13.盐类矿山溶洞、气眼和淤泥较厚地点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1.1。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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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14.钻井水溶开采矿山的地表沉降区域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2.16。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7第一款。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排土场危险范围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16.排土作业区汽车运输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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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5.7.12。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1.5。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17.露天矿电气设备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18.露天矿陷坑、裂缝和地表陷落范围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1.5。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露天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和危险源点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小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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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 明显。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20.地下矿山斜坡道躲避硐室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9。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21.地下矿山天井掘进时上部巷道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4.1。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2.斜井维修的安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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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全警示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产法》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 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违法条款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3。 【法律】《安全生23.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6.5。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法律】《安全生24.地下矿山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2。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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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法律】《安全生25.地下矿山地表塌陷区的安全警示 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9条。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26. 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的安全警示 【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4。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5第一款。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7.硐室及电气设备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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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8.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油库等的安全警示 【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法律】《安全生查看设计、图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四款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9.安全出口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查看设计、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30.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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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6及5.7。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 明显。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查看设计、图。 【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4.10。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井下电话的安全警示 纸等相关资料; 现场查看。 1)未设立警示32.其他危险场所的安全警示 【法律】《安全生现场查看。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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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2: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作业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动火作业的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高空作业的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用电作业的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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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乘罐的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爆破作业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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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放矿作业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8.破碎作业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9.作业安全防护的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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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法律】《安全生1)未设立警示标示或警示标志缺失; 2)警示标示不明显不规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其他作业的安全警示 产法》第三十二条现场查看。 。 【标准】《矿山安全标志》。 令修订)第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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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安全评价资质查验证书。 证书;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及安全评价合同文件; 查验证书及抽查合同。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安全评价资质查验证书。 证书。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3)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违法行为 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评价资质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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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条。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1)从业人员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安全评价人员出差记录; 查验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2.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单元实际; 查验资料结合现场抽查对比。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实际;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3)未按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部门规章】《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安全评价合同及报告; 查验资料结合现场抽查对比。 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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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三条。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处罚依据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查验安全评价报告。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2.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发表的相关言论; 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资质文件; 变更文件; 定》(生查验文件。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及十七条。 6)未按规定变更资质证书;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及十七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5)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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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考核记录; 整改结果; 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7)考核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2.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体系及过程控制记录; 查阅资料。 一条。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安安全评价委托合同; 全评价机构管理规查阅资料。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9)未依法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8)未有效实施安全评价过程控制;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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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合同的;” 处罚依据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监管指令文件及相关记录; 现场检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0)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2.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报告。 查验报告结合现场抽查对比。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80号令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11)出具虚明和报告。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3.检测检验机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查验证书。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三1)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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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构资质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条。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验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构管理规定》(国查验证书。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条。 2)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订)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3.检测检检测检验资质验证书; 机构资质 4.检测检验活检测检验报告;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查验证书。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查验报告结合现场抽查对比。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1)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明;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3)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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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动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部门规章】《安监督评审记录等材料; 整改材料及情查阅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2)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 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合同文件; 检测检验报告; 抽查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四条。 3)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4.检测检验活动 况;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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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资质文件; 变更文件; 构管理规定》(国查验资料。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4)未按规定在资质有效期内办理变更确认;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5)未按规定开【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4.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报告; 查阅报告结合现场抽查对比。 检测检验记录; 检测检验报告; 查验资料。 条。 展检测检验工作【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6)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培训及考核记查阅记录结合【部门规章】《安7)检测检验人【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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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录; 检查方法 询问相关人员。 检查标准 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 员未经培训、考核; 违法条款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被检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查验检测检验报告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参与企业的商询问相关人员。 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分包合同; 查验合同结合【部门规章】《安10)转包检测检【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9)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 8)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4.检测检验活密; 动 业活动;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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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分包机构的资质文件; 检查方法 抽查资质。 检查标准 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 验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 违法条款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依据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监管指令文件现场检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查验报告。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12)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11)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4.检测检验活及相关记录; 动 检测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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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现场作业管理类

表12-1:现场作业管理类(通用类)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1.劳动防护配备及使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清单及发放记录; 合格证及标志证书等; 查阅资料及查验证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人员佩戴情况现场抽查询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1)现场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 。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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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 使用情况。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设备设施目录; 查阅资料。 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具体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参见【规范性文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1)使用应当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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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2:现场作业管理类(地下矿山)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1)矿井未按规定设置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法律】《安全生检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检查。 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三款。 2)生产水平(中段)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1.安全出口的设置及管理 检查设计、图地表安全出口; 纸结合现场抽查。 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一款及第二款。 水平(中段)安全出口;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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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的。”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法律】《安全生检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检查。 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4及6.1.1.6。 3)竖井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梯子间;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跑矿危险作业点的安全通道; 现场检查。 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5。 4)跑矿危险作业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安全生现场检查结合分道口路标。 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二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井巷分道口未按规定设置路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竖井安全出口梯子间; 1.安全出口的设置及管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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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6.1.1.3第四款。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保安矿柱的设置与管理 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提升设备的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及情况;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第二款。 维修检查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3及6.3.3.24。 检测检验参见【标1)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矿柱的留设; 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抽查。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1)未按规定留设或开采保安矿柱;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3.保安矿柱作为矿山开采安全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设施”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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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维护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准】AQ2020-2008、AQ2021-2008及AQ2022-2008。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定期检测的; 处罚依据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钢丝绳罐道的稳罐装置; 第一款。 现场检查。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0第一款。 3)钢丝绳罐道未设稳罐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钢丝绳; 【法律】《安全生现场检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未采用不旋转钢【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的资质证书等; 查验证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提升系统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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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0第一款。 违法行为 丝绳;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法律】《安全生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的栅栏、阻车器等; 现场检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1。 5)提升系统未按规定设置栅栏和阻车器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过卷保护装置及过卷高度设置; 现场检查。 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1。 6)提升系统未设置过卷保护装置或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钢丝绳的更换; 检查更换记录【法律】《安全生7)未及时更换【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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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4.6-6.3.4.9。 违法行为 钢丝绳; 违法条款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 查阅提升系统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单绳提升时钢丝绳与提升容器的桃形环连接; 现场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4.11。 8)单绳提升时钢丝绳与提升容器未按规定连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0及6.3.5.11。 9)提升系统未设置或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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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专用人车的顶棚和断绳保护器; 现场检查。 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2。 10)专用人车未按规定设置顶棚和断绳保护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运送人员的斜井的声光信号装置;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3。 11)运送人员的斜井未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6。 12)斜井提升未按规定设置或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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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4及6.3.3.5。 13)同时升降人员、矿石及材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提升作业现场管理。 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提升作业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6。 14)超载提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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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及维护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8。 15)普通箕斗升降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19。 16)违章检修井筒;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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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5第二款。 17)候罐距离小于5m;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提升作业现场管理。 。 【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5第三款。 18)提升机司机和信号工违章操作;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4第一款及第二款。 19)斜井运输无专人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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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提升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提升作业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4第三款。 23)斜井运输时,人员违章通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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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4.水平运输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专用人车的使用;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 2)未按规定设置专用人车; 3)专用人车未设置金属顶棚; 电机车、无轨运输设备的定期维保记录; 检查维保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电机车、无轨运输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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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4.水平运输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作业;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定期检测的;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2。 4)专用人车未按规定运送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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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3。 5)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乘坐人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乘车人员乘坐人车; 4.水平运输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电机车司机作业。 现场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2第一项。 7)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矿车连接装置;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4。 6)矿车未按规定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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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5.带式输送机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5.带式输送机运行使用与维【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带式输送机运输最大坡度; 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抽查。 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一项。 1)带式输送机运输最大坡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装料点和卸料点的保护装置等; 检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第一款。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一项。 2)未按规定设置或保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带式输送机的保护、联锁装置等; 检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带式输送机装料点和卸料点未按规定设置保【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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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护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 违法行为 护装置或保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运送的材料和设备; 第一款。 现场抽查。 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三项。 4)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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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5.带式输送机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人员乘坐情况。 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第二项。 5)人员违章乘坐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通风系统设备的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维修检查参见【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 检测参见【标准】AQ2013.3-2008。 1)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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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部门规章】《非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2)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主通风机运转及维护情况及记录; 查阅记录结合现场检查。 机械通风系统设备配备情况; 查阅通风设备清单结合现场检查。 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1。 3)主通风机未运行或长期故障;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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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法律】《安全生主通风机备用电机产法》第三十三条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2。 4)主通风机未按固定配置备用电机及快速更换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及快速更换装置安装使用; 【法律】《安全生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询问。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3。 5)主通风机无反风措施或反风风量不满足规定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主通风机反风措施; 【法律】《安全生反风试验记录; 查阅记录。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6)未按规定进行反风试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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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3第二款。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法律】《安全生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现场抽查测量局部通风设备安装使用;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主通风机房的仪表设置使用;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 7)主通风机房未按规定设置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 8)掘进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未按规定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9)风筒口距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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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离; 检查方法 。 检查标准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2。 违法行为 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 违法条款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6.通风系统运行使用与风筒材质; 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10)风筒为非阻燃风筒;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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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维护管理 风筒悬挂情况;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现场检查。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5。 11)悬挂不符合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局部风机使用情况; 现场抽查。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3。 12)独头工作面作业未开启局部风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7.防排水系统运行水泵、防水门等防排水系统设备的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防排水系统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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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使用与维护管理 井口及工业场地标高;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3。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2)井口及工业场地标高未高于当地历史洪水位1m以上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询问。 查设计等技术防水堤坝; 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二项。 【法律】《安全生3)受河流、洪水威胁的矿区未按规定修筑防水堤坝;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塌陷、裂缝区的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五项。 4)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未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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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表钻孔及废弃井口; 查图纸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七项。 5)地表钻孔及废弃井口未及时封盖或封闭;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排水系统设备配备情况; 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 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 查图纸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第。 6)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未严密封闭;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7)未建立排水系统;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统,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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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法律】《安全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8)排水泵数量及排水能力不满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7.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防水门安装使用; 排水泵运行使用;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 【法律】《安全生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3。 9)未按规定设置防水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主要泵房地面标高; 查阅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10)泵房地面标高未高出入口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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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查。 检查标准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2。 违法行为 板标高0.5m; 违法条款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 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11)未实施超前探放水; 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7.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现场检查询问查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探放水作业管理。 查制度、机构及人员结合现场抽查。 。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5。 12)探放水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执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13)其他探放水【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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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 。 检查标准 产法》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 “三违”作业。 违法条款 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8.防灭火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柴油或油压设备管理; 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柴油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未处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油类储放管理; 查管理制度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 1)未按规定储放油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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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6.7.1.5。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输电线路通过木质结构的措施; 现场抽查。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9。 3)输电线路通过木质结构时未采取防漏电或短路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8.防灭火系统运行使用与维护管理 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 5)明火烘烤冻结管路;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防灭火作业管理。 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 4)用火炉或明火加热井下空气;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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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10。 6)使用电炉或电灯采暖;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8.防灭火系统运行使用与防灭火作业管理。 问相关人员。 【标准】《金属非全措施;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 。” 现场抽查并询【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7)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无安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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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维护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4。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8)擅自启封封闭的火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9.井下供风系统运行使空压机、压风管路等定期维护检查与检测检验记录;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空压机、压风管路等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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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用及维护管理 井下供风系统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未按规定建设供风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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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变压器、开关柜、【法律】《安全生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5.1及6.7.5.2。 1)供配电系统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保护装置、接地网等电气设施定期维护检查与检测检验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法律】《安全生查设计等技术双线路供电; 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 2)无淹没危险小型矿山以外的矿山未按规定设置双供电线路;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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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规范性文件】《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电缆材质; 抽查电缆说明资料。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3)电缆为非阻燃电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低压馈出线的保护装置; 井下电缆敷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现场抽查。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6。 4)井下电缆敷设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5)未按规定装第一款。 设过电流保护断【标准】《金属非路器;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2及6.5.3.4。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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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的地面标高; 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1、6.5.4.3及6.5.4.4。 7)变电所地面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避雷装置; 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3。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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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变配电硐室的安全出口; 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2。 8)变配电硐室出口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0.供配电系统运变配电硐室管理; 查制度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4.5第二款。 9)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硐室未锁闭;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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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井下照明;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法律】《安全生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1。 10)未按规定安装照明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4第二款。 11)未按规定从不同井口敷设两条通信线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双主通信线路;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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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法律】《安全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12)未按规定安装接地保护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电气检修作业管理; 接地保护系统; 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1及6.5.6.2。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7.3第一项。 13)未持工作票检修电气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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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10.供配电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电气检修作业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7.3第四项。 14)单人检修电气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7.3第二项。 15)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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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1)竖井掘进时未设置封口盘、栅栏等安全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竖井掘进时井口安全措施; 现场抽查。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11.掘进 采矿作业现场管理 竖井掘进人员佩带安全带; 现场抽查。 》6.1.2.2。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2.4。 2)竖井掘进时人员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斜井掘进施工管理; 现场抽查。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3.3。 3)斜井掘进时未按规定设置阻车器、保险杠并无专人看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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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11.掘进 采矿作业现场管理 天井掘进时现场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现场检查。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4.2第六项。 4)天井掘进时违规投掷工具和材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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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规范性文件】《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木支护; 现场抽查。 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5)井下主要井巷使用木支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1.掘进 采矿作业现场溜井与漏斗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5。 6)溜井口有水流入; 7)人员进入溜井与漏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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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悬拱或立槽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6。 8)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查阅制度结合顶板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询问。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1。 9)不稳固岩层采掘未及时支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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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查阅制度结合现场抽查询问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4第一项。 10)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顶、帮浮石;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顶板现场管理; 11)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查阅制度结合现场抽查询问。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7第二款及第三款。 13)处理浮石不符合相关规定; 石; 12)发现冒顶预兆继续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1.掘进 采矿作业现场管理 。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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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14)电耙运行时,耙道或尾部有人作业; 15)电耙运行时,人员跨越钢丝绳;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电耙出矿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1第三项及第五项。 11.掘进 采矿作业现场管理 无轨运输设备出矿现场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三项。 16)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1第三项。 17)用铲斗破碎大块矿岩;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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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四项。 18)人员在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11.掘进 采矿作业现场管理 无轨运输设备出矿现场管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现场抽查。 。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六项。 19)操作人员位置上方无防护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20)溜矿井无车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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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2第五项。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1)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2)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2.领导带班下井管理 制度文件; 查阅资料。 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查阅资料。 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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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查阅资料结合公示文件; 询问相关人员。 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第二款。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3)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第二款“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12.领导带班下井管公示文件; 查阅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九条第二款。 4)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九条第二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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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处罚依据 交记录及档案资料等; 资料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5)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记录,并向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6)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领导带班下井。 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查阅记录结合下井记录; 询问相关人员。 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12.领导带班下井管下井记录。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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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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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抽查结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3.其他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行为管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询问相关人员。 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抽查结合【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2)强令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3)不制止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询问相关人员。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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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13.其他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行为管理 监管记录及落实情况。 查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机构依法下达的指令。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作业人员行为;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4)违章违规作业; 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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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3:现场作业管理类(露天矿山)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牙轮钻、潜孔钻等设备定期维修记录及检测记录; 查阅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牙轮钻、潜孔钻等穿孔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穿孔作业管理。 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1。 2)钻机作业时,人员在平台停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穿孔作业管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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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的;”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4。 穿孔作业违章行为。 【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4。 4)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打雷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进行穿孔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穿孔作业管理 。 2.铲装作业挖掘机等设备定期维修记录及检测记录; 【法律】《安全查阅记录。 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挖掘机等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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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铲装设备的信号、警报器等设备状态; 现场抽查。 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1。 2)铲装设备的信号、警报器等设备不符合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铲装作业管理 铲装作业行为。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2。 3)铲装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时仍然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4)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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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6。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7。 5)同一平台作业挖掘机间距不符合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铲装作业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铲装作业行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8。 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距离不符合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抽查结合【法律】《安全7)挖掘机上下坡未【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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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询问相关人员。 检查标准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11。 违法行为 采取防护措施。 违法条款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 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法律】《安全查设计等资料开采顺序; 结合现场抽查询问。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 1)未按规定开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采场边坡管理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的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查记录等资料。 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3。 3)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未按规定定期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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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的;”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稳定性分析记录; 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1。 4)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险性大的矿山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采场边坡管理 采剥工作面情况; 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7。 5)存在掏采行为,形成伞檐、空洞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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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边坡监测记录; 查记录结合现场询问。 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0。 6)未进行边坡监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查技术资料结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合现场抽查询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规范性文件】《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7)200m以上边坡未建立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运输系统设备铁路、公路、带式输送机等主要运输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及检测检验记录; 查阅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铁路、公路、带式输送机等主要运输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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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安全栅网和防护网;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抽查; 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5。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栅网和防护网;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自溜运输的减速器或阻车器设置; 三条第一款。 现场抽查;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13第二款。 3)自溜运输未按规定设置减速器或阻车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运输系统设备护栏、挡车墙等的设置; 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6。 4)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挡车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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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卸矿地点的挡车设施的设置;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现场抽查。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13。 5)未按规定设置挡车设施或挡车设施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汽车运输违章行为; 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2。 6)运输车辆违章载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运输系统设汽车运输违章行为;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2。 7)运输车辆运行中升降车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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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备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7、5.3.2.11。 8)运输车辆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溜井卸矿口的安全设施设置; 现场抽查。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3.5。 9)溜井卸矿口未按规定设置挡墙等安全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供配电变压器、开关柜等主要供配电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及检测检验记录; 查阅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变压器、开关柜等主要供配电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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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系统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保护罩、遮拦等设置;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现场抽查。 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1.5。 2)裸露带电部位未安装使用保护罩、遮拦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电缆材质; 查证书结合现场抽查。 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2.1。 3)移动式电气设备未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供配电系变电所的安全防护装置设置; 查证书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4)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火系统及安装金属网栅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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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统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接地保护系统;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规程》5.8.3.1及5.8.3.2。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5.1及5.8.6.19。 5)未按规定安装接地保护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电气作业管理。 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1.2。 6)电气工作人员未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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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1.6。 7)未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供配电系统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电气作业管理。 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3.3。 8)单人执行倒闸操作;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8.3.5、5.9)未按规定进行停电和送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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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8.3.6及5.8.3.7。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6.防排水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排水泵及其保护装置等防排水设备的定期维护及检测记录。 查阅记录。 1)排水泵及其保护【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装置等防排水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排水系统及防洪设施设置; 查设计等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1.2及5.9.1.3。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排水泵等排水设备的运行。 查运行记录结合现场抽查。 三条第二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1.6。 3)未按规定运行排水泵等设备。 2)未按规定设置排水系统及防洪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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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律】《安全7.防灭火系统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防火违章作业。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2.2。 1)加注燃油时抽烟或明火照明;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安全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2.2。 2)易燃易爆器材放在易出现电火花部位;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3)采掘设备上放置易燃易爆材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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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2.2。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查巡查记录结合现场抽查。 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7第二1)排土场区域捡矿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排土作业管理 查巡查记录结合现场抽查。 排土作业; 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12第一项。 查作业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2)非作业人员进入排土作业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恶劣天气排土作业;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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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12第。 违法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8.排土作业管理 排土作业; 查巡查记录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17。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4)人员站在车架上排土;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查设计等技术截洪和排水设施设置; 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19。 5)未按规定修筑截洪和排水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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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查设计等技术排土场监测系统建设; 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23。 6)排土场未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8.排土作业管理 排土场定期检测和稳定性分析报告。 查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7.28。 7)排土场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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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9.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管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间距; 查图纸、设计结合现场检查。 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1)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间距小于300米;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设计等技术【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2)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且未经论证采用潜孔爆破;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管理 开采方式; 资料结合现场抽查询问。 查设计、论证报告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询问。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3)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4)未采用台阶式开采且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 5)分层数和最大开采高度不符合要求;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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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处罚依据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6)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低于4米; 9.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管理 剥离工作面; 现场抽查。 挖掘机作业管理; 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九条。 8)剥离工作面未超前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7)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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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9)最大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工作面两台铲装机械的最大间距; 检查规定》(国现场检查。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9.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管理 人员作业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七条。 10)采用爆破方式进行矿岩二次破碎;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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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条。 11)坡面有浮石等危险继续作业; 12)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停留; 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人员作业管理。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15)人工装运矿岩; 16)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17)在驾驶室外侧、13)坡面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悬空作业或多层同时作业; 14)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实施碎石作业;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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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违法行为 车斗内站人。 人工装运矿岩。 违法条款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处罚依据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排水及防灭火系统。 参见露天矿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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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4:现场作业管理类(尾矿库)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周边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违章采选活动;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3.1。 1)周边存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违章采选活动等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7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库区周边活动 库区爆破、采砂、地下采矿作业活动; 查技术资料,现场抽查以及询问相关人员。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7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7.2。 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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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安全技术规程》7.3.3。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法律】《安全生放矿设备的定期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相关记录参见《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 1)放矿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放矿的作业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的使用台数【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产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4。 2)放矿时无专人管理或有离岗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2.放矿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管理 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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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3.6。 违法行为 、移动周期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 1)尾矿坝滩顶高程不满足生产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2。 堆积坝; 、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2)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规定;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坝体管理 。 3)上游式筑坝【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4。 法,不是均匀放矿,在库后或一侧岸放矿; 4)沉积滩范围内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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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5)矿浆排放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现场检查,查挡水坝; 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1。 【法律】《安全生现场检查,查坝面排水沟; 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5条。 7)未按要求设置排水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安全超高小于设计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坝体管理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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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0条。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10)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有积水坑;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3。 【法律】《安全生11)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12)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4。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3.坝体管理 坝面排水沟; 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9。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13)坝坡排水沟出现断裂、淤堵等; 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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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4。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14)坝肩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 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坝肩截水沟。 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9。 15)坝肩截水沟出现断裂、淤堵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库内及库周排水设施 排水斜槽; 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排水井或排水管(洞); 现场抽查,查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4.8。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1.9。 1)在用排水井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或在排水井井筒上部进行封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2)排水斜槽出现损坏、坍塌、断裂等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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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现场抽查,查检查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1.12。 【法律】《安全生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排水隧洞; 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3)排水隧洞出现塌方、断裂、剥落等现象; 现场抽查,查溢洪道及消力池。 阅设计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 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1.13。 4)溢洪道、消力池出现变形、破损、断裂等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5.照明设照明设备的定期备设维保记录。 施管理 6.回水浮回水浮船和运输船; 查验证书。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照明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报废的船只;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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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船和运输船设备设施管理 6.回水浮船和运输船设备设施管回水浮船和运输船的定期维保及检测检验记录;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回水浮船和运输船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安全护栏不符合相关规定; 4)梯子、扶手不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检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5)救生器材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固定设施不可靠。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船上安全防护措施。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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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理 7.通讯报警系通讯报警系统设统备的定期维保记设录; 备设施管理 7.通讯报警系统设备设施管通讯联络、信号和报警等安全设备的合格证书等。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通讯报警系统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2)通讯联络、信号和报警等设备使用不符合规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安全生查验证书。 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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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理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8.安全监测设备设施 8.安全监测设备设施 在线监测系统运行。 查阅记录结合现场抽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2)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或长期故障。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在线监测系统; 查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修订)第。 1)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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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及上报整改记录等; 查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条。 1)危库、险库和病库未按规定整改; 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险情记录及处理记录; 查资料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尾【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2)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抢险; 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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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第处罚依据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尾矿库近期运行记录及闭库资料等。 查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询问。 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第一款。 3)未及时闭库。 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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