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等亲;法国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述区别外,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是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澳门、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为例
我国对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没有规定具体界限和比例,而是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赡老扶幼、和睦团结的原则,确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规定非常具体。当无遗嘱者死亡时,若只遗下配偶而无其他亲属,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若只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先从遗产中拨出万元,并连同自死亡之日起到遗产分割时止,按计算的年息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配偶享有,其余由子女摊分;若无遗嘱死亡者去世时没遗下子女,而有在世的父母亲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子女时,则应先从无遗嘱死亡者的财产中拨出万,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分遗产时按计算的利息,一并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在世配偶可继承,其余由在世的父母双方平均分享;若父母亲均死亡,该一半财产可由无遗嘱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侄甥等继承;没有配偶的,由子女、父母等继承人按血亲远近,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确定顺序继承,在同一顺序中按均等原则分配。
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仅遗有配偶,没有其它血亲,其遗产由配偶全额继承;若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和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卑亲属按人数划分等份遗产继承,但配偶的遗产不得少于遗产总额的;若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可由其配偶和尊亲属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应占遗产总额的;没有配偶的,由其他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平分。地区的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具体规定。配偶与被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时,其应继承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配偶与被继承人父母或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配偶与被继承人之祖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若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全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其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这种制度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为英美国家以及若干法
国家所采用。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智利、加蓬、泰国、玻利维亚等。我国也采取区别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绝大多数国家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这一制度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极少数国家采用物之所在地法。
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瑞典、埃及、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古巴、委内瑞拉、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等。
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日利亚、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等(北欧和中美、南美洲国家)
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区别制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利益,有利于判决执行。但如果遗产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受两个国家法律支配,使继承关系复杂化,使法律适用遇到困难。
同一制使法律适用简单,但如果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地国家采用区别制时,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为了协调,有的国家在继承问题上接受反致。
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按照《继承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涉外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年《继承法》第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或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最高院继承法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年中苏领事条约:缔约任一方公民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但是动产中的绝产(无人继承的财产),可以移交给死者所属国的领事处理。
年《民法通则》第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理解()本条冲突规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我国实行区别制,即动产和不动产遗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这里的遗产包括我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当被继承人有几个住所时,以其死亡时的住所地为准。
“住所”:按照《民法通则》第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按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
以其经常居所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第七章 继 承
第七十一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遗产,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继承。涉外继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制度。它是各国法律都承认的一种继承制度,主要涉及遗嘱的实质要件(如立遗嘱人的能力和遗嘱的内容)和遗嘱的形式要件(立遗嘱必须具备的一定形式)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各国法律对遗嘱订立方式规定不同:英美无公证遗嘱,法国瑞士无代书遗嘱,除我国韩国外,其他国家无录音遗嘱。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采用区别制,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其他法律。
.采用单一制,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或立遗嘱地法。(两者中依任一有效)
(二)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
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遗嘱中涉及不动产,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人在一定范围内指定所适用的法律
.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遗嘱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
.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四)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遗嘱撤销的法律冲突
遗嘱撤销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撤销遗嘱的能力和撤销方式方面。
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
(五)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
我国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第七十三条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
(一)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律;
(二)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
(三)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四)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
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二条 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依前款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无立遗嘱能力,而依照立遗嘱行为地法律有立遗嘱能力,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第七十四条 遗嘱内容和效力,适用立遗嘱人明示选择其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立遗嘱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最有利于遗嘱成立的法律。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也称“绝产”,是指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遗产。国际私法中的无人继承财产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主要指本国公民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公民死后留在本国的无人继承财产。
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但国库或公共团体以什么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有两种主张:
.先占取得说(国家先占取得主义,英美日等),主张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将无人继承财产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继承取得说(国家法定继承主义,德意西等),将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无人继承财产确定的法律适用
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德国等)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如英国等)
.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原则
年《继承法》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通则》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条约规定的适用条约规定,无条约规定的,适用《继承法》第条的规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适用以财产所在地先占原则,以条约规定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第七十五条 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律。
依前款规定虽无继承人,但依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规定有继承人的,则遗产不作为无人继承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七条 遗产管理和遗债清偿,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