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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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基础编码:0100342000 事项编码 实施编码:1101110000007609138061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1、[行规]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令第591号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设定依据 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监管总局令第79号 法条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3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安监发〔2012〕28号) 法条内容: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时限及所需的有关文书内容和格式,按照《办法》及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进行,审查时限按照安全条件审查的时限执行。 (一)加油(气)站的新、扩建及涉及油罐的改建项目; (二)工业气体充装装置的改建、扩建; (三)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或设施的改建、扩建; (四)油漆、稀释剂、油墨、涂料等类似产品的生产、分装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装置或设施的改建、扩建; (五)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类易燃液体200m3以下或丙、丁、戊类易燃液体500m3以下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四、由本市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门户中行政许可系统进行安全审查申请,通过系统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审批服务对象 实施机关 审批权限划分 企业法人 北京市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条件审批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或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办理时限 及说明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45天 45天 不收费 承诺件 自办件 北京市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科 (1)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件类型 办理方式 实际实施主体 办理处(科)室 咨询途径 二楼安全监管局窗口(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2)咨询电话:(010)81312748 (1)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申报途径 安全监管局窗口(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2)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 办理形式 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纸质材料:A4纸,原件1份,网上申请,电脑打印)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标准 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不予批准的情形:(1)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办理条件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申请 → 补正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制作行审批流程 政文书 → 告知/送达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结果文书名称 批准形式及结果文书类型 有效期限 有效时限
1、 电话查询:(010)81312748 2、 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批文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