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因工受伤员工得到及时治疗和妥善处理,明确工伤事故上报与处理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我司直接签定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且符合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 各地公司应根据集团要求加强员工安全宣传与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生员工工伤事故,本规定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员工工伤事故处理,涉及保险险种、使用范围、理赔责任部门: (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统筹保险之一,由工伤事故员工劳动合同及统筹所在地公司人事部门通过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事宜;
(二)雇主责任险:属集团商业保险,无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监察法务中心通过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
(三)车辆险:属集团商业保险,自备车交通事故中我司员工受伤的,上报物流管理中心通过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理赔。
第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各地法规以及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集团投保保险公司、各公司福利费列支。
第二章 工伤认定与事故分类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具体由劳动部门指定机构负责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视同为工伤的;
第 1 页 共 6 页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或经集团审批同意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根据工伤事故性质主要划分为作业类、交通类、意外伤害。 (一)作业类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工伤事故;
(二)交通类事故:是指员工在作业途中或上下班途中(此处途中均指必经路线或合理路线)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三)意外伤害类事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非直接作业原因发生的工伤事故。
第 根据员工在工伤事故中受伤的严重程度,分为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一)微伤事故:是指产生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且达不到伤残等级的事故;
(二)轻伤事故:是指产生医疗费用在2000元~2万元的,或者伤残鉴定为九至十级的事故;
(三)重伤事故:是指产生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伤残鉴定为一至八级的事故;
(四)死亡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五)以上微伤、轻伤、重伤事故以医疗费用及伤残等级进行划分,如轻伤事故治疗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则定性为重伤事故,参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工伤事故上报与跟进。
(一)员工发生事故后,应于第一时间告知当地对口部门及人事部门,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上报导致无法获得工伤理赔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重伤或伤亡事故,各地公司应于第一时间上报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监察法务中心及对口管理中心,其中人事体系上报详见“《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人事操作指导”;
(二)员工发生重伤或伤亡事故,各地总经办牵头,人事、事故员工所在部门协助,五日内完成事故原因调查、上报相关人员处理(可参照附件),人事做好书面档案建立。对于因特殊情况,如交通事故需进行责任调查的,各地总经办应指定专人跟进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十五日内完成事故原因调查及上报;
第 2 页 共 6 页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三)外派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当地人事应于工伤事故发生当日告知其统筹所在地公司人事部门;
(四)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跟进各地人事做好工伤事故处理,对于雇主责任险各地人事应将相关资料同步报送监察法务中心、车辆险资料由各地物流报送物流管理中心。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受伤员工得到及时处理。 (一)微伤事故、轻伤事故:由各地人事牵头、事故部门配合处理; (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总部相关中心、当地公司总经办、人事及对口部门组成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处理小组组长原则上由集团总部指定,其中工伤保险理赔事故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牵头指定组长、商业保险理赔事故由监察法务中心牵头指定事故处理组长。
第十一条 员工工伤治疗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紧急情况下可安排到就近医院急救。如需转院或异地治疗,需医院开具正规证明,并经当地公司及社保机构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事故借款与报销。
(一)微伤事故、轻伤事故:原则上由员工垫付治疗费用;
(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确定为工伤事故的,公司应与医院沟通初步了解治疗费用并结合员工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由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特殊情况下)向公司适当借款,部门按照公司借款流程申请;
(三)借款挂事故人往来,再次借款需凭医院“缴费通知单”,财务每次借款支出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财务部门应监督完善借款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
(一)符合国家及当地工伤认定条件的,各地人事应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无法确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公司无法举证为非工伤事故,均应申请工伤认定;
(二)员工经治疗伤情稳定或病愈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人事部门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工伤、伤残认定后,各地公司应按照国家或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给予受伤员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 工伤员工救治、致残、死亡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具体由各地工伤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公司福利费列支。
(一)员工因自备车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事故,可先通过社保理赔;再通过车
第 3 页 共 6 页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辆险理赔;
(二)保险理赔限额以外且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员工工伤待遇,从公司福利费用中列支;
(三)各级财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伤事故借款备查台帐,审核费用申请报告及报销支出,监控工伤保险及总部商业保险理赔到账时间、金额,及时、准确清理工伤事故借款;
(四)各地人事部门在办理员工工伤事故费用报销时,员工应将治疗、检查、住院等费用及相关资料交人事部门办理。对于无法理赔或报销的费用,且不应由公司承担的,各地人事应及时收回,并将保险公司审核的证明及费用原件或复印件返还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工伤事故处理完毕,人事部门应完整记录事故处理的详细经过,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款到帐后,协助清理事故借款,作结案处理,并及时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事故整改。对于各地公司发生的重伤事故及伤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由当地公司总经办牵头,人事及对口部门配合,拟定具体整改措施,强化员工安全教育,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切实按照国家、当地、本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隐瞒不报、玩忽职守,如造成员工工伤申报、伤残鉴定延误,使公司声誉、经济受损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相关责任人处理。
(一)死亡或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业类事故:对公司总经理、对口部门负责人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处罚,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不低于1000元处罚;
(二)治疗费用在2-10万元的作业类重伤事故:对公司总经理、对口部门负责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处罚,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不低于500元处罚;
(三)公司承担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作业类轻伤事故:给予对口部门负责人不低于500元、直接管理人员不低于250元的经济处罚;
(四)员工本人违反公司制度或操作流程、规范,擅自操作导致作业类工伤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奖惩条例处理,同时个人应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
(五)视情节严重程度,必要时集团将给予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及员工本人通报批评、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 4 页 共 6 页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集团对于年度范围内未发生工伤故事,或在本规定下发后工伤事故大幅度降低的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表扬与嘉奖。
第二十条 由于第三方责任或内部员工或造成事故的,各公司应及时进行责任追究或事故追偿。
(一)由于第三方造成伤害事故的,通过报警由机关介入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二)内部员工由于私人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应做报警处理,由机关介入处理;内部员工由于职务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公司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工伤事故不得借款,特殊情况下重大伤亡事故允许直系亲属向公司预借不高于劳动部门可支付标准的丧葬费。
第二十二条 除抢救性紧急治疗外,员工工伤治疗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超出此范围的费用原则上由员工本人承担。各地部门有其它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依据本《规定》、《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人事操作指导、国家及各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等规定执行。公司规定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存在差异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制度或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规定下发之日止。
附件:____大区____子公司(**人员)事故分析及责任认定报告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服务总部 财务支持中心 监察法务中心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 5 页 共 6 页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附件:
呈: 总裁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口中心
致: 人力资源部、××对口部门
由: XX公司总经办 呈报人: 事由:关于××部门××人员事故分析及责任认定报告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紧急 □传阅 □请批示 □请 日内回复
一、事故人自然情况
姓名、工号、性别、婚否、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部门、岗位、级别、入司时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等
二、事故详细经过及原因分析
1、事故详细经过 2、事故性质 3、事故原因分析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小组
2、医院诊断病情、预计治疗周期及治疗总费用 3、预计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可理陪费用 4、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
四、事故整改措施、责任人
五、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