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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湘质监统编监9)

来源:华佗小知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方坪立交桥319以北沥青工程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湘质监统编 监2001—9 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了 长沙市环线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 四方坪立交桥319以北沥青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已按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

2005年 月 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与建设单位签定期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以下保修范围的部位、工序承担保修义务:

二、参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壹 年;

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 年;

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 个采暖、 — 供冷期;

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 年;

5、经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 路面沥青混合料 的保修期为 壹 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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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为 年; 的保修期为 年;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该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因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责任方应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2、因面层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沥青混合料、粘层油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面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基层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路缘石、商品砼、管材、砂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基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维修部门可以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投诉。监督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5、因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调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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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质量保修书一式七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质监站和各部门各一份。

岳麓大道改扩工程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湘质监统编 监2001—9 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了 湘江大道综合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 岳麓大道改扩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已按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 2004 年 月 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部门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二、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与建设单位签定期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以下保修范围的部位、工序承担保修义务:

K5+560~K5+950、K6+960~K7+220段沥青砼路面及人行道沥青砼路面

二、参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壹 年;

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 年;

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 个采暖、 — 供冷期;

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 年;

5、经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 路面沥青混合料 的保修期为 壹 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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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为 年; 的保修期为 年;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该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因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责任方应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2、因面层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沥青混合料、粘层油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面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基层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路缘石、商品砼、管材、砂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基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维修部门可以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投诉。监督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5、因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调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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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质量保修书一式七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质监站和各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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