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更好的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我们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食品生产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生产经营达到基本准则的要求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我们保证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人员条件、工艺流程和规章制度条件及其他卫生条件。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规定,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国家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绝不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绝不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绝不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从事食品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前取得生产许可证。
四、严格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保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严格建立出厂检验记录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销售的食品、乳制品、含乳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保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六、食品必需经过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出厂或者销售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规定,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出厂或者销售。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食品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有标签。标签标明的事项符合国家规定。
八、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仅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九、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规定疾病的人员,严禁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准于参加工作。
十、新资源食品必须报批后才能生产使用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需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
十一、严格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家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规定及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十二、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企业内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不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毁灭任何有关证据。
十三、严格执行行业禁入规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十四、对所购进的原料乳粉和液态乳必须索取合格的检验证明文件,并可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三聚氰胺)。保证不购进、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料加工食品。
十五、企业按照审查通则、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持续保持生产合格安全的产品。
十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告知等,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