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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丢失医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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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丢失医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现实⽣活中病历是病⼈诊断和治疗疾病的重要依据,也是患者与医院出现医患纠纷时,最重要的证据之⼀。医疗机构有责任的义务保护好病⼈病历。如果病历资料丢失,医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店铺为⼤家解答。

丢失、拒绝提供病历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五⼗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属于⼀般侵权,即患⽅需要举证证明全部侵权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需要举证证明:

(⼀)诊疗⾏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三)诊疗⾏为存在过错;

(四)过错的诊疗⾏为与其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需要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四条的规定被视为是对《最⾼⼈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项“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的否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进⼀步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亦即,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假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以直接推定其诊疗⾏为具有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诊疗⾏为不存在过错。

有必要指出,推定的是医疗机构诊疗⾏为有过错,但不能直接推定过错诊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实务中,假如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完整病历,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然需要由患⽅承担。⽽患⽅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具体表现为有申请鉴定之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者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则有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法进⾏鉴定。在此环节中,隐含了⼀个潜在的法律规则,即患⽅的举证责任必须建⽴在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病历的基础之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门(急)诊电⼦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鉴于病历由医务⼈员书写并且由医疗机构保管,部分门(急)诊病历除外。根据“证据距离原则”,法律要求证据持有⼀⽅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这可以从《最⾼⼈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五条“有证据证明⼀⽅当事⼈持有证据⽆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的规定中找到依据。

病历及其法律作⽤

病历,是指医务⼈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就法律⾓度⽽⾔,病历属于书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病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病历具有重要的作⽤,因医疗机构的诊疗⾏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等重要讼争事实均须依据对病历的分析判断得出。因此,病历可谓是医疗诉讼的“证据之王”。如果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病历资料丢失,医疗机构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读者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援助的,可以到店铺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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