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泉州市2021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泉州市2021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布9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主要是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综合利用无人机、暗管探测仪、走航车等科技手段,通过生态环境信息化系统的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程程序,精准发现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
下阶段,泉州市将以《福建省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工作实施指南(试行)》为指引,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并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切实优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案例一:运用“系统数据分析模型”查处某水处理有限公司篡改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21日上午,正在涉疫点检查的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一条来自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告警信息。该系统根据预置的数据分析模型,提示辖区某水处理有限公司9月20日18时起废水法定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突然大幅降低,持续6小时后又恢复到正常浓度范围,数据状态异常。执法人员随即通过智能化管理系统调取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以及废水法定排污口、自动监控站房视频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9月20日17时至19时在废水法定排污口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提出水面,并取下固定采样管线的白色套管装饰一条“尾巴”再放进水中。
废水法定排污口视频显示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取出套管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白色套管底部露出“尾巴”
该公司厂长和机修组长擅自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进行改装,篡改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30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并抄告晋江市人民。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案例二:运用“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查处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
2021年6月1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洗坯车间、修坯等废水产生工序正在生产,但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法定排污口未排水,法定排污口底部干涸,疑为较长时间未排水。但因其污水排放管道大部分为地埋管且错综复杂,无法直接确定是否存在偷排行为,执法人员未打草惊蛇,仅向当事人询问洗坯废水排放去向便离开。
执法人员在厂区外操控无人机升空,接近侦查地点
该公司私设的C管排放口
当事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处以罚款16.75万元,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相关条款将案件移送机关。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案例三:运用“自动监控数据”查处某陶瓷有限公司未保证烟气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环境违法案
2021年5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提示线索,对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干燥塔废气排气筒安装1套CEMS-2000L型烟气连续分析系统(以下简称CEMS),于2019年8月2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10月30日由该公司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并报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备案。2020年6月28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干燥塔废气排气筒安装的CEMS,签订的委托运维合同约定该公司提供所有机器、材料配件,由第三方运维公司提供人工服务。
调阅在线系统信息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监控站房内CEMS校准用的SO 2 、NOx、O 2 标准气体及高纯氮气共10瓶均已过期。通过查阅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调阅台账和询问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人员,该公司干燥塔废气排气筒CEMS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5日未开展校准;2021年5月16日使用过期的标气开展校准,属于未按规范校准,构成未依法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自动监控站房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处罚款2.45万元。目前该案件已整改结案。
案例四:运用“自动监控数据”查处某服装水洗公司私设暗管和第三方运维单位自动
监控数据造假环境违法案
8月11日,晋江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调阅时,发现某服装水洗公司7月中旬以来的自动监控数据每隔几天就出现一段时间的固定值。经初步判断,该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存在明显异常。为避免打草惊蛇,该局立即启动异常信息“紧急件”联动核查响应机制。执法人员立即直奔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站房进行突击检查核查,检查发现:站房内COD自动监测设备后放置有一个矿泉水瓶,设备取样管插入该矿泉水瓶中正在取样,第三方运维单位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企业擅自在回用锅炉除尘水的管道上加装了一根“三通”阀门,导致锅炉除尘水通过该“三通”外排,该行为明显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该公司自动监控站房内COD自动监测设备后放置的矿泉水瓶
该服装水洗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立案处罚10.9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机关。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第三方运维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但鉴于其负责运维的水洗公司不是重点排污单位,其行为尚未涉嫌污染环境罪,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立案处罚10.9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机关。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执法人员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案例五:运用“亲清平台+视频监控”查处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
2021年4月22日,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调阅晋江污染源视频监控平台,通过比对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削匀车间不同时段的视频监控,发现削匀皮屑储存量有明显变化,随即查阅该企业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申报的危废产生记录,与视频监控不能匹配。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皮革企业2021年3月至4月中旬生削匀皮屑(属于HW21类危险废物)1.421吨,在亲清平台却只申报产生0.76吨,涉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
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现场监控视频
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第一款的规定,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福建晋江兴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例六:利用“用电监控异常预警信息”查处某印染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违法案
2021年5月31日15点,晋江生态环境局用电监控平台发出数据异常告警信息:某印染企业定型机正常生产,但治污设施用电数据异常(功率低于正常运转阈值),疑似未与定型机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该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迅速将预警信息转办综合执法大队安海中队,执法人员冒着暴雨第一时间赶赴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15点26分,执法人员现
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一生产车间的三台定型机(鑫一、鑫二、鑫三)正常生产,但相应配套的两套废气净化装置“水喷淋+静电”(鑫一、鑫二)未开启运行。经查,该企业上午对三台定型机(鑫一、鑫二、鑫三)的排烟管道进行清洗,关闭了鑫一、鑫二废气净化装置,而在下午定型机恢复生产的时候,工人没做好倒班交接,未同步启动废气净化装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第一项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2.01万元。
该公司定型机处理设施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案例七:运用“走航车监测数据”查处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案
2021年7月30日,晋江生态环境局直属二中队充分利用走航监测绘制的VOCs时空画像,开展VOCs排放异常高值点位靶向执法,对点位周边涉及VOCs排放企业进行逐一摸排。执法人员根据走航监测时空画像标记的异常高值点位信息,精准导航至某工贸有限公司门口。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树脂浆料搅拌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但该公司未对该车间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VOCs走航监测时空画像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第一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45
万元。
该公司树脂搅拌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
案例八:利用“污染源监测数据”查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违法案
2021年8月初,南安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上日常调阅及季度统计自行监测相关数据时发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发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1年以来自行监测完成率及公开率均为0。工作人员随即将情况反馈给执法大队。
通过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调阅该公司相关情况
2021年8月5日,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12月4日完成自行监测备案。根据自行监测要求,该公司5个废气排放口中焊接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监测频次,抛丸废气排放口中颗粒物监测频次,工件清洗废气排放口中油烟监测频次,热处理排放口中油雾、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喷漆废气排放口中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监测频次均为1次/年;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为1次/季,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的自行监测相关资料。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相关资料
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2.6万元。
案例九:运用“走航车监测数据”查处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环境违法案
2021年4月23日,泉州市大气立体走航监测车在洛江区312省道禾洋工业区段测得有一点位VOCs高达16600 ppbv(约41.5mg/m3),远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根据走航监测车绘制的走航污染地图,经比对周边企业生产工艺及特征污染物,再结合风向信息,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将污染源锁定在禾洋工业区靠近洛阳江附近的区域。执法人员对该区域内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3家企业进行逐一排查,最终发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走航监测车开展大气立体走航监测
该公司喷漆工序无集气处理设施,喷漆废气通过排气扇直接外排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喷漆、彩绘、洗坯工序的生产,并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范运行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及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立案处罚款17.02万元,并将案件移送机关。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