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不准”
1、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侮辱、伤害学生,侵犯学生人格。
2、不准和学生传播不健康或错误的思想,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
或参与非法组织的集会和活动。
3、不准向学生推销资料、商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4、不准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5、不准歧视、放弃差生或加重课业负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6、不准拒绝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任务、无故旷工离岗。
7、不准个人经商、搞第二职业或组织、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班、
编写资料、外出代课、竞赛等活动。
8、不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或考试泄密、
徇私舞弊,搞学钱交易。
9、不准损坏团结、打架,侮辱伤害同事和领导。
10、不准参与、色情、吸毒或迷信活动,损害教师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