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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来源:华佗小知识


其他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抽查范围

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湖北省内生产领域或销售领域的肥料产品,包括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农业用碳酸氢铵、磷肥、磷钾肥等,以生产领域为主。 2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1633 掺混肥料(BB肥)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71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7767.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17767.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3559 农业用碳酸氢铵

GB/T 10510 磷肥、磷钾肥

GB/T 10511 磷肥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10512 磷肥中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 GB/T 10513 磷肥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0514 磷肥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烘箱法 GB/T 10515 磷肥粒度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9月1日修正颁布)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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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抽样 3.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3.2 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3.3 抽样数量

3.3.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3“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3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1~10 11~49 50~ 65~81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全部 11 12 13 14 15 16 17 总的包装袋数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8 19 20 21 22 23 24 1/3

3.3.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 3.4 抽样应注意问题

3.4.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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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4.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3.4.3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3.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 检验要求

4.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掺混肥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ab c 检验项目 总氮 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 总养分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 水分 粒度 依据标准条款 5.2 5.3 5.4 4.2 5.3 5.7 5.5 5.6 强制性/推荐性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GB/T 8572-2001 GB/T 8573-1999 GB/T 8574-2002 以上三个标准 GB/T 8573-1999 GB 15063-2001 GB/T 8576-2002 GB/T 8577-2002 GB 15063-2001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 ● ● ● ● aB类 C类 ● ● ● bc 极重要质量项目。 重要质量项目。 一般质量项目。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验项目 总氮 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 总养分 水分 有机质 粒度 酸碱度pH 依据标准条款 5.2 5.3 5.4 4.2 5.5 5.6 5.7 5.8 强制性/推荐性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GB/T 17767.1 GB/T 8573-1999 GB/T 17767.3 以上三个标准 GB/T 8577-2002 GB 18877-2002 GB 15063-2001 GB 18877-2002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 ● ● ● ● ● aB类 C类 ● ● bc 5

9 10 11 12 13 14 15 16 ab c 蛔虫卵死亡率 大肠菌值 氯 砷 镉 铅 铬 汞 5.9 5.10 5.11 5.13 5.14 5.15 5.16 5.17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GB 7959-1987 GB 7959-1987 GB 18877-2002 GB 18877-2002 GB 18877-2002 GB 18877-2002 GB 18877-2002 GB 18877-2002 ● ● ● ● ● ● ● ● 极重要质量项目。 重要质量项目。 一般质量项目。

农业用碳酸氢铵

序号 1 2 a b c 检验项目 氮 水分 极重要质量项目。重要质量项目。 一般质量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5.1 5.2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GB 3559-2001 GB 3559-2001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C类 ● ● abc磷肥、磷钾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ab c 检验项目 总氮 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 总养分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 水分 粒度 依据标准条款 5.2 5.3 5.4 4.2 5.3 5.7 5.5 5.6 强制性/推荐性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GB/T 10511 GB/T 10512 GB/T 10510 以上三个标准 GB/T 10512 GB/T 10510 GB/T 10513 GB/T 10514 GB/T 10515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 ● ● ● ● aB类 C类 ● ● ● bc 极重要质量项目。 重要质量项目。 一般质量项目。

4.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上表中的检验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4.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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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5 判定原则

5.1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均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5.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5.3 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6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验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6.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验时,采用保留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以复验结果为准。 6.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超过规定的异议时限;

(2)企业提出异议时样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样品已过保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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