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省和下属部是平级的,叫省部级,所以公文传递为平行文件。 国家级正职:
总,国家,,全国常委会委员长,总理,全国政协,国家副,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处,
全国常委会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长,全国政协副。
省部级正职:
纪委副,,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纪委常委,
,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常委)、、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
副省级城市、、、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副,常委)、、、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 各地市(设区)、、、政协的正职,
厅局(地)副职:
,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政协的副职,纪委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政协的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政协的副职,纪委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正副职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规:行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规,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