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673216(2007)0520015204
试评述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杨 光(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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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迪尔凯姆著作之一《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进行了简单评述,介绍了他的社会学方,包括他对社会学研究
对象的界定及如何去观察和解释研究对象的原则,以及社会学求证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 社会事实;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共变法;社会种 中图分类号: C91206 文献标识码: A
OnDurkheimΕsTheRulesofSociologicalMethod
YANGGuang
;PhilosophyandSociologyCollegeΚShanxiUniversityΚTaiyuan030006ΚChinaΓ
AbstractΠThispapermakesabriefintroductionandreviewofTheRulesofSociologicalMethodbyE.DurkheimΚandreviewshissociologicalmethodologyΚincludingrefinementofresearchobjectofsociologyΚprincipleofobservationandinterpretationtoresearchobjectΚanddetailedmethodofsociologicalprobe.
KeywordsΠsocialfactΜTheRulesofSociologicalMethodΜcovariancemethodΜsocialspecies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是社会学重要奠基人之一,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1858~1917年)社会学研究成果的代表作之一,在15年正式出版。该书是自1887年波尔多大学文学院为其开设正规的《社会学与教育学》课程以来,尤其是在13年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发表以后,迪尔凯姆对社会学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的第一次汇集整理[1]22。《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虽然篇幅不长,但是却浓缩着很多迪尔凯姆社会学思想的精华。可以说,迪尔凯姆在社会学学科化领域中主要做的两方面工作——确立社会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准则,都集中体现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以下即围绕这两方面内容加以阐述。
迪尔凯姆出名于社会学学科建立之初。当时整个学科的首要任务就是划定足以保证本学科性的界限,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又是确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理论基础和学科架构是由孔德建立的。孔德把社会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认为社会现象就是服从于自然规律的自然事实[1]39,所以把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中的确存在着与自然界相同的事实,但不是自然事实在社会中的呈现,而是社会所特有的事实。
为了纠正孔德在社会学研究对象上的错误认识,迪尔凯姆通过自身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建立了科学的“社会事实”概念,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因自身的明显特征而有别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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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象的现象群。他不像孔德、斯宾塞等前辈那样机械地研究社会现象,而是把社会研究建立在这
1 社会学特殊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
1.1 社会事实的提出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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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212202
作者简介:杨 光(19722),男,硕士生,从事专业: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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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社会所特有的“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的事实”。由于“不能把它们与有机体现象混为一谈,因为有机体现象由表象和动作构成;也不能把他们与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靠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这样,它们就构成为一个新种,只能用‘社
[1]25会的’一词来修饰它,即可名之为社会事实。”
现象一样,来实证地研究社会事实。这便是所谓的
“就社会现象本身来说明社会现象”的社会学主义立场。
2)强制性特征
迪尔凯姆看到在社会事实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一种所谓的强制性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事实都是对个人产生着约束力量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居民之所以聚居城里而不散居乡间,那是因为有一种和集体压力在驱使人们这样集中。居住的形式也和服装的款式一样,不是我们可以随意选择的;至少对两者的选择是有强制性
[1]33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社会远不是以消极的方式来
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分为两大类别:一类属于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社会群体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数量及密度、人们之间的交往情况等,属于物资性社会事实;另一类属于社会生理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宗教、道德、法律、习惯、风俗、时[2]尚等集体意识,属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所有的社会事实都不因个体的变化而改变,他们是一个集体属性,只有发生了社会整体层次上的变化,社会事实才有可能发生变化。在本书第一章的最后,迪尔凯姆总结道:“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
[1]34实。”从这个定义上说,社会事实应该具有四个特
强制我们,而是提供给我们一种使依赖于它的个体
能自由作出道德选择的环境条件。个人逆来顺受或许感觉不到社会强制的压迫,然而那种压迫力却总是客观存在的。正如“人们生活在空气中,并不觉得空气的重量,但空气的重量仍然总是存在一样。”如果个人的社会化进程顺利,成功将社会的各种约束内化为自身行为的一部分,内化为自身意识的一部分,那么他就不会感觉到社会事实的强制力;相反,如果个人的要求与社会所引导的倾向发生冲突,他就会马上感觉到强制力的存在,并且一旦违反了,就会受到社会各种各样的惩戒,如逮捕、谴责等等。可以看出迪尔凯姆所归纳的强制性不是一般物理意义上的强制性,而是通过社会事实的环境而潜移默化影响社会之中的人的一种过程。强制性特征与外部性特征不可分割。外部性为人们行为提供环境,而强制性则是描述这种环境和人们行为之间关系的概括。
3)普遍性特征
迪尔凯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社会事实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一种现象,之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是因为它具有集体性,也就是说它或多或少是带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就能够成为集体性的现象。这好比在一个团体中,团体的力量使每个成员采取相同的行动,这种团体行动能够触及各个成员,是因为它存在于集体之中,所以能触及其中的各个部分;而不能反过来说,因为它存在于各个部分,所以能触及全体。”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
征。
1.2 社会事实的特征
1)外在性或客观性特征
这里的外在性或客观性是迪尔凯姆所主张的社会事实的首要特性,也是他的社会学方法的哲学基础。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即客观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的。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尽管许多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被个体内化,但个人最初还是面对着作为外部现实的社会事实的。”迪尔凯姆认为:“凡是智力不能自然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凡是我们不能以简单的精神分析方法形成一个确切概念的东西;凡是精神只有在摆脱自我,通过观察和试验,逐渐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层的标志的条件下才能最终理解的东西,都是
[1]7
物。
迪尔凯姆认为正是社会事实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才使得社会学不再被定义为以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才使得社会学可以像自然科学研究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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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95期)(杨 光)试评述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7
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
的行为。但同时,迪尔凯姆也强调,不能用现象的普遍性来确定社会学上的现象的特点。一种思想可以一再出现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一种动作可以反复发生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但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思想和这种动作就是社会事实[1]28。
4)行为性特征
迪尔凯姆在书中第一章最后给“社会事实”下定义时,把社会事实归在人类“行为方式”之上[1]34。这种行为方式是由人类的精神活动方式和实践活动方式构成的。迪尔凯姆看到了社会事实与自然界的事实之间的不同。后者是不以人的存在和参与为要件的,而前者则无法脱离人类的参与。这些被人类参与而产生的社会事实是人类活动方式的“结晶化形式”,即行为方式。迪尔凯姆更深入地指出,不是所有人类参与都构成社会事实,其中被我们称为“社会潮流”的人类参与就不是社会事实,因为“社会潮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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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结晶化形式”。如:集会发生的激情、义愤、怜悯等情感方面的巨大冲动。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迪之所以在个体之外去理解社会学,用他的话说是:“我们据以作这个定义的全部事实都是行为方式,他们属于生理学的范畴。另外还有集体的存在方式,即属于解剖学或形态学范畴的社会事实。而社会学不能不关心与集体生活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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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有关的事情。”
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
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他们应该从支配群氓思想的明显谬误中解脱出来,彻底打破日积月累而最后套在他们脖子上的经验范畴的枷锁。”摆脱预断观念,才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才有得到真实结论的可能。
第二,必须对研究对象进行操作定义。因为准确的定义是精确研究的必要前提。而为了使定义客观、准确,“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中。”所以应从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现象入手,根据现象共有的外在特征给该现象下明确的操作性定义,从而使描述现象的语言具有科学性。
第三,必须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尽量采用具有足够客观性的感性材料,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因为既然将社会事实当作物,也就等于把社会事实看作是自然环境中被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一样,就能够对其进行实验的操作,进行定量的统计和分析,并且不能把个人主观的臆断加诸其上。所以,客观性就是观察社会事实时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于是,这就要求社会学家在研究某一类社会事实时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
2.2 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
第一,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和功能的分析。
在此,迪尔凯姆首先批驳了目的论者的观点,认为他们混淆了事物的存在与事物的效用,证明一事物为什么存在和证明一事物有什么效用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事物存在原因与事物的功能是相互的,那些认为事物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能带来某些“好处”的说法明显是犯了“目的论”错误[4]。同时,迪尔凯姆还反对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认为,社会现象的原因应当到过去中,即到以前的状态中寻找。而迪尔凯姆认为这不是真正的科学解释,因为这仅是一系列的史实,对于因果关系并无暗示。“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是分先后次序的,但是一个历史时期的现象并不一定产生另一个时期的现象,他们之间有先后次序,但不一定有因果关系,先发生的现象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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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后来发生现象的原因。”
据此,迪尔凯姆提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对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不仅要分别
2 社会学研究的方准则
正如迪尔凯姆所说:“到目前为止,社会学学者对于研究社会现象究竟应该用什么方法的问题,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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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专门去研究,并且加以确定。”所以迪尔凯姆在本书的后几章中着重阐述了自己理解的社会学研究的方准则。
2.1 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迪尔凯姆认为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应是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社会事实是一种的客观存在物,因此社会学能够而且必须以自然科学那种客观态度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此准则又包括下述三个原则[3]:
第一,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排除自己的情感因素、道德判断、先入为主的观念和世俗成见的干扰,保持价值中立原则。因为预断观念(或通俗观念)是“摆在我们与物之间的隔膜”,妨碍我们客观的观察社会现象,所以必须祛除它。迪尔凯姆希望社会学家“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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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而且应该先研究前者,再研究后者。这种研究先后次序不仅符合社会事实产生的实际过程,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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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先因后果的逻辑”。他认为,只要找到现象的原因再分析它的功能就容易多了。
第二,社会事实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能够而且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加以解释。他认为某个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行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所以必须禁绝任何形式的还原论。为此,迪尔凯姆还专门批判了孔德等人的“还原论”,即用个人现象(心理现象)去[5]
解释社会现象。孔德认为,社会生活的主要事实是社会进步,而社会进步又取决于人的心理因素,因为人的心理倾向推动着人类日益发展他们的自然性质。相反,迪尔凯姆则认为,要说明一种社会现象就必须找出它的动力因,而这种动力因只能从社会环境里面而非从个人的心理行为中寻找,即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种社会现象。从而,他得出了解释社会现象的准则:“社会现象的确切原因应该从那些以往的社会现象中去寻找,而不能从那些个人意识状态中去挖掘。”而且,这种方法在社会事实的原因与功能的解释上都应该使用。
明在两种现象中,甲变乙也随之发生变化,就可以认为已经了解到事物的规律了。可以说,这种共变法实质上是种实验法,通过控制其他变量来突显出两个变量之间的共变关系,从而找出因果规律,进行解释。总之,“共变法是最适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3 区分社会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以及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除以上确立社会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准则两大方面内容以外,本书还提出了区分社会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以及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篇幅所限,这里只做简单评述。
迪尔凯姆认为,如果社会学无助于社会的改善,那么它就毫无价值了。社会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客观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为社会改良提供理论依据。而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恰恰是从观察现象到提出科学结论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6]。迪尔凯姆认为,“如果一个现象是正常的,我们就不应当剔除它,哪怕它不符合道德;相反,如果这个现象是病态的,我们就有科学的论据来证明改良的合理性。”由此,迪尔凯姆还提出了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三条准则。
由于根据迪尔凯姆区分社会现象的方法必须要求先确定社会类型(即社会种),因此就建立了一种他称之为社会形态学的社会学分支。社会形态学提倡根据社会组合的程度、社会各部分之间及其整体的凝聚程度来划分社会类型。也就是说,“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进行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完全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变种。”根据这一分类原则,迪尔凯姆将社会划分成为三个类型:简单的单环节社会,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和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
2.3 社会学求证方法的准则
迪尔凯姆首先认为,在社会学研究中,“对于若干个怀疑有因果关系的社会事实,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者不同时出现的情形,考察它们在不同结合中的变化迹象,从这些变量中观察它们是否相互依赖。”如果这些状况可以由研究者用人为的方法观察得清清楚楚,那么可以用实验的方法。如果用人为的方法不能观察出来,并且所有能够与事物接近的只限于自然得出的结果,那么就必须用间接的实验方法或者比较方法。迪尔凯姆认为这种“比较的方法才算是社会学本身。”
另外,密尔提出的实验研究四种比较归纳法: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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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差异法、共变法、剩余法等。迪尔凯姆认为,其中只有共变法才适合社会学研究。所谓共变法,其实就是对社会事实作出分类以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共变程度:假如确定两种事实始终处于同样的关系并且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变化,那么就有理由假定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个时候并不能肯定,还必须结合演绎与经验总结等方法才能断定一种结论,因为有时候这种相关关系是由并不参与相互关系的第三个变量引起的。简单来说,共变法就是:只要选择几件可靠的事实,就可以得出确切的结果。人们只要在一定数量的事实中能够观察到并且能够证
4 结 论
迪尔凯姆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里,用当前的眼光来看仍然充满活力。他所提出的社会事实、物、简单社会、社会种等概念,对其后直至当前的社会学研究仍然有着深远影响。并且迪尔凯姆在社会学的学科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用批判的眼光将社会学与哲学和心理学区分开来,确立了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社会学是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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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内容与稍晚些的鲁迅反映辛亥的小说可以参照,让我们更感性、直接地理解那个时代。
再者,我们看到传统中国人看问题时的认识角度和心理特征。中国有人治传统,国民对人的品德、能力的期望和要求相对较高。小说反映出,很多人是从从事者的言行人品中判断其所从事事业的正当性和是否有前途的。他们既使从理论上赞成一种主义,也不会轻易参与这种主义的大规模实践,他们还得看运动的发起人是不是诚心、方案是不是可行。任何投机行为和品行缺陷都会使一种运动蒙受耻辱,而人格的正直会给后来证明并不正确的主张带来声誉。人们宁可把事务委托给一个正直的迂腐的老实人,也不愿把命运寄托给一个大奸似忠的阴鹜之辈。对历史当事人人品的重视,是人治国家人民必要的智慧。
人们常说,理论是苍白的;又说,形象大于思维。晚清小说是后人认识晚清社会的宝库,为历史提供了一个群众视角,立宪运动自然也包括于其中。晚清小说的群众宪政视角也应该能为今天的改革变法提供一些经验借鉴。一件事情并不因为它代表了历史前进的趋势就理所当然地得到群众的拥护,改革的(上接18页)
激情固然可以通过文艺宣传得到普及,但它的生命力归根到底在于是否符合理性的判断。所谓改革的反对因素不一定全来自反对者的保守立场,也应从改革者自身上去寻找原因,推动改革的主体人群自身的素质、动机有时比“民智”更为重要。如果改革是为人民大众的利益而着想的,那么应当相信,群众是他们自身利益的清醒的判断者。今天的改革是否会得到群众拥护,同样不在于它的口号是否代表了历史的方向,而在于它的推动者是否真心为群众利益着想,是否取得了群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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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迪尔凯姆这里开花结果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就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方纲领。而迪尔凯姆提出的功能因果分析和结构主义的思想,被后来的马林诺斯基、布朗、帕森斯和默顿等发扬光大,成为近现代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研究的主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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