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市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贵州省物价局房地产及市场价格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规定,2月底至3月下旬我们对贵阳市、遵义市、仁怀市、红花岗区、六盘水市、双水经济开发区、盘县、黔南州的都匀市、福泉市等市、县近三年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及使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部分市、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及使用情况 (一)贵阳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 贵阳市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没有执行省(黔府函[1993]176号)文规定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8—10%”,是按照1992年贵阳市第五号令《贵阳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和市《对市建委关于调整几条道路规划区范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筑通[1995]24号)规定的标准征收。即:建设营业性房屋建筑和行政机关办公楼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建设生产性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建设住宅和大中专、技校教学、科研、医疗等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中华路营业房、办公房、生产车间及库房、住宅分别按每平方米400元、250元、200元、100元收取;市西路、
都司路、贵开路营业房、办公房、生产车间及库房、住宅依次按每平方米270元、200元、180元、100元收取。
贵阳市城区收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云岩区、南明区、小河经济开发区不办理收费工作。收费收入由市建委缴入财政专户储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统一安排用于贵阳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现贵阳市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款经审计部门审计,尚未付款数额达10000万元。
2000年—2002年贵阳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共收取45459万元(含1999年结转500万元)。2000—2002年安排用于道路建设100万元、市政建设4804万元、污水处理3000万元、村镇规划建设5750万元、园林绿化建设550万元,三年用于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共计30504万元,支付上年结转工程款911万元、银行贷款还本付息5470万元。经市常务会议决定,按全年收费总额的3%返还建设部门手续费759万元,用于弥补建设和规划部门工作经费不足。
(二)遵义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
遵义市的收费管理现状是按投资项目分属市、区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在征收标准上遵义市执行省([1993]176号)文件规定的按综合造价的6%—8%的低限6%征收;红花岗区征收标准大多数按综合造价的3%,少数工程按2%、1%收取。市建委1999—2002年共征收815万元,红花岗区2002年收取365万元(实收2万元、欠收75万元),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的使用上市、区两级拼盘使用于该市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仁怀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综合造价的3%收取,但在实际操作中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收取。2000—2002年三年共收取154.5万元,收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三年共安排用于市内道路、旧城道路改造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79.2万元,未安排支出73万元。
(三)六盘水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使用情况
六盘水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是按综合造价的6—8%。2001年收取149.18万元,2002年收取266.67万元,收费收入已作为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额用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
盘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单位建房按综合造价的4—6%收取,民用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收取。2001年—2002年共收取59.5万元,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使用时编制计划,批准后使用。近几年主要用于道路改造、新建河堤工程、安装高杆路灯、新建水冲式厕所、小城镇建设等共计75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支出16万元。
(四)黔南州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
都匀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是按综合造价的7%收取,2001年共收取200多万元,2002年收取184万元,今年1—3月收取30万元,收费额逐年递减。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福泉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是按综合造价的2—4%收取,2001年收取39.5万元,2002年收取48.85万元, 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市财政每年投入市政建设费用仅有几十万元,至今还欠建设费用上千万元。
在被调查市、县的建制镇,有的征收了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的没有征收;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镇,有的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4—5元,有的按每平方米6—8元收取。
二、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权限较乱,随意性大,各地都出现经领导签字(或办公会议决定)就减免收费的情况。贵阳市2001年减免额达5000万元,2002年减免额达3000万元。至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在市政建设资金的筹措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地每年征收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很有限。
(二)设区的市和市县区同驻一地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统一;在同一城市由于收费部门多,征收不到位,存在少征、漏征情况。
(三)经济开发区在办理土地资本置换时,出现土地部门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变更了收费主体,也存在漏征、少征情况;有的为吸引投资,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有的县、镇将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发工资。 (五)省(黔府函[1993]176号)规定是按综合造价定率征收,在实际操作中增加征收工作量,不便于计算。
(六)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返还的手续费偏高,如贵阳市按征收总额的3%。
三、整改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城市配套费改革精神,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省《关于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黔府函[1993]176号)补充、完善。
(一)改变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现行计征方式。将现行按综合造价定率征收改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定额收取。降低偏高的征收手续费。
(二)对设区的市和市县区同驻一地的城市,明确由市建设局统一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补充、完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减征收范围,对免、减范围外的减免权限和程序作具体规定。
(四)强调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只能用于城镇市政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发工资。